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部《明儒理学备考》(1 / 1)

鄗鼎著《明儒理学备考》,肇始于康熙十七年(1678年)正月。关于是书之撰述缘起,卷端《凡例》首条言之甚明:“闻喜朱小晋(讳裴)先生,序小刻《纪略》曰:‘予向在台中上封事,有请修《明史》一疏,奉有俞旨。同官顾西巘先生,有请增从祀一疏,部覆可其议。’鼎观近日,又有命礼臣刊《性理大全》之典,有纂修《孝经》之典,私喜昭代崇儒重道,留心理学,非一日矣。”[1]综观此条所言,鄗鼎修书之举,缘由主要有三:一是廷臣开馆纂修《明史》的呼声,二是朝中新增从祀大儒之议,三是清廷崇儒重道、留心理学决策日趋明朗。

缘起既明,如何将撰述宗旨付诸实施,便成一关键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鄗鼎有一始终恪守的信念,即“学问只怕差,不怕异”[2]。也就是说,学问只怕背离正道,出现偏差,而不怕存在认识的不同。具体到有明一代从祀孔庙的四大儒而言,鄗鼎认为,薛瑄、胡居仁之学为一类,王守仁、陈献章之学为另一类。若再加细分,则四家之学皆可各为一类。然而尽管路数不同,却未可轩轾,四家实是相辅相成。鄗鼎的结论是:“薛、胡之学,参以王、陈而薛、胡明;而王、陈之学,亦因薛、胡而益明也。”[3]秉持此一宗旨,鄗鼎于明清之际诸多理学史著述的偏颇提出批评,指出:“近人汇辑理学,必曰孰为甲,孰为乙,孰为宗派,孰为支流,孰为正统,孰为闰位。平心自揣,果能去取皆当乎?多见其不知量也。”[4]因此,《明儒理学备考》一反其道,“书名《备考》,待人以恕”,“不敢云宗,聊以备考焉耳”。[5]

由康熙十七年(1678年)正月始撰,至十九年(1680年)十月第二篇序文脱稿,《明儒理学备考》初步编成。二十年(1681年),是书首次付梓。书凡16卷,卷1至卷6系辑录辛全《理学名臣录》而成,卷7至卷10则为孙奇逢《理学宗传》之传记摘编,卷11至卷16乃鄗鼎本辛、孙二家意,博采诸家传记所做续补。据著者自述,所征引诸书依次为《圣朝名世考》、《明名臣言行录》、《仕国人文》、《道学正统》、《道学羽翼》、《圣学宗传》、《京省人物志》及诸家文集等。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春,鄗鼎得熊赐履著《学统》、张夏著《雒闽源流录》,复取二家所录理学诸儒传记,将《明儒理学备考》增补为20卷。二十九年(1690年)冬,黄宗羲弟子仇兆鳌,将黄著《明儒学案》总目寄鄗鼎。三十三年(1694年)二月,兆鳌复遣专人送新刻《明儒学案》至洪洞。于是鄗鼎再取张、黄二书,续辑《明儒理学备考》为34卷。至此,该书终成定本。

《广明儒理学备考》为《明儒理学备考》之姊妹篇。《备考》系明代理学诸儒传记汇编,以人存学,《广备考》则专辑诸家语录、诗文,以言见人,先行后言,相得益彰。两书的关系,《备考》卷首《凡例》有专条说明,鄗鼎谓:“辛集止载本传,不载语录。孙集于本传之后,有语录者,或载十余节,或数十余节,言行俱存,诚为完书。余于语录尽删,窃取吾夫子躬行心得之意。或曰,六经皆圣贤之言,此说何居?余曰,续有《广理学备考》一书,皆圣贤之言也。在后世视圣贤,非言莫传,而圣贤在当日,先行为急。余所以分本传与语录而二之也,善读者自能一贯。”[6]可见《明儒理学备考》结撰之初,著者即有纂修《广明儒理学备考》的计划。

康熙十九年(1680年)十月,《明儒理学备考》初成,鄗鼎便着手《广明儒理学备考》的结撰。至二十三年(1684年)九月,《广明儒理学备考》初编告竣,著者于《凡例》首条重申:“前刻《理学备考》,有传者止录一传,无传者节取序志,其于嘉言善行,尚多挂漏。余下愚终未得门而入也,此广之不容已也。且前刻纲也,兹刻目也,前刻经也,兹刻纬也,合而读之,理学之事备矣。”[7]

一如《备考》,《广备考》亦以薛、胡、王、陈四家冠于书首,领袖群儒。凡于著录诸家,不分门户,无意轩轾,旨在一致百虑,殊途同归。鄗鼎于此有云:“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一阴一阳,一柔一刚,一动一静,一语一默,处处皆有,物物皆然,何独至于理学而疑之?他不具论,宋有考亭,即有象山,明有薛、胡,即有王、陈。鹿伯顺解由尧舜至汤一章,有曰:‘见知都得两人,政为怕拘一人之见,或见不全也。……人知朱、陆之不同也,而不知朱、陆未尝不同。’鹿公之言如此。生安勉强,殊途同归,德行文章,百虑一致,我思鹿公,实获我心。”[8]

《广明儒理学备考》的结撰,“见一集乃广一人”[9],续得续刻,多历年所。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正月,重订再刻。三十一年(1692年)九月,三订三刻。尔后再经增补,于三十三年(1694年)夏,终成48卷完书,著录一代理学诸儒凡八十家。

[1] 范鄗鼎:《明儒理学备考》卷首《凡例》第1条。

[2] 范鄗鼎:《明儒理学备考》卷首《序》。

[3] 同上。

[4] 范鄗鼎:《明儒理学备考》卷首《又序》。

[5] 范鄗鼎:《明儒理学备考·凡例》第5、6条。

[6] 范鄗鼎:《明儒理学备考·凡例》第11条。

[7] 范鄗鼎:《广明儒理学备考》卷首《凡例》第1条。

[8] 范鄗鼎:《广明儒理学备考》卷首《凡例》第5条。

[9] 范鄗鼎:《广明儒理学备考》卷首《凡例》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