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阶级形成前提的利益论
前面已经谈到,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普遍性在通过与先前社会的局部地区性的对比中清晰地显现了出来,而且,社会的各种关系也在阶级和身份的范畴上进行了把握。这一点如后文所述,是在利益论的展开中得到明确的,所以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种利益论的展开。第一篇第一节提到,“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对它的栏外标注里马克思指出,“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1]。接着马克思在栏外补充道:“正因为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也就是说,这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2]如上所述,在分工和阶级分化中,一方面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裂、矛盾,另一方面以统治为目标的阶级,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
在第一篇第二节中,紧接着上述关于共同利益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如下论述道:“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所以,“把特殊利益通过普遍利益,或者‘普遍的事物’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成了哲学家们的任务。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统治思想的普遍性中找出统治阶级的思想统治的根据,而这种普遍性存在于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向普遍利益的转化中。接着马克思恩格斯在第三篇第二节“德国市民阶级的历史”中论述道,与法国和英国的资产阶级拥有发展了的阶级利益相对的是,德国“只有四分五裂的微小利益”,之后马克思恩格斯重新对利益论进行了展开。即,“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3],随之而来被提出的问题是,在这个矛盾中“既然被确定为普遍利益,就可以由意识想象成为理想的,甚至是宗教的、神圣的利益,这是怎么回事呢”[4]。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随后做出了回答。即,虽然施蒂纳“从中去体会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的那种荒诞粗鄙的德国小资产阶级的形式”,但“这两个方面就是个人发展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同样是个人生活的经验条件所产生的,它们不过是人们的同一种个人发展的表现,所以它们仅仅在表面上是对立的”[5]。总之,“个人的私人的关系行为被物化和异化”,于是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就产生了。所以,非常不愉快地发现“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谓普遍利益,总是互相伴随着”[6]的施蒂纳认识到了这种表面上的对立。实际上,“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7]。这种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就这样被不断地再生产,而不是固定化的事物。然而,“这种共同利益在现存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范围内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获得独立存在”[8]。另一方面,个人的利益“被作为私人利益固定”下来,从而形成了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综上所述,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对立的原因,存在于共同利益向普遍利益的转化,以及个人利益向私人利益的固定化之中。这样一来,哲学家们通过将普遍利益宣称为理想的利益,从而创造出了“普遍性”成立的依据。
2.阶级和身份、偶然的个人和个体的独立
第一篇第三节通过阶级对以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这两种形态出现的个人的发展的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即,通过“个人有个性的关系行为被物化和异化”,人的各种关系成为阶级的关系并被固定化下来。这样一来阶级成为相对于个人而言的独立物,另外由于在现实中阶级先行于个人,所以“他们的个性是受非常具体的阶级关系所制约和决定的”[9]。这就将“生活条件的偶然性”这一特征赋予了被阶级包含的个人。其结果是使得每个人拥有怎样的特质和他们的生活条件之间的关系成了偶然事件。从生活层面来看,在每个人的生活内部产生了“私人生活”和“被劳动部门及其从属条件包含的生活”之间的区别分离,后者支配着前者。从个人形态来看,他们又分裂为“有个性的个人(pers??nliches Individuum)”和“偶然的个人(zuf?lliges Individuum)”[10]。在这个意义上,包含于阶级的个人被作为“阶级的个人(Klassenindividumm)”来把握。然而,在先前的社会里,生活中的分离并没有明显化。即,那时的个人被指定了特定的身份,当时的生活条件不得不以必然事物的形式出现,这些生活条件与他们的个性是不可分割的。[11]与“阶级的个人”相比,那时的个人是包含于身份之下的“身份的个人(st?ndisches Individuum)”。以前,以上论述的目的被认为是为了明确“哲学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的成立依据,但同时,这种将“资产者产生的阶级”与先前世代的身份进行对比的形式,清晰地勾勒出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这一特殊历史性。[12]如果以这种区别为前提,那么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阶级的个人”的独立性格的一面。也就是说,他们一方面面对着生活分离的产生,以及“有个性的个人”和“偶然的个人”的分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这种分离,他们作为个人的独立才确立起来。[13]这与被包含于个性的隶属关系之下的“身份的个人”相比,具有了进步意义。
3.阶级和国家、普通的个人和个性的自由
