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 / 1)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其中,第(1)项和第(2)项属于默示担保条件,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应然的安全要求和使用性能,是国家对生产者的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任何主体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第(3)项属于明示担保条件,即生产者在国家最低限度要求的基础上又做了更高的许诺。

(二)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如某些有毒危险品化学物必须在包装上标识骷髅和交叉的骨头棒等。

(三)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者的积极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销售者不得从事的行为

(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