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上一节所讨论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的写作,经过了一个对近代社会的独特性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其中,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批判是作为对特殊的德国的小市民意识形态的批判而展开的。在本节中,笔者想与上一节一样,继续按照作者的写作顺序来解读第一章与第三章,并通过这一解读来看一下国家论是如何呈现出来的。
在开始的第一章第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展开了一个共同利益理论。这里的执笔过程非常复杂:恩格斯先写的底稿,在恩格斯执笔的底稿上恩格斯和马克思又做了栏外增补,然后他们各自在栏外增补的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的增补。
在恩格斯的底稿上写着:
“其次,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每个人〉单个人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利益〉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利益。同时,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一般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的东西存在于现实之中。”[1]
接下来,恩格斯在这段话的右栏做了增补:
“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E,而这始终是在现实基础上的……从这里可得出如下结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一般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E——,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的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2]
再接下来,马克思在栏外做了如下增补:
“正因为〈各自〉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M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这些始终在现实中同共同的而且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M‘一般’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3]
这里“普遍的东西”这一词句所指的显然是施蒂纳所使用的逻辑。[4]现实是个别的、具体的、直接的东西,与此相对,根据概念而把握的“一般的东西”则仅仅存在于观念之中,因此,“一般的东西”只能是幻想。在施蒂纳看来,黑格尔的思辨哲学或费尔巴哈的人、鲍威尔的自我意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共产主义等,都只不过是幻想,所谓对他们的批判就是把幻想“从头脑中赶出来”,即在思考中予以拒绝。对于施蒂纳而言,现实的东西归根结底都是个别具体的自我。国家、货币、市民社会等被视为“一般的东西”,都因为是“一般的东西”,所以都可以作为幻想被加以拒绝。共同利益也不例外。在恩格斯的底稿上,恩格斯没有将共同利益视为“表象之中”的幻想,而是将其视为“在现实之中”“实际存在”的东西,从而对施蒂纳的上述观点进行了批判。也就是说,在底稿上,为批判施蒂纳,恩格斯强调了共同利益的实在性。但是,这样的批判还仅仅停留在这样的水平上:为了与施蒂纳强调虚幻性相对抗,而不得不提出实在性。这种批判并没有凸显出施蒂纳所犯错误的理论根源。
因此,恩格斯在底稿上又进行了增补,对共同利益从现实的各种利益中被分离出来、独立化、并获得国家这一形式这一点进行了论述。对此,马克思也进行了增补,他指出,特殊利益与“一般”利益之间会出现“两极分裂”[5],对特殊利益的追求会使特殊利益扩展为“一般”利益,国家就是作为由此产生的、虚幻的共同利益而出现的。也就是说,马克思指出,共同利益表示的是由贯彻特殊利益而带来的一般化,以及“一般”利益对特殊利益的“干涉与约束”,共同利益即使独立,它也要与特殊利益处于相互中介之中。而且,如果我们看马克思与恩格斯对各自增补文字所做的再次增补,那么我们会发现,在恩格斯的增补文字中,在阐述共同利益作为国家实现独立的地方又补进了“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一句,还指出了“一般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马克思的增补文字中,对“虚幻的”一词又增补了“‘一般’利益”,以强调其虚幻性。[6]也就是说,栏外增补比底稿上恩格斯的叙述前进了一步,可以说,这是在力图揭示施蒂纳把共同利益理解为“普遍的东西”的根据。[7]
然而,在第一篇第一部分,底稿是对共同利益的实在性的强调,而恩格斯在增补文字中论述的是共同利益的独立化,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增补文字中论述的是特殊利益的一般化,在再次增补中是对虚幻性的增补,由此看来,这些论述本身是有重叠的,底稿与栏外增补、还有再次增补对施蒂纳批判的深度也不同。而且,这里对国家本身的把握与对施蒂纳的意识形态性国家认识的批判是纠缠在一起的,也没有明确地提出他们自己的国家规定来。并且,这里的共同利益论,是在前一节研究过的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栏外增补之前撰写的,这一点不能忽略。总之,这里的叙述,并不是建立在马克思所提示的视角——要揭示近代社会的固有特征——的基础上的,因此也没有凸显这一问题意识。[8]
