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标法(1 / 1)

一、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

1.商标的概念

商标俗称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商业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同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具有独特性便于识别的标记。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商标的分类

(1)按照适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遴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商标。这是最基本的商标分类。

(2)按照构成要素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商标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商标。

(3)按照不同的使用者,商标可以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得转让,一般也不得许可集体以外的人使用。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法

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是否注册,遵守自愿原则。但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一些特殊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2.申请在先,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国际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国内优先权。

3.“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所适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

(二)申请人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申请人和商标权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条件

1.绝对禁止条件

绝对禁止条件是指这类标志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0)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2)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此外,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不至于引起混淆。

2.相对禁止条件

相对禁止条件是指这类标志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但是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并且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便于识别的,仍然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包括: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四)商标注册的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审查

(1)初步审查和公告。初步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确认为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即予以公告;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3)复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以及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核准注册和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注册商标的终止

注册商标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消灭。注册商标终止的原因包括被撤销、注销。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的规定,或者因违反禁用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注册或者因为争议理由成立,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的行政手段。注销是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人自愿放弃或者因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事实的确认,如自动放弃商标权等。

四、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处分商标的权利,是指商标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或者放弃商标权的权利。

(4)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是指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并要求被许可人支付报酬。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商标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1)质量保证方面的义务,是指商标权人要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同时,商标权人还必须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

(2)商标转让方面的义务,是指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的,必须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商标局公告。

(3)其他义务,是指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五、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但是驰名商标除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延伸到不同的商品。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但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就是所谓的反向假冒,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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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例分析

自1991年9月8日起,海南某自行车翻新厂从河南某自行车翻新厂购买未注册的“金凤”商标标识200套,从海口市某综合商场购买各类旧自行车41部,进行“金凤”自行车翻新生产。1992年8月15日,琼山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即派人前往该厂调查核实,当场查扣“金凤”牌翻新自行车16辆、商标标识1套。琼山县工商局认为海南某自行车翻新厂翻新生产“金凤”自行车,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

(1)“金凤”和“凤凰”是否相似?

(2) 海南某自行车翻新厂是否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 河南某自行车翻新厂是否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4) 海口市某综合商场是否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5) 海南某自行车翻新厂和河南某自行车翻新厂如果不服工商局的处罚,可否寻求法律救济?

解析:(1)是相似的标记。根据常识即可做出判断。

(2)侵犯了。因为海南某自行车翻新厂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和他人相似的商标。

(3)侵犯了。因为该厂擅自印刷和销售侵权的商标标记。

(4)没有。因为出售旧自行车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5)可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