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证券法律责任(1 / 1)

证券法律责任,即违反证券法或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侵害国家、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经济关系既可以单独适用某一种责任,也可以同时并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

一、证券民事责任

证券民事责任,即违反证券法或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证券立法或者合同上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当事人为目的,它是一种补偿性的财产责任。在我国,承担证券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返还本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我国《证券法》第232条和《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即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同时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在设计证券法责任体系时遵循的原则是:民事赔偿为一般,行政或刑事惩罚为例外;赔偿为主,惩罚为辅。

二、证券行政责任

证券行政责任,即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我国,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出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或暂停证券业务、暂停或取消发行、上市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执照、吊销违法人员资格证书、市场禁入等。我国证券法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充分反映了其证券行业管理法的本质。

三、证券刑事责任

证券刑事责任,即违反证券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已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使用。

知识拓展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