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的概念与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能不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000万元:(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
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面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