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合作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中外合作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以书面合同约定的。合作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可以各种方式出资。合作各方的出资不一定需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投资比例,只需确定各方的合作条件,外方合作者可提前回收投资。(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比较多样化。
知识拓展
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首先在法律性质上有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1)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资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合作企业中各方按合同的规定对企业承担责任和享受权利;合资企业中各方按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按出资比例享受权利。这是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最主要的区别;(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既可以组织法人型合作企业,也可以组织非法人型合作企业;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3)合资企业各方在合资期满前不能回收投资,合资企业合资期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外国合作者已先行回收投资的,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法,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的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审批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登记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法人型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
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作各方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但不得影响合作各方连带责任的履行,偿还合作企业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作一方,有权向其他合作者追偿这一部分款项。
(二)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法人型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组成、董事长的人选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董事会决定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2.联合管理制
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一般采用联合管理制,即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是合作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任命或选派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委托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是指合作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合作企业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作方的投资或所提供的合作条件。
由于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不一定都需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投资比例,只需确定各方的合作条件。这种做法与合资企业相比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更为简便,可以避免合作各方在对实物如厂房、设备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如何作价上产生更多争议。
中外合作者应按照中国法律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的合作条件的义务。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及投资回收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按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如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回收等。外国企业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其投资。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注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回收完毕,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
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终止原因出现时终止。合作企业期限界满或提前终止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限界满或提前终止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