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1 / 1)

一、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

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采取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是产品质量标准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的总称。它是实现产品质量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前提,也是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

产品质量标准按其制定的部门或单位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另外,按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一般性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障安全、健康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要实行强制性标准,除此之外,可实行一般性标准。

知识拓展

2008年10月1日,我国首部《婴幼儿服装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标准中凡涉及婴幼儿服装安全方面的条款均为强制性规定。

《标准》明确规定了婴幼儿服饰中的可萃取重金属含量,砷含量不得超过每千克0.2毫克,铜不得超过每千克25毫克;最令人担心的甲醛含量必须小于或等于20毫克/千克。针对婴幼儿爱拉拽衣物、咬衣服等特点,该标准制定了一些专门保护婴幼儿安全的强制性条款,如套头衫最大领围不小于52厘米;金属附件不得有毛刺、锐利边缘和尖端等技术要求。《标准》还特别强调,婴幼儿服装必须在产品标识上注明“不可干洗”。据了解,干洗剂中可能含有某些易对婴幼儿皮肤产生刺激的物质。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提出,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质量管理措施,它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认证制度,企业也可以自愿提出申请认证,经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目的,在合同环境中是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非合同条件下是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TI 9000—ISO 9000系列国家标准。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认为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的活动。其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种产品,其依据标准也非企业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1903年,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认证标志——风筝(BS)标志,并于1922年按《商标法》注册。自此,产品质量认证得到了广泛发展。

目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3种:适用于电工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这些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四)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有权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许可其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国家规定对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消费者利益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通过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国家对企业的宏观调控,有效地遏制劣质产品的盲目生产。例如,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一些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包装上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以抽查为主要方式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二)舆论和社会团体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报刊、广播、电视等社会舆论单位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是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社会监督。依据相关规定,消费者组织有以下两项重要的监督权利:(1)建议处理权,即消费者组织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权利。(2)支持起诉权,即消费者组织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三)用户、消费者监督

用户、消费者监督,主要体现在用户和消费者的查询权和申诉权。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以及用户权益组织反映或者申诉,上述部门和组织应当负责处理。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用户、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体现在我国消费者的九大权利方面,如获得相关知识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用户、消费者可以据此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