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知识结构(1 / 1)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及种类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通常指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又称货物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如提单、仓单、货运单等。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其典型形式为票据,如汇票、本票和支票等。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如股票等。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中所规范的证券为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凭证以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二、证券法的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法的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是处于最高的效力,证券法的具体制度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该原则是证券经济关系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2.国家统一管理和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3.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证券衍生品种是原生证券的衍生产品,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有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