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1 / 1)

一、企业破产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上述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但提出破产申请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就开始了,破产程序的开始以人民法院受理为准。

(一)破产申请主体

破产申请主体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备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四类主体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1.债务人

对于债务人,由于其对企业现状比较了解,因此当其满足破产、和解、重整原因即“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

2.债权人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的不对称,法律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法律并不要求债权人必须知道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只要满足“不能清偿”这一个条件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了。

3.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其破产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大量的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因而法律对其破产进行了一定限制,只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才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在企业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未清算完毕,发现其资不抵债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对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而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既是其权利,更是其义务。

(二)法院受理

1.受理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指定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受理后果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如下后果:(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临时机构。其成员应当为全体债权人,代表的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愿。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企业享有获得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但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的利益应当予以充分重视。为此,《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对于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破产法》另有规定。

四、和解和重整

(一)和解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延期清偿债务、进行整顿的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协议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通过与生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重整

1.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调整他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使其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的制度。

与和解相比,重整在目的上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它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的病因,采取有效的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

知识拓展

重整的立法目的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它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帮助其实现企业再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做扩大的规定。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要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2.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

重整程序的启动是以有关主体的申请开始的,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3.破产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为重整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间,其目的在于避免企业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确保企业能够有一个营运的机会和制订重整计划。

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结束。

重整期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重整计划制备阶段。该阶段从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到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止。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重整计划通过阶段。该阶段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起,到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不批准重整计划并中止重整程序,或者依据表决未通过的事实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时止。该阶段的持续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破产重整期间的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在此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做出的安排。

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批准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过程。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开庭或者不开庭的方式审理。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除担保债权外,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表明,未申报的债权只有在已申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以后才能获得清偿。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期间由重整计划规定,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6.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

(1)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的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不能主要包括债务人不执行和不能执行两种情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因执行完毕的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

拓展提高

外国破产重整制度简介

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是在20世纪逐渐发展起来的。美国1898年破产法,除清算内容外,原来只有和解的规定。人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这种规定只能解决简单的债务和解案件,为了适应复杂案件的处理,他们逐步建立了临时接管制度,并施行多年。根据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分为债务人提出的自愿重整和债权人提出的强制重整。债务人提出自愿重整申请的条件与提出清算申请的条件是一样的,即实际上不需要任何条件。只要债务人认为自己需要整顿并希望进行整顿,他就可以提出申请。因此,美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包括出资人)申请重整没有特别的条件限制。

法国在1967年的破产法改革中,曾在破产程序的范围内采取过一些保护处于困境中的企业的措施,但收效不大。1984年,法国84~148号法律修改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内部预警与和解清理程序,前者旨在使企业及时发现财务危机预兆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后者旨在使企业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延期偿还和削减债务的协议。根据法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凡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的,开始进行司法重整程序”,“开始进行该程序的申请应由债务人在前款所致的停止支付之后15日内提出”。在法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债务人提出重整的申请没有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

日本的破产重整制度。1952年,在占领军的干预下,处于战后经济复兴期的日本制定了《公司更生法》,基本上全面移植了当时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该法虽于1967年经过较大程度的修订,并在施行过程中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然而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已经渐渐显得有些落后。此外,在日本可以用于处于困境中的企业的再建与复兴的还有《和解法》和商法中的公司整顿程序;不过现在它们也已经渐渐变得有些陈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