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1 / 1)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一)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二)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产生。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