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1 / 1)

一、概述

(一)外汇的概念和种类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它包括外币现钞,如纸币、铸币等;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如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外币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其他外汇资产。

(二)外汇管理概述

1.外汇管理的概念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3.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于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并于2008年8月1日进行修订。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都属于《外汇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外汇管理的内容

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须批准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三、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逃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或者以欺诈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至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套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其他违法行为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外汇管理条例》都做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