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知识结构(1 / 1)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

通常意义上的产品是指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是人们运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象加工、改造而成的物质成果。法律上对产品多做狭义理解,并非所有产品都在产品责任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的加工既包括工业加工,也包括手工加工。该条还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排除了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军工产品和核设施、核产品。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却适用相关的产品质量法律规范。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所应该具有的、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的总和,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影响产品质量的,既有物质因素,又有技术因素,甚至还有社会因素。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会因时间、地点、产品及其用途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对反映产品满足人们明示或隐含要求能力的特性,即产品质量特性的具体范围难以做出完整的统一界定。但产品的适用性和安全性应视为一切产品共同的基本质量特性,至于其他的质量特性,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

二、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生产、流通等过程中发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关系;二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我国目前的产品质量法主要是以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主,配以相关的配套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等。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都必须遵守相关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从客体上说,产品质量法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从主体上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其他环节中的参与者,包括产品的设计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也有可能成为责任方面的主体,但这些对消费者来说一般属于间接关系,在遭受侵害时,往往难以举证,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