师德培育和修养的原则是指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的基本指导思想。这些原则确定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过程中要处理的一些基本关系,划定相应的道德界线,揭示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的不同境界,提供师德素养评价的标准和尺度。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对于有效进行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尊重教师的道德主体性和创造性
从哲学高度审视,主体和主体性问题是典型的哲学问题。主体是与客体相对的一个范畴。客体是指主体所要认识和把握的外部客观世界,既包括客观的外部自然世界,也包括客观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主体就是指作为社会活动的发动者和承担者的人。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其活动首先要受外部客观世界的制约,人只能在外部客观世界所确定的范围内活动,人不可能超越外部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限制。但同时,人在外部客观世界及其规律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人的活动有自身巨大的能动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征。人不仅可以认识和把握外部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而且可以利用对本质和规律的把握改造外部客观世界,使外部世界发生有目的的变化,以实现自身的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这种对外部世界的认识、把握和改造作用,就是人的主体性。可见,人的主体性实质上就是人的社会活动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按照这样的逻辑,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也是有道德主体性的。人的道德主体性体现在:人不仅可以确定道德规则,进行道德选择、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而且可以开拓新的道德生活,进行新的道德探索,提升和创造新的道德境界。
在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过程中,广大教师就是道德主体。作为道德主体,教师们具有巨大的道德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1)广大教师具有遵守师德规范的高度主动性和自觉性。教师是社会上科学文化水平、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都比较高的群体,也是最能体现社会良心、维护自我形象和担当社会责任的群体。这几乎是社会的一个共识。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以及他们所具有的科学文化素质的影响,教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认同和遵守的程度一般是比较高的。教师的职业环境和工作方式也有其特殊性,教师每天要站在讲台上直接面对大批的学生。面对渴求知识和充满期待的学生,绝大多数教师都会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地维护自身的道德形象。在中小学校,优秀教师更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忠实履行者和模范实践者。教师对于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是他们的道德主体性的一个基本表现。
(2)广大教师是新道德生活的开拓者和创造者。教师不仅具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高度主动性和自觉性,而且他们还在不断追寻新的道德生活,攀登新的道德境界。无论中国外国,在中小学教师队伍中都有一大批优秀的教师。对这些教师道德生活实践的考察使我们确信,在优秀教师身上有一些共性的优秀行为品质和道德元素。例如,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教书育人的全力投入和无私奉献;对知识的不懈追求和精益求精;不断更新教学观念和改进教学方法;对学生的倾心关爱、谆谆教诲;在平凡琐碎甚至有些枯燥的教学工作中追寻崇高的道德精神等。这些品质虽然与一个教师长期所受到的培养和教育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教师们主动学习、主动创造、自我修养的结果。每一个优秀教师都是一座道德宝藏,在他们身上体现着许多优秀的道德品性。在优秀教师的责任心、主动性和创造性热情中,我们能感受到他们身上的道德**和道德活力。优秀教师不是强制的结果,高尚的师德不是逼出来的,而是教师们自我发展、自我修养的结果。如果教师自身没有进行道德修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道德建设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作为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的原则,尊重教师的道德主体性和创造性,首先意味着要相信教师在道德上的自我发展能力,相信教师群体本身所蕴藏的巨大道德力量,尊重广大教师在道德实践中的主动精神和创造精神,保护他们进行道德创造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单纯的说教和强制是苍白无力的。同时,社会和学校还要为广大教师在道德上的自我发展和自我修养创设良好的环境和平台,以此促进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二)把遵守法律法规与践履道德规范统一起来
进行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提高教师的道德素养,不能仅仅局限在道德自身的范畴内,眼光和视野要放宽一些。要超越道德的视域,把遵守法律法规和践履道德规范统一起来。
之所以要把遵守法律法规与践履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主要基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密切关联性。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的治理需要规则调节,对规则的遵循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生活中的规则有很多种类,构成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其中,法律和道德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规则。法律和道德交互作用,共同调节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维系着社会生活秩序。从理论上分析,法律和道德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有分工也有互补。