在第一篇第二部分,如同上一节所看到的,分析了统治阶级思想的独立化,而且,其与共同利益的关联也得到了阐述。
统治阶级在力图使意识形态独立化时,会出现“越抽象的思想,也就是取得了越一般性形态的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现象”。“因为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贯彻〉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E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整体的〉《共同利益》E,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利益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一般意义的》E思想。”[9]从而,“只要阶级的统治完全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在整体上作为共同的东西实践性地,而且,作为一般的东西理论性地加以论述〉一般利益,《或者把‘一般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M,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不像某个东西〉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10]。
这里揭示了这样一个逻辑:统治阶级把自身的特殊利益作为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通过贯彻这一意识形态性而使他们的思想具有一般性。也就是说,这里吸收了第一章第一部分马克思的栏外增补之论旨:统治阶级为了使自身的特殊利益得以贯彻,而从意识形态上使自身的思想独立化,从而使统治阶级的思想取得一般形态,由此,产生了由思想进行统治的意识形态。然而,这里对意识形态独立化根据的说明,还停留在把统治思想从统治阶级那里分开的地步上,而对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相互媒介的关联还没有解释清楚。
随着在第三章第二部分论述的继续推进,马克思恩格斯开始深入到对德意志意识形态尤其是施蒂纳的意识形态的根据的批判。这里,如上一节所见,“德国市民们的小孔小眼的利益,始终不能发展成为一个阶级的共同的民族的利益”[11],就这样,他们对德国特殊历史的落后性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从这一视角出发,马克思恩格斯还分析了德国的国家问题。
在德国的小的“与利益的分散性相适应的是政治组织的分散性——许多小公国和帝国自由市”[12]。德国是“政治集中所需要的一切经济条件都不具备的国家”[13]。于是,这种德国的落后性的“必然结果是,在……君主专制的时代里,由于分工而取得了对公共利益的管理权的特殊领域,获得了异乎寻常的、在现代官僚政治中更为加强的独立性。这样一来,国家就构成一种貌似独立的力量,而这种在其他国家曾是暂时现象(过渡阶段)的情况,在德国一直保持到现在”[14]。
在这里,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了他们对国家本身的认识。而且,这不是对国家一般的认识,而是对特殊的、德国性质的国家的认识。在德国,由于这一特殊历史的落后性,其国家具有过渡性质,具有假象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作者分析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相互中介关系。
施蒂纳虽然“体会到了个人利益和一般利益的矛盾的那种荒诞粗鄙的德国小资产阶级的形式”,但实际上这一“两面性仅仅在表面上是对立的”[15]。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所谓‘一般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总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又产生”[16]。于是,这一对立中产生出来的,就是“这种共同利益在现存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范围内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获得独立存在,从而在人们的观念中获得了理想利益的形式和意义”[17]。
共同利益通常以私人利益为基础再生产出来,并相互以对方作为中介。因而,私人利益与一般利益的对立不过是假象。但是,因为施蒂纳“脱离了辩证法”来对它进行理解,从而使共同利益脱离了这种相互中介关系,获得了独立,“共同利益被确立为一般的和理想的利益”[18]。如上一节所见,按照施蒂纳的理解,“一般的东西”不是个别的、具体的,所以它是非现实的幻想。由此出发,他可以批判黑格尔哲学,因为它也是“一般的东西”,从而也不过是幻想。但是,这样一来,由于施蒂纳把黑格尔哲学当作现实本身接受下来,结果现实本身就被当成了幻想。与此相同,他把共同利益从相互媒介中剥离出来使其成为一般利益,因此把共同利益也当作幻想予以了批判。总之,施蒂纳把共同利益作为幻想,这显示了他将其作为独立化的一般利益来理解这一施蒂纳本人所固有的意识形态的小市民性。
施蒂纳把现实理解为幻想的意识形态,在理解国家时也同样如此。在德国,国家因其特殊历史的落后性而具有“不正规的独立性”,这实际上是一种独立的假象,但施蒂纳却将其理解成了国家本身的独立。这样一来,国家就是“一般的东西”,而且国家就成为幻想。而这是他基于小市民的意识形态,将特殊的德意志国家的独立性假象理解为国家一般的独立的结果。[19]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就将德意志意识形态家作为特殊的德意志的、小市民的意识形态者进行了批判,并从这一视角出发,对施蒂纳关于国家的意识形态的理解予以了批判。
