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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也称为“协议”、“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事实行为,它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故其是不具备民事法律特征的行为,不是合同,如侵权行为等。

(2)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由两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处于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地位。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在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合同时应当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款和要求。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有依法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以及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权利等。自愿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并非是随心所欲的自愿,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分担机制及违约责任等,符合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准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及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不得欺诈;要讲信用,相互协调配合;要遵循商业道德,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善意履行合同义务等。

知识拓展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终止后应履行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自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