(1)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从产生和制定方面看,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制定的;道德则不是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制定的。从实施和执行方面看,法律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由特定的国家权力机构来保障;道德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的方式作用于社会。再深入一些说,道德主要涉及“应然”和“应当”的生活领域。作为“应然”和“应当”,道德带有明显的倡导性、劝导性特征。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风尚习俗、内心信念等方式作用于人们的内心,启发人们的道德自觉,从而达到敦风化俗、精神教化和行为约束的效果。道德作用的方式明显不同于法律。
(2)法律和道德有密切的关联性。一方面,在同一个社会中,法律和主流道德往往指向共同的社会目标,二者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相互支撑。在一个治理良好的良序社会里,法律规定与主流道德价值不能相互冲突,道德为法律的合理性正当性提供根据,法律的实施为道德建设提供最后保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条文和道德规范还是相互重叠、彼此渗透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规范为全体公民的国民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明确规定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这些要求事实上都是标准的道德要求。同样,许多道德规范中不仅规定了“守法”的要求,而且有些道德规范也以类似于法律条文的禁行性规定表达出来。例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就明确地把“爱国守法”作为首要的道德要求。再如,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中,前五条规范的最后一个规定都是禁行性的要求。如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敷衍塞责;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很好地体现了倡导性与禁行性的统一。这些禁行性规定体现教师职业道德的阶段性特征,针对当前师德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道德要求的主要特征的确是倡导性和劝导性的,但是,这绝不意味着道德要求是可有可无的,可以遵守可以不遵守,想遵守就遵守不想遵守就不遵守。事实上,道德本身也带有某种强制性。除了前面所说的道德规范所包括的一些禁止性要求之外,还有一个重要事实是,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就是一个人必须履行的责任。在道德生活中,不履行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也会受到内在良心的谴责。这种强制力往往是非常强大的。
在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中,强调把遵守法律法规与践履道德规范统一起来,意味着中小学教师在进行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时,不仅要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各项道德要求,做忠实履行道德规范的典范;而且要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做遵守法律法规的公民。一个连法律法规都不能认真遵守的人,很难想象他能够成为遵守道德规范的典范,很难想象他在道德发展的阶梯上能走多远。进行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提升道德素养和道德境界,要从遵纪守法做起。
(三)把强化道德激励与保障教师权益结合起来
广大教师作为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的主体,具有巨大的道德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构成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深层动力系统中,道德激励仅仅是一种动力,而不是全部动力。换言之,即使在教师这个科学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比较高的群体中,道德激励也不是万能的,道德的作用也是有限度的。仅靠道德激励或道德约束还不足以规范教师的行为,真正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对于广大普通教师来说,进行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要特别强调把明确道德责任、加强道德教育、强化道德约束与保障相关权益、提高物质待遇结合起来。实践反复证明,尊重教师劳动、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解决教师实际困难等,是保障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条件。
为什么在进行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的过程中要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这个问题已经触及深奥的哲学层面,触及哲学中关于人类及其本性的理性沉思。为了使复杂问题简单化,我们无须去讨论哲学家们就这个问题所提出的无数抽象命题,我们把问题仅仅限制在教师作为普通劳动者的特性上来讨论。教师所从事的职业无论怎样特殊,对教师群体的素质要求无论怎样高过其他人,无论我们给予教师多少神圣的头衔,都改变不了一个简单的事实:教师也是普通劳动者,教师职业也是个人谋生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既然是谋生手段和方式,那么,与其他普通劳动者一样,教师们在工作中也会看重物质待遇和经济收入,也会有追求个人生活幸福的强烈愿望。这些追求同样构成推动教师积极工作的一个深层动力和动机。谁都不能否认,这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事情。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背景下,这一点显得更为突出和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不是神仙圣人,不能把教师神化。要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必须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要吸引优秀人才和优秀青年从事教师工作,就必须给他们以强有力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刺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必须面对这个看似庸俗却具有必然性的事实。