当写作推进到第一篇第三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一个基于大工业与世界市场而展开的近代社会所固有的普遍性视角。在这里,与近代以前的等级制不同,作者立足于近代所固有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20],从阶级的角度阐述了共同利益理论。
“过去的〈虚假的〉共同体《的冒充品》E,即国家”,即“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同时,由于那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表现〉联合,因此对于〈新的〉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与此相对,“在真正的共同体中,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21]。
“过去的〈虚假的〉共同体”仅仅是“《某一阶级的》E各个人《所处的,并且》E受他们对于第三者的共同利益制约的共同社会关系”[22]。共同利益是对统治阶级而言的共同利益,这一共同性仅仅是统治阶级的东西,因此,这一统治阶级内部的共同利益由于取得了国家的形式而与被统治阶级相对立。从而,对被统治阶级而言,这一国家内的共同性就只能是幻想。在这里,我们大概可以说,作者是在试图将第一篇第一部分的底稿中所述的共同利益的实在性与对此的栏外增补中所述的特殊利益的一般化整合起来。但是,正像把“过去的〈虚假的〉共同体”与“真实的共同体”加以对比那样,即便是已经到了执笔过程的第三阶段,作者也没有明确地解释近代社会的独自性,而只是停留在建立一个一以贯之的阶级史观的水平。虽然他们已经站在了近代社会固有的阶级对立的立场上,但是并没有将这一认识展开。之所以如此,正如在这里将共同利益的实在性的根据仍然归结为“各个人自身完全在分工的基础上被内括,由此而带来完全的相互依存性”[23]那样,是因为作者与在第一篇第一部分的底稿中一样,仍然从贯穿整个历史的阶级史观的分工中进行说明所造成的。[24]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能是在写于第一篇第三部分后半部的关于市民社会的叙述。在那里,作者立足于近代社会的独自性分析了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作为民族希望得到认可,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25]
在这里,作者立足于近代社会中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从近代市民社会的自我组织的角度,揭示了第一篇第一部分曾经叙述过的共同利益的实在性。[26]作者之所以能有这样的认识,如同上一节所述,无非是在执笔过程中,随着对近代社会独自性分析的深入,抓住了与近代以前相区别的、近代固有的特征。
接着这一段文字,马克思恩格斯执笔撰写了第一篇第三部分的结尾部分,即题为“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的文字。[27]在这段文字的开头,作者简单地概括了所有制形式的发展过程。在所有制形式发展的最后,出现了“由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引起的现代资本,也就是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排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干涉的纯粹私有制”[28]。“近代国家是与这种近代私有制相适应的”[29],在这里,近代国家被明确地视为分析对象。
其次,作者阐述了收买国家理论[30],“它由于税收而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由于国债制度而完全归他们掌握”[31]。资产阶级,由于收买了近代国家而使其成为自己统治的机关。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32]。共同体解体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了,近代国家作为这一近代市民社会总括自身的形式就出现了。但是,这一近代国家却成了资产阶级买来的、阶级统治的机关。也就是说,近代国家,一方面总括着市民社会,另一方面又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关存在着。这样,近代国家虽然采取了一般的形式,却贯彻着资产阶级的利益。[33]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给出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关近代国家的基本规定。
“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成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但是,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共同的〉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E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34]
接着,作者又阐述了国家的独立性,但是,这不是国家的一般逻辑,更不是针对近代国家而言的。
“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国家中〈过时的〉《已被消灭的》E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存在着某种混合体,因此〈在那里〉在这样的国家里任何一部分居民也不可能对其他部分的居民进行统治。〈只有〉德国的情况就正是这样。”[35]
