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蒂纳类的存在论批判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以费尔巴哈的唯物论为基础,并结合自己的生产劳动观,提出了“人是类存在物(ein Gattungswesen)”[1]理论。[2]这是马克思自他的学位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以来,将鲍威尔站在“理想主义”立场上的“自我意识”论进行了本质转换的结果。[3]但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批判了始终抽象地议论“人”的费尔巴哈,并且不再使用类存在物或者“类(Gattung)”这样的概念来表述自己的人类观。关于历史的第一前提,马克思不再使用人类一般,而是开始较多地使用“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4]这样的概念。而且,在马克思之前几个月执笔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德意志意识形态》继承了这一观点,在其中马克思提到“人的本质只有在人的社会关系中去把握”。
那么,这种变化与施蒂纳的类存在物理论批判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这是马克思人类观的根本转变,或是对类存在物理论的全面否定吗?
首先,让我们从施蒂纳的角度来探讨。[6]对施蒂纳而言,马克思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论犹太人问题”中的类存在物理论,“将我和人完全同一化,捏造并提出我必须成为‘现实的类存在物’这种要求”[7]。并且,根据施蒂纳的思维方式,类存在物理论是一种否定唯一的“肉体”[8]的自我,而去与外部的普遍理念同一化的“理想主义”[9]立场而已。所以,对这种类存在物理论的批判,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个人与世界相互关联中的个别性与普遍性、肉体性与观念性的关系问题。
施蒂纳自己在进行这一批判的时候是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呢?对他而言,人是“在混沌世界里找到自己,获得自己”[10]的存在,人对世界的理解有三个发展阶段。即“现实主义”阶段、“理想主义”阶段以及“利己主义”阶段。
首先,施蒂纳认为现实主义如果用人生来做比喻,就是人在“儿童”[11]期思考问题的方式,从世界史的维度上看,就是“基督以前的”“古代人”[12]采取的立场。他们的活动是跪拜于“现实事物”[13]的“自然的冲动”[14],除此之外他们不知道其他的行动原则。他们因为害怕苦痛所以屈服于“棍棒”[15]。而且,他们是带着一种“这个世界的所有世俗关系都是神圣的,渺小的他们在这种圣物面前只能俯首称臣”[16]的心情生活的,他们完全是“感性的人”[17]。在这种现实崇拜中,自然和个别的纽带是生活的全部,它们存在于相互的“自我主张的斗争”[18]中。所以,那个时候还没有某种普遍理念认为自己拥有优越于现实事物的价值。
然而,对于理想主义来说,“古代人所认为的最有价值的事物,是没有价值的”[19]。实际上,在现实主义的现实崇拜中,人不得不苦于外界的支配。另一方面,只要人是寻求从这种支配中“解放”出来的存在物,就会从自身发现打败敌人的“勇气”和“聪明才智”。在这种情况下,人成为了某种“精神”[20]。也就是说,理想主义是对抗外部现实支配的“最初的自我发现”[21]。这样一来,人就从现实崇拜中解放了出来,第一次获得了自律性。
但是,对于施蒂纳而言,理想主义并没有完全褪掉他律性格。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理想主义也是“对某种理念,即某种精神事物”的崇拜。即使它否定现实事物的价值,却甘愿接受观念性事物,即内在性事物的支配。这犹如“你”认为“精神是你的好的部分”,于是“将自己一分为二,将你‘未来的自己’和精神献祭给其他低价值的支配者”。也就是说,“精神是你的理想,它成了无法到达的彼岸之物”。这样一来,“精神之外什么都不是”的“纯粹精神”变成本来的自我,成了“我非我,我是他者”,是“神”,等等。有可能将人从自然的、现实的统治中解放出来的精神能力或纽带,在这里变成了拥有自立于个人的肉体性,并支配和统治个人的事物。神、祖国这样的理想,即便在面对自然或他国的统治时是有用的,但对个人而言还仅仅是他者而已。并且,对这些理想的信仰,为了自立化的共同利益,会自创出源自个人利益的行为,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成为自我否定个人存在的内在性他者。也就是说,它发展到了所谓的疑似自律性的地步。
那么,对施蒂纳而言,真正的自律性立场是怎样的呢?他认为,那是不会将实际利益和理想绝对化的第三种立场,即俗称的利己主义。但是,这不是那种“通俗意义上的只关心自己的私利,冷静的,算计的利己主义”[22]。的确,这种通俗利己主义“既无牺牲性,也非理想(主义)的”。它是“只关心对作为感性的人的自己有用的事物”的现实主义而已。这种利益型利己主义已经被理想主义超越了。施蒂纳主张的利己主义,的确是一种“自觉的利己主义”[23],它自觉到个人对世界的认识是以自我为中心,并积极承认这一点。第一,它不从神或祖国这样的理念中寻求自身的价值,“而是发现自己就是这些思想的创造者”[24]。也就是说,这是一种认识到理念的自立性存在只不过是幻想的立场。因此,第二,它是认识到自我存在的自立性和价值命题的个人主体性立场,即利己主义“不认为事物存在所谓的‘绝对’价值,这些价值只能从我自身去寻求”[25]。可以说,第三种立场是价值观中的抽象地个人自律性立场。
