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1 / 1)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

(一)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市场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证券市场的功能不同可将证券市场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证券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

(二)证券发行管理体制

各国证券发行的管理体制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类。前者又称为登记制或申报生效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送交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只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审查的一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后者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的管理体制。以前,我国证券发行实行批准制度,与核准制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证券发行实行数量型管理,证券发行申请人获得证券发行许可,不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还需要取得证券发行的额度。现在,我国证券发行管理主要采用核准制。

(三)证券发行分类

我国证券法中所称的证券发行,就是证券发行人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销售证券的活动。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股份或增配股份的行为。股票发行可分为两种:一是设立发行,为设立股份公司和筹集资金首次发行股份;二是增资发行,为扩大已有的股份公司规模发行股份,包括发行新股、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票派息。

(一)发行条件

1.设立发行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条件未做专门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因此,《证券法》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相应条件。

2.增资发行条件

增资发行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和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两类。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从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和募集资金运用五个方面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二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5月7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包括: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6个方面。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证券法》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做了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并且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股票发行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知识拓展

股票发行价由谁决定

股票发行,一般就是公开向社会募集股本,发行股份,这种价格的高低受市场机制的影响极大,取决于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超过了票面金额,被称为溢价发行,至于高出票面金额多少,则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种决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体制,就是发挥市场作用,由市场决定价格,但是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行债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司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发行企业债券做了专门规定,《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做了规定。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报送的文件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案例分析

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2 900元。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 500万元。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准备了有关文件,并请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假设你是天元公司的法律顾问,受托对该公司发行债券前的工作进行审查:

(1)天元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债券准备好的送批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近3年的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协助天元公司选择准备必须送批的文件。

(2)董事长问公司经理:“公司债券票面上要载明哪些内容,还需要我签字吗?”经理回答:“我问过一个朋友,他们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上主要写了公司的住所、公司债券发行的日期和编号、还本期限和方式、公司的印记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和日期。”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请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告知董事长,该公司发行债券时,债券票面上还应载明哪些内容?

(3)对天元公司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解析:(1)应提交的文件有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2)除经理所说的内容外,还应有公司的名称、公司债券的面额、公司债券的利率和利息的支付方式。

(3)不能,因为发行债券的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最低必须达到3 000万元,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40%。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而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一)基金运作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主要有封闭式、开放式和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依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五、证券的承销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代理销售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并按照约定取得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报酬的行为。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二)证券承销方式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三)承销团承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四)承销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五)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六)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