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1 / 1)

一、合同生效

(一)成立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生效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附条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附期限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概述

合同无效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均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并不一定是全部无效,有的只是部分无效,如果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的合同概述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对于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对其进行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对其进行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案例分析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散发。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等详尽地列出,并做了下述说明:为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见本广告内页。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商店都要卖到2 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 280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 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合同订立”知识点)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合同效力类型”知识点)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合同效力类型”知识点)

解析: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原因是该商场广告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因此它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

2.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按其他价格履行合同。

3.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丙只有15岁,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购买价值12 000元的电脑而言,不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