关于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的重要意义,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视角得到确证。多年来,我们始终强调要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让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敬的职业”,但实际情况却是,教师职业尤其是中小学教师职业并没有真正成为社会上最受尊敬的职业,也没有成为优秀人才和杰出青年竞相追逐的职业目标。原因何在呢?毋庸讳言,根本原因还在于教师的经济待遇不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显著。社会上的各种职业选择调查数据也证明,大学毕业生的职业首选是政府工作人员、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外企员工等,而不是中小学教师。我们常常看到,一个公务员岗位的招聘考试,经常会有成百上千的优秀青年报名竞逐,场面绝对堪称悲壮。反观教师职业,尽管我们一直在强**师职业的光荣和神圣,尽管我们给予教师们各种各样的光荣称号和神圣头衔,尽管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改善教师的生活环境、提高教师的待遇,但教师职业仍然不是大多数青年职业选择的优先选项,更不是优秀人才和杰出青年竞相追逐的职业目标。两相对比,我们对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会有更深刻的体悟。
关于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胡锦涛和温家宝都有明确的论述。胡锦涛指出:“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完善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要特别重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千方百计帮助农村教师排忧解难。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5]温家宝在谈到解决农村教育发展问题时说:“农村教师在农村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农村教师当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一个是待遇问题,一个是素质问题。当然,这两个问题也是相互联系的。待遇问题,工资、职称、住房这些都应该逐步加以解决和提高。”温家宝的下面一段话是耐人寻味的:“一个国家有没有前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重视不重视教育;一个国家重视不重视教育,首先要看教师的社会地位。国家从今年起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实行绩效工资,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我们要继续发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把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各级政府都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积极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中小学教师非常重要,要像尊重大学教授一样尊重中小学教师。要大力宣传教育战线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让教师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6]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党和政府对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是非常重视的,一系列提高教师待遇、改善教师生活的政策举措在贯彻落实。在提高教师待遇的各项政策中,最重要的、影响面也最大的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切实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一百个承诺抵不上一个实际行动。党和政府对教师权益和待遇的关心表明,让教师成为社会上最受尊敬的职业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文件里,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落实在教师的各种权益和待遇中。要让教师真正扬眉吐气,真正活得体面和有尊严,这样才能激发教师的职业光荣感、职业自豪感和职业幸福感,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才有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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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
根据国务院安排,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是对教育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也是党和国家持续推进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主要政策有:
(1)总量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2)绩效工资构成: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一般按学期或者学年发放。
(3)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落实到位。
(四)把履行道德职责与追求高尚境界统一起来
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实践中,由于受各种条件制约,广大教师在道德发展阶梯上存在着很大的个体差异,显现各种不同的行为层次和道德境界。一般来说,大多数教师能够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各项要求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践行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和终身学习等道德规范。这部分教师构成教师队伍的主体。一些教师在道德修养方面倾心投入、孜孜不倦,成为受学生爱戴、被社会赞扬的道德典范。还有一部分教师在道德修养方面放松要求,不能按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甚至出现了失德违法的行为。这两部分教师在整个教师队伍中所占的比例都不大。上述三种情况大致反映了中小学教师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的客观实际。从道德评价角度看,第一种情况属于严格履行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的正当道德行为;第二种情况属于超义务的、高尚的道德行为;第三种情况则属于违反道德的不道德行为或道德上的落后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是有不同层次和境界的。