只有在像德意志这样的落后国家,即近代社会尚未完全形成的国家中,国家的独立才成为问题。在这段话前面一点,有恩格斯所作的增补,即“较早时期的利益,在《与它相适应的交往形式已经被〈特别〉适应于较晚时期的利益的交往形式排挤之后,仍然〈在长时间内〉拥有一种表现为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的传统权力》E”[36],这段话大概是考虑到了德国的现状而被恩格斯增补上去的。对此,在“近代国家的最完善的实例”[37]美国、法国、英国,已经形成了“国家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38]这一“通常的意识”[39]。这样一来,在那里,那种“假象的共同体”的独立化就应该不再是问题了。“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而且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E形式,所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40],即使在反复论述这些内容的文字中,作者也都将国家视为为了贯彻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一般形态,在恩格斯的增补中,作者强调了国家是总括市民社会自身形式这一规定。[41]
接着,在第三篇第三部分,在第一篇第三部分的叙述的基础上[42],马克思恩格斯又对施蒂纳对国家的意识形态理解方式进行了批判。
施蒂纳“先把国家变成一个人,变成《掌权者》。至于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共同的统治组成公开的政权、组成国家这一事实,施蒂纳却把它理解为并且以德意志小资产阶级的方式曲解为:‘国家’是作为第三种力量组成起来反对这个统治阶级,并为对付这个统治阶级而攫取全部权力的”[43]。
这样的“关于国家万能的德国小市民的表象”[44],不是“现实的近代国家”,只不过是“施蒂纳关于普鲁士国家的幻想,他把普鲁士国家看作是一般国家”[45]。在近代国家,“资产者、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成员被迫结合成‘我们’、法人、国家,以便保证他们的共同利益,并把由此获得的集体权力赋予——由于分工需要这样做——少数人”[46],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施蒂纳在对普鲁士国家的德意志式的,即小市民的、意识形态式的幻想中所作的论述。也就是说,在这里,作者通过与近代国家的对比,揭示了施蒂纳的国家论所论述的只是特殊的德意志式的普鲁士国家而已。这样,在第三篇第三部分,作者就揭示了,施蒂纳国家论只不过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家们对国家所抱有的幻想的反映,从而最终完成了对施蒂纳的批判。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被推定为执笔过程最终部分的誊清稿。这里论述了“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E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等近代以前的“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在第一篇第三部分的“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中,作者已经论述了所有制形式的发展过程,揭示了近代的“纯粹的私有制”,但在这里,作者则是在与以大工业为基础的近代社会的对比中,重新分析了近代以前的所有制形式。另外,在第一篇第三部分由马克思所作的栏外注释中,马克思写道,“在古代国家、封建制度、绝对王权中表现出来的《共同存在》’”,揭示了近代以前的共同体与共同体解体后的近代社会的差异。这一誊清稿揭示了古代的“共同体”和中世纪的“共同存在”等近代以前的共同体的存在,与此同时,也指出了“作为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而与这种共同体对立的……被统治的《生产》E阶级”[47]。也就是说,在第一篇第三部分阐述过的“统治阶级的共同体”,经过对“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中的近代国家的分析,并没有贯穿整个历史,而只是出现在近代以前。因此,这里阐述的“对被统治阶级而言的虚幻的共同体”,也是从近代以前统治阶级的共同体与被统治阶级的对立中产生出来的。[48]
[1] H.34,34。《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34页。
[2] H.35,35。《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35页。
[3] H.35-37,35-37.《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35~37页。
[4] 至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一般性Allgemcinhcit”与“普遍性Universalit?t”是明确区分开的。如上节所见,近代社会独立展开的普遍性,是在与近代以前的、地域性的“局限性Borniertheit”的对比中加以把握的,这与抽象地、意识形态地把握的一般性是有区别的。理解这一区别,对于理解马克思与恩格斯拒斥“一般的东西”、批判施蒂纳这一文脉意义很重要。
[5] H.37,37。《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37页。
[6] 如同大藪龙介先生(《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论》,73~74页,现代思潮社,1978)和细谷先生(前引书,225页)所指出的,马克思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前,就已经具有了把国家作为“虚幻的一般性”进行理解的视角。从这一点来看,如同广松先生(前引书,36~37页)和细谷先生所说,大概可以推断出,恩格斯是看了马克思的栏外增补后又进行增补的。
