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和专利法概述
专利有三种含义:(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2)专利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3)专利是指专利文献。
专利法是调整在专利申请、使用、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首部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此后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经过三次修正。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为有权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和其他专利权人。具体包括以下6个组成部分:
1.发明人
完成发明专利的人是发明人,完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是设计人,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统称为发明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2.发明人所在的单位
这里指的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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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 修订)》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共同发明人
发明创造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共同发明人或者从其约定,属于职务发明的,相关权利归单位行使。
4.委托发明人
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相关权利归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明人为专利申请人。
5.合法受让人
发明人可以将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转让以后,受让人为专利申请人。
6.外国人
符合条件的外国发明人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案例分析
王某是某科研所的研究员,其研究内容包括污水净化。赵某是王某的朋友,系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赵某请王某帮助解决化工厂的污水排放问题。王某利用业余时间取来化工厂的水样,并利用化工厂的设备进行调试,发明了一套污水净化设备。后来,王某以专利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的身份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科研所得知后,认为污水净化属于王某的职务研究范围,因此,该项发明专利应属于“职务发明”,双方争执不下,研究所将王某诉至法院。请问科研所能否胜诉?
解析:不能胜诉。王某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本案中,该项污水净化处理设备的发明,并非研究所交给王某的任务,且王某在研制过程中也未使用该研究所的任何设备。所以该项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对象,是指依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也就是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产品发明表现为某种物。方法专利是指完成一定工作的方法,如制造方法、测量方法、分析方法等。只有发明专利才有方法专利。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小发明、小创造。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实用新型强调设计的美感而非功能。
(三)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应当具备的内在技术特征。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应有明显的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授权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智力成果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三、专利权的取得
(一)专利权申请的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2.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发明人。
3.单一性原则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二)专利申请的程序
1.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申请人具有优先权的,则优先权日为申请日。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国内优先权。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甲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其在国外完成一项发明创造,1996年4月1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介绍了该项技术,1996年9月4日,参加这次展览会的乙将这项技术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6年9月28日,甲以这项发明创造在国外提出发明专利申请,1997年8月12日甲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
(1)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2)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该技术是否已丧失新颖性?
解析:1.申请人当然是甲。因为甲才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完成人。
2.没有丧失新颖性。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甲1996年9月28日在国外提出申请,1997年8月12日甲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没有超过12个月的优先权期间,因此1996年9月28日视为在我国第一次提出申请。故1996年4月1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介绍了该项技术,到1996年9月4日乙将这项技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没有超过6个月。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附图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2.专利审查
专利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形式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是对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的审查。只有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度,要经过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复审(非必经程序)、授权登记公告几个程序。
(1)初步审查,包括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并符合要求,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等。
(2)早期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视为撤回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复审,是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处理决定的请求所进行的审查。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了满足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专利法》明确规定,对发明专利复审的司法审查,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5)授权登记。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四、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即专利权的消灭,是指因为保护期届满而消灭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在保护期届满以前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而终止。
(三)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因发现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不符合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不符合可专利的主题等。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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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对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五、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和专利权的限制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具有独占制造其专利产品和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造其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其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以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3)许诺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明确的表示愿意销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4)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5)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禁止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6)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利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7)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依法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8)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9)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2)实施并且充分实施其专利。
(3)不得滥用专利权。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妨碍技术进步、不得构成非法垄断。
(三)专利权的限制
1.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此外,《专利法》还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政措施。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仅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强制实施许可。
(1)不实施的强制实施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②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的。
(2)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许可。
(3)交叉强制实施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和重大的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后一专利权人取得强制实施许可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六、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一)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综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主要以过错为归责原则。
(二)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方式
1.专利侵权的处理
专利侵权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是依靠行政程序,即请求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对于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调处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司法程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2001年,诺基亚有限公司发现广州市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大量仿制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手机外壳,2002年诺基亚有限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对A公司进行了查处,当时A公司对诺基亚有限公司做出了赔偿,并承诺不再侵权。此后,诺基亚有限公司经监控发现A公司仍在大规模持续地进行仿制,为此诺基亚有限公司委托律师,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取证,在掌握了确切证据的基础上,于2004年12月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接到请求之后,随即对A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与调查,发现A公司内有涉嫌侵权产品及模具一批。此后,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于2005年1月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停止侵权,再次对诺基亚有限公司遭受的损失做出赔偿,并且承诺如再次侵权即愿意按此次赔偿额的50倍赔偿。你从该案件中能得到什么启发?
解析:这涉及专利权的行政保护问题。理论上专利权属于私权利,其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但是法院审判有其自身的缺点,主要有仅能够就个案进行审理、审判的期限较长、法院较为被动等。但是考虑到我国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有大量行政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行政保护能够克服司法保护的缺点。因此实践中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应当仅仅考虑司法保护,还应当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寻求行政保护。
2.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人主要应对被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是停止侵害;二是赔偿损失;三是消除影响。损失赔偿额有以下四种计算方法:(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侵权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