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1 / 1)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案件进入了清算程序,债务人不可逆转地陷入破产倒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同时,在宣告破产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做出裁定。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的,不予宣告破产。根据《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债务企业宣告破产,对债务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处理和分配的程序。

(一)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破产财产。债务人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破产变价

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的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清算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破产变价是贯彻金钱分配原则的必要环节,也是制约金钱分配实施过程的主要因素。

管理人进行破产变价,应当拟订破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方案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变卖破产财产应当采用拍卖、招标、标价出售等方式公开进行。

(三)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根据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破产分配意味着破产清算的完成,破产分配结束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之一。

破产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一般来说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位置的前后,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满足程度。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并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出发,《企业破产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对破产清偿顺序做了如下规定: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终结

(一)终结的事由

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破产程序的预期目标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落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事由有:(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和解协议执行完毕;(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5)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

1.注销登记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到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债务免除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不再清偿,但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