[7] 恩格斯与马克思在栏外增补中对施蒂纳的批判,笔者认为在两者之间有细微的差异。恩格斯立足于共同利益是“实在的基础之上的”某种东西的观点,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离中强调共同利益的独立化,并在这里指出了施蒂纳式的虚幻的理解所产生的根据。在马克思那里,虽然也立足于共同利益的独立化,但对施蒂纳是这样批判的:施蒂纳意识形态中的虚幻性,是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相互媒介中把共同利益剥离出去,使共同利益成为“普遍的东西”而产生的。总之,笔者认为,在恩格斯那里,共同利益的独立化是直接与意识形态的虚幻性结合在一起的,与此相对,在马克思那里,对相互媒介的无视才是产生意识形态虚幻性的原因。
[8] 这里一般被视为“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论的依据。但是,在恩格斯的栏外增补中,共同利益“作为虚幻的共同性”取得了国家这一形态,这一叙述,与“一般的东西与共同物的虚幻的形态”这一对施蒂纳的批判并列在一起。在马克思的栏外增补中,写着“国家这一《虚幻的》M‘一般的’利益”,这也很难说是在把对国家的理解与对施蒂纳的批判区别开来进行论述的。另外,统治阶级为了贯彻自己的统治,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这一机器的“国家=阶级统治机器”论,也作为特殊利益的“特殊的、独立的‘一般’利益”的贯彻而显示出来,而且,强调共同利益的实在性的论点,可以说也是与后来出场的“国家=市民社会的总括”论相连的。这样的国家规定,不仅陷入了施蒂纳批判这一脉络当中,而且也没有给出一个与其内容具有整合性的相互关系。因此,我们不能在无视底稿和栏外增补的差异的前提下来处理这里的共同利益论,更不能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这里论旨一贯地展开着自己的学说。因此,我们不得不说,把这里的叙述作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示“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论的依据是没有道理的。
[9] H.68,70。《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70页。
[10] H.70,72。《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70页。
[11] W.177,18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12页。中译文略有调整。——译者注
[12] W.178,189-19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13页。
[13] W.178,19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13页。中译文略有调整。——译者注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13页。
[15] W.228,2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63页。
[16] W.229,2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76页。
[17] W.230,2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76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76页。
[19] 总之,“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论,是“在德意志流行的关于国家的所有幻想”(W.178,190)的典型,是关于国家的小市民的、意识形态的认识。
[20] H.122,128。《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24页。
[21] H.120,126。《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22页。
[22] H.124,132。《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26页。
[23] H.136,144-146。《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38~140页。
[24] 这里所揭示的“国家=统治阶级的共同体”论,作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国家规定,不得不说它还不充分。况且,这里所阐述的国家的虚幻性是对被统治阶级来说的虚幻性,因此不能将这一语句与在执笔过程的第二阶段批判过的“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论直接结合起来进行阐述。
[25] H.144,152。《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46页。
[26] 一种观点认为,这一题名与作者在第一篇第一部分执笔中断处的笔记,即“国家的〈(来自……的)〉起源及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有关([日]广松涉:《马克思主义的成立过程》,193页,至诚堂,1968)。的确,在这一笔记之前,作者阐述了市民社会,并揭示了其与国家的关系。但是,这里还没有触及法的问题。作者是从第三篇第二部分开始讨论法及法律问题的。另外,也有人指出这一题名同第三篇第三部分的开头部分有关(细谷昂,前引书,195页),但那里写的是“论究二。私有制、国家、及法”(W.338,377),与这个题名不一致。但在第三篇第二部分末尾被勾掉的部分中,有“圣桑乔——”(W.336,377)这样一段,从这段话来看,对施蒂纳没有完成的说明,在接续第三篇第二部分的第一篇第三部分中予以进行,以此为基础,在接下来的第三篇第三部分中对施蒂纳予以了批判。如果这样来看整个执笔过程的话,笔者认为细谷昂的说法是妥当的。
