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责任(1 / 1)

破产法律责任是指因造成企业破产或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破产法律制度,遏制破产违法行为。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企业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2)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所谓破产欺诈行为,是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包括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债务人有以上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规范管理人的行为,《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