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是指在工商业领域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利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的国际公约对工业产权的界定是: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该公约所列举的工业产权对象为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
2.《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该公约所列举的知识产权对象为人类活动领域内一切的发明、科学发现、外形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该协议是WTO下的三大协议之一,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该协议列举的工业产权对象为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知识拓展
知识产权
工业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由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组成。
(二)工业产权的特征
工业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和物权等传统权利相比有自己的特征。
1.专有性
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工业产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任何人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地域性
工业产权是根据一国的国内法取得的,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
工业产权通常有一定的期限,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权利人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权,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即成为公有知识,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二、工业产权法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使用和保护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创新,我国非常重视工业产权保护,制定了大量工业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还加入了大量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我国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也就成为该协议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