如上所述,施蒂纳抽象地从自律性个人的立场出发,将《德法年鉴》中马克思的类存在物理论批判为理念崇拜。
2.恩格斯对施蒂纳的评价
虽然《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出版引发了一场黑格尔左派内部的大论争,但这场喧哗的闹剧最终没有达成任何观点上的一致就结束了。相反,这场论争带来了黑格尔左派决定性的分裂。在这场论争中,施蒂纳的思想只是被片面地理解,并被认为是应该批判的对象。当然,这主要是因为他把自己的观点称为“利己主义”而导致的结果。按照费尔巴哈的理解,施蒂纳的思想带有“私欲的利己”性格,是无爱的“利己主义的绝对观念论”[26]。按照赫斯的理解,他的思想是一种基于“小商人的金钱欲望”的“实践利己主义”[27]。
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些批判对施蒂纳思想的某个重要方面的理解,但是,即使这些批判针对的是他的思想的归结之处,也并非针对其原理本身。即,他所谓的利己主义原理并非是指私欲或者利己主义等等。从理念上来说,这是因为使用货币的市民阶级被认为不是他所说的“自觉的利己主义者”,而只不过是“通俗意义上的利己主义者”而已。并且,作为这种通俗利己主义者特色的“市民社会,不是‘他所谓’的利己主义的所在地”[28]。
在这种状况下,作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作者之一的恩格斯,首先并且意外地表明了自己一半的善意立场。他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出版之后的11月19日,给马克思写了一封长信。在这封信里,他把施蒂纳的人类观和费尔巴哈的“人”[29]进行了对比,而且还联系共产主义进行了评论。但是,他是否漏读了施蒂纳批判马克思的相关内容我们不得而知。总之他没有论及这一点。
第一,恩格斯的基本观点是,在认识人这一事物的时候,要“从经验论和唯物主义出发”,必须“从个别事物导出普遍事物”[30]。所以,《德法年鉴》时的马克思在理论上依据的费尔巴哈,反而极高地评价了施蒂纳。也就是说,虽然费尔巴哈的批判方法是把神作为人的述语,但由于他最终还是“从神进到了‘人’”,所以我们不能否认“‘人’还带着抽象概念的神学光环”[31]。对此,施蒂纳彻底地主张“个别者”[32]、“经验的肉体的个人”这些其他的“单面性”[33]。当然,“肉体的人”和从神导出的“人”这种抽象的普遍一样都是单方面的,仅仅是抽象的个别而已。但是,对于恩格斯来说,问题在于如何到达“我们的‘人’”这种具体的普遍,其出发点在哪里?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果根据“只要‘人’的基础不是经验的人,那么它始终是一个虚幻的形象”[34]这一点来判断,就必须是从施蒂纳所说的“肉体的个人”出发。[35]所以,对于恩格斯而言,“施蒂纳批判费尔巴哈的‘人’,特别是‘基督教的本质’里的‘人’是对的”[36]。但是,“我们必须从‘我’,从经验的、肉体的个人出发,不是为了像施蒂纳那样陷在里面,而是为了从这里上升到‘人’”[37]。
那么,恩格斯是如何从“肉体的个人”到达“人”的一般的呢?首先,恩格斯证明了“施蒂纳的利己主义的人,单纯从利己主义中,就不能不必然地成为共产主义者”[38]。其次,恩格斯指出,“人的心灵,从一开始,直接地,由于自己的利己主义,就是无私的和富有牺牲精神的”。
上述第一点的意思是,即使是站在利己的立场,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也不得不成为共产者。但是,如果仅仅是这样,那施蒂纳本身已经在主张利己主义者们无约束力的自由的“联合”了。[39]并且,他的这种主张是建立在将“所有物不是个人的——它们属于社会”这种共产主义,作为社会崇拜的理想主义来批判的基础上的。的确,这种批判也许只是针对蒲鲁东的批判。但是,施蒂纳所谓的联合是对权力一般的否定,即使是共产主义所宣扬的劳动者的权力也不得不退而避之。关于第二点,施蒂纳肯定了“利己主义者式的爱”[40],可以说,他已经认识到了它是“利己主义中的非利己的”这一点。当然,它不仅不是现实主义者实事求是的夺取式的“感性的爱”,甚至也不是理想主义者义务献身的“宗教的、浪漫的爱”[41]。倒不如说,“我是以利己主义的意识来爱的”,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向“同感(Mitgefühl)”者进行的“主体性”献身。[42]也就是说,由于价值观不同的每个人的主体性是作为同感的前提存在的,虽然有同感但因为每个人都存在差异,所以无法成为恩格斯所谓的共产主义的基础。
所以,原本施蒂纳所谓的肉体的个人的立场,是否正如恩格斯所说,果真能成为共产主义的出发点本身尚存疑问。而且实际上,恩格斯的施蒂纳评价,由于收到了马克思批判性的回信而不得不撤回。这封信虽然没有保留下来,但在恩格斯第二年1月20日的回信中,他提到“我以前给你写信的时候,还受到对该书直接印象的很大影响”,而现在却是“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了。[43]
[1] MEW,E1,5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161页。