从伦理学的高度审视,道德本身就区分为不同的层次,人们在道德发展阶梯上存在着高与低、先进与落后之分,人们的道德修养和人格修养境界也是各不相同的。中外伦理学关于道德层次性和道德境界问题,曾提出过各种不同的观点。例如,孔子把人区分为君子与小人两种类型,又强调仁人与圣人为两种不同的人格境界。哲学家冯友兰把人格境界概括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四个等级。在西方思想史上,法国思想家卢梭把道德原则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最高的层次,向人们提出“应当为善”的要求,即要求人们应当为他人和社会利益献身;另一个是较低的层次,向人们提出“不要损害他人”,即不要损人利己的要求。在现代伦理学中,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对道德理想和道德层次性的讨论就值得关注。彼彻姆认为存在着两种类型的道德善性:“一种属于那些履行义务要求的人,另一种属于那些履行义务以外的值得赞扬的行为的人。”[7]换言之,存在着两种形式的道德,即“普通的道德”和“非普通的道德”。在彼彻姆看来,“普通的道德”基于对个人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的遵守和履行,它是对个人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并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是被要求的;而“非普通的道德”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无法实行的,它以一套道德理想为基础,是超越道德义务的,成为这样的人是值得赞扬的。这种超越道德义务的行为无须进行强制,它完全出自行为者的自愿。
根据道德生活实际和以上理论,也为了分析的便利,我们可以把道德行为和道德境界区分为两个不同层次,即行为正当层次(普通善)和高尚行为层次。这两个道德层次分别对应于广泛性道德和先进性道德要求的层次。遵循广泛性道德要求的行为在道德价值等级上属于正当或普通善的层次;遵循先进性道德要求的行为在道德价值等级上属于高尚的层次。从角色义务和职业责任方面考察,履行角色义务和职业责任的行为就属于正当范畴的行为,超出角色义务和职业责任的行为就属于高尚范畴的行为。一般来说,正当或普通善的层次是较低层次的道德要求,是对人们起码的、基本的道德要求。高尚的行为则属于高层次的道德要求,是对人们较高的道德期望和要求。作为正当或普通善层次的道德要求,构成人们的基本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而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的基本特点是“被要求”或“被规定”。这就意味着,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带有一定的必须性、约束性和强制性的因素,是一个人应当做而且必须做的,人们可以据此评判一个人的基本道德素质和境界。如果一个人不履行“被要求”或“被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就会受到不同形式的谴责和惩罚。如不完成其职务所规定之义务的职员将受到处罚或被开除,玩忽职守的官吏会被降职或免职,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将受到社会谴责或被强制要求履行义务。尽管道德上的强制不像法律上的强制那么强烈或具有暴力性质,但它所表现的必须履行的倾向则是显而易见的。而作为高尚层次的道德要求,则不具有“被要求”或“被规定”的属性,它是人们自觉选择和自主追求的结果,其基础和依据是高度的道德自律。易言之,高尚不是“被规定”的,而是主体自我追求和设定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的道德高尚性或高尚行为不仅意味着所遵循的道德标准是先进的和高层次的,同时也意味着道德行为超越了自身的角色义务和职业责任的范围。从本质上说,“超越”是先进性道德或高尚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而所谓“超越”,实质上就是超出个人的职业责任和角色义务范围。例如,英雄人物或模范人物的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超越义务性。他们所做的一些事情往往超出个人职责或责任范围以外。既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也不是角色义务要求和职业、职务的要求,甚至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道德义务。可以说,英雄模范之所以为英雄模范,关键之点在于“超越”。
在整个社会道德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中,遵循道德层次性和道德生成发展规律十分重要。在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中,区分不同道德层次和道德境界也十分重要和必要,也是道德生成发展规律和逻辑的必然要求。明确道德的个体差异和道德的层次性,有利于对广大教师的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作出科学的、可靠的、实事求是的评价,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强调道德的个体差异和道德的层次性,还可以防止在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上超越道德发展阶段、脱离广大教师思想实际的倾向,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使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真正产生实效。
从具体要求上看,在师德培育和师德修养中区分普通善和高尚行为,其基本内涵是要求广大教师把履行基本道德职责与追求高尚师德境界统一起来,学校和社会把履行基本道德职责和追求高尚师德境界结合起来评价教师的道德品行。一方面,每个教师都要忠实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以及其他方面的道德要求,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这是身为教师的基本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身为教师而不遵守起码的、基本的道德义务,本身就失去了做教师的资格和权利。实事求是地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道德规定,并不是很高的、难以实践的道德要求。例如,爱国守法本身就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公民最起码的道德职责;爱岗敬业是对所有从业者的基本职场道德要求;关爱学生是教师的一个基本道德责任,其核心是一个爱字,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在现代社会,终身学习也不是一个很高的道德要求,而是一个全球性的、普通的公民道德要求。对于教师来说,上述要求没有一个是超越职责之外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忠实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绝不是对教师们的过分要求,而是广大教师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另一方面,要鼓励教师追求高尚的师德境界。强调遵守教师的基本道德职责和道德义务,并不是要否定教师作为道德主体的道德主体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不是要否定广大教师对高尚道德情操的追求。在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确有一大批师德高尚的教师群体,在他们身上凝聚着教师们高迈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追求,他们是广大教师学习的典范,也理应得到全社会的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