[27] 这就是所谓的“国家=市民社会的总括”论。在第一篇第三部分的前半部分,作者已经阐述过:“社会《的各个人》E迄今借以表现为一个〈联系〉整体的那种形式即国家。”(H,124,132。《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26页)但是,作为近代市民社会自身的组成,立足于近代社会的独立性是在这里被明确揭示出来的,这意味着,《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也是在这里被确定起来的。
[28] H.146,154。《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48页。
[29] 同上。
[30] 收买国家论,是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前提,指的是这样一种逻辑:从市民社会分离出来的近代国家被统治阶级所收买,因此近代国家成为统治阶级的机器,由此看来,“国家=市民社会总括”论与“国家=阶级统治机器”论是统一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作者还在第一篇第三部分由马克思所作的栏外增补(H,116,124)与第三篇第三部分(W.345,385)中阐述过国家买入论。顺便说一句,这一收买国家论在《道德化的批判与批判化的道德》(MEW.Bd.4,339-340)中也出现过。收买国家论,至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国家理论中占有重要位置,我们不能无视它。关于收买国家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后是如何展开的,笔者想把这一问题作为今后的课题。
[31] H.146,154。《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48页。
[32] 同上。
[33] 这里所揭示的“一般的形式”这一语句,是立足于近代社会固有的普遍性的东西,与施蒂纳的小市民的、意识形态的“一般的东西”是不同的。
[34] H.146,154-156。《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48页。
[35] H.146,156。《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48页。
[36] H.130,138。《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32页。
[37] H.148,156。《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48页。
[38] H.148,156。《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50页。
[39] 同上。
[40] 《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50页。
[41] 在这里所揭示的国家规定中,看不到“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论是很自然的。因为如上所述,“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论是落后国德意志的小市民的、意识形态的国家认识。这一基于“国家=市民社会的总括”论与“国家=阶级统治机器”论双重逻辑的国家认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执笔过程中,是以近代国家为对象,作为揭示其固有逻辑的理论而逐渐形成的,这也正是马克思与恩格斯所达到的基本规定。必须注意的是,它一直是以现代国家为对象的。从而,作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国家论,首先应当参照“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中所揭示的国家规定。
[42] 马克思在第一篇第三部分最后的笔记上写道:“为什么意识形态理论家使一切本末倒置”(H,152,160。《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154页),与此句相对应,在第三篇第三部分的开头又阐述道:“圣桑乔忠实地接受了,将所有的、经验的诸种关系都本末倒置的政治家、法律家,以及其他德意志意识形态理论家们的幻想,并且按照德意志的做法添加了自己的东西。”(W.339,378)
[43] W.339,37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411页。
[44] W.341,38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414页。
[45] W.387,4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470页。
[46] W.340,38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413页。
[47] H.84,86。《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广松涉编,彭曦译,86页。
[48] 所以,与对“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论一样,不能把“国家=统治阶级的共同体”看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近代国家的规定,或者无限定地引用其中“虚幻性的共同体”这一语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