[2] 虽然马克思已经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使用“类的本质(Gattungswesen)”概念了,但那仅仅是用于共同体成员这种人类的某个侧面,是为了将感**中的“现实的个人”这一其他侧面区别开来而使用的规定而已。
[3] 但是,马克思学位论文中的自我意识概念,是将伊壁鸠鲁的原子的“抽象个别性”作为本质规定的,与鲍威尔的无限的普遍自我意识有所区别。参见[日]山本宏太郎:《马克思的异化论》,《现代唯物辩证法》,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出版部,104页,1989。
[4] H.23,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519页。
[5] W.6,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505页。
[6] 关于《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思想,请参见拙作《施蒂纳哲学的疑问》(《黑格尔左派》,法政大学出版局,1992)、《实际存在的活思想——利己主义》(《东洋大学大学院纪要》第19集,1983)。关于此前的思想,请参见《理性自由的崩坏——施蒂纳哲学的形成过程》(《东洋大学大学院纪要》第20集,1984)、《关于精神发展中的自我意识的形成陶冶——施蒂纳的黑格尔感受》(《白山哲学》第21号,1987),以及《施蒂纳人格主义理念》(《白山哲学》第24号,1990)。
[7] EE.192,下35。
[8] EE.14,上18。
[9] EE.15,上19。
[10] EE.9,上11。
[11] EE.15,上19。
[12] EE.16,上20。
[13] EE.407,下316。
[14] EE.18,上23。
[15] EE.9,上11。
[16] EE.16,上22。
[17] EE.24,上31。
[18] EE.9,上11。
[19] EE.16,上22。
[20] EE.10,上12。
[21] EE.10,上13。
[22] EE.81,上99。前述的赫斯的批判只是将基于施蒂纳批判“小商人的金钱欲”基础上的“实践利己主义”看成是利己主义而进行的批判而已。
[23] EE.53,上66。
[24] EE.14,上18。
[25] EE.186,下28。因为“为了收集财宝而将一切占为己有的吝啬汉”把财宝作为理想,并对其进行自我“牺牲式”的侍奉,所以他不是现实主义者,而是理想主义者。
[26] FGW,Bd.9,427 und 440。《基督教的本质》下册,347~366页。
[27] HS, 388 und 384。[德]赫斯:《最后的哲学家们》(浅野富美枝译,《讨论会论集》No.1、95、100页),《德意志意识形态内部论争》,10、18页。
[28] KS.……Max Stirner,Recensenten Stirners, In:Kleinere Schriften und seine Entgegnungen auf die Kritik seines Werkes,“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Frommann-Holzboog,1976, p.391。[德]施蒂纳:《施蒂纳的批评家们》,星野智、滝口清荣译,良知力、广松涉编:《德意志意识形态内部论争》,御茶水书房,1986。
[29] MEW,Bd.27,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7卷,12页。
[30] MEW,Bd.27,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7卷,12页。
[31] MEW,Bd.27,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7卷,12页。
[32] 同上书,11页。
[33] MEW,Bd.27,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7卷,12页。
[34] MEW,Bd.27,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7卷,12页。
[35] 这种人类观,是恩格斯高度评价施蒂纳的人类观得出的,马克思没有这样的评价(参见[日]广松涉:《恩格斯论》,278页,盛田书店,1968)。
[36] MEW,Bd.27,11f。《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7卷,12页。
[37] MEW,Bd.27,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7卷,13页。
[38] MEW,Bd.27,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7卷,12页。
[39] EE.128,上156。
[40] EE.328,下213。
[41] EE.327,下211。
[42] EE.324,下207。
[43] MEW,Bd.27,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7卷,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