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1 / 1)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主要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是: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要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清楚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可能构成要约,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也可视为要约。

(3)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的特点表现为:(1)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的内容无须必然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3)要约邀请无须表明要约人愿意结合接受约束的意思;(4)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口头要约,以受要约人了解时为准。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以受要约人接到信件时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因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约束力。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要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即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一方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构成要件是:

(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要约人做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案例分析

试分析下列生活实例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A.某快餐店在街头派发的快餐价目牌

B.超市标价陈列的商品

C.自动售货机

D.某汽车专卖店发布广告:本店有部8成新奔驰出售,价格实惠,有意者请联系

E.某百货商场发布一则广告:本商场这个星期六举行促销活动,有20件原价800元的“芙蓉”牌大衣,现卖500元一件,先到先得,售完为止

解析:A为要约邀请,B为要约,C为要约,D为要约邀请,E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合同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采用是合同当事人选择的过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不用文字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尤其是对即时结清的合同最为适合,但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

(三)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外,合同还有一些其他形式,如通过默示行为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格式条款中约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知识拓展

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5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 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 提供,包装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的运输由 办理,运输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 办理,保险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由 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天,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 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时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或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 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 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 元,余款由乙方自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 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做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