关于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已经在第一篇第一节里指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相脱离的独立形式”,然而国家“始终是在各阶级这一现实的基础上”[14]。另外马克思在栏外标注到,正因为“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15]。上述观点在之后的第一篇第二节、第三篇第二节中得到了继承。在这里的第一篇第三节中,马克思恩格斯作了如下论述,“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16],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17]。如果这样来认识国家的话,那其中表现出来的关系就是“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18]。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普通的个人”。当然,这种“普通的个人”拥有从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被统治阶级,特别是无产阶级“就和国家这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迄今都表现为某种整体)处于直接的对立中”[19]。另一方面,正如已经论述过的那样,因为这种表现为国家的共同利益,对于统治阶级而言是客观的存在,所以“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20]。但是,只要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只要这些条件是受偶然性支配,“这种在一定条件下无阻碍地享用偶然性的权利,迄今一直称为个人自由”[21]。
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重新开始了他们的共产主义理论。“个人隶属于一定阶级这一现象,在那个除了反对统治阶级以外不需要维护任何特殊的阶级利益的阶级还没有形成之前,是不可能消灭的。”[22]这一点,在一直以来的国家这一共同社会中,各个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加入”。然而,“在革命的无产者的共同社会里”,“各个个人作为个人参加”。这样一来,以分工和国家的废除为前提,个性和共性相互融合的新的共同社会的未来图像被呈现了出来。在那个社会里,“偶然的个人”、“普通的个人”这些各个个人的存在状态被扬弃了。从这个意义出发,“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23]。
[1] H.35,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536~537页。
[2] Ibid..
[3] W.227,2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73页。
[4] Ibid..
[5] W.228,248-2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74页。
[6] W.227,2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72~273页。
[7] W.229,2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76页。
[8] W.230,2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276页。
[9] H.118,1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86页。
[10] H.128,1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79页。
[11] “在等级中……这种现象还是隐蔽的:例如,贵族总是贵族,平民总是平民,不管他们其他的生活条件如何;这是一种与他们的个性不可分割的品质。”(W.120,1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86页)
[12] 同样在第一篇第三节的其他地方还论述道:“和等级不同的地方特别显著地表现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中”,“从资产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是一种身份来看,资产阶级必须全国性地把自己组织起来,而不是只在一些地区”(H.146,154)。
[13] 关于个人的独立在其他地方还论述道,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各个个人“是相互独立的,只有交换使他们结合起来”,所以交往“必须采取物的形式,通过货币这种第三者”(H.88,9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73页)。这里对生活的分离的说明,还缺乏整合性。
[14] H.35,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536页。
[15] H.37,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537页。
[16] H.120,1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84页。
[17] 从国家理论本身来看,这种共同社会虽然在拥有“共同形态(Gemeinwesen)”的先前世代的社会中采用共同体的形式,但实际上它是作为维持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权力的国家,以及作为一种包括“市民社会”的全体在内的独立存在。所以它拥有的是公共性格,而不是私有制者的私人权力。但是,它被资产阶级“收买”,变成了保证资产阶级的“共通的利益”的机关,即近代国家(细谷昂,前揭书,230~231页;畑孝一:《唯物史观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细谷昂、畑孝一、中川弘、汤田胜:《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218页,有斐阁,1982)。
[18] H.124,1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84页。
[19] H.124,1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84页。
[20] H.120,1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84页。
[21] H.120,1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85页。在这一点上,各个个人“和以前相比,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显得更加自由”(H.122,128)。对此米永政彦解释道:“把偶然性形容为自由的根据在于,生活条件对于各个个人而言,是偶然事实的反面,个人脱离这种一直以来与这些生活条件结合在一起的固定化变得自由。”([日]米永政彦:《二、三个关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备忘录——以意识为中心》,《鹿儿岛大学法文学部纪要》第13号,43页,1977)
[22] H.120,1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85~86页。
[23] H.120,1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