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及其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提供任何注册资本。这是外资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个显著区别。
(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外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资企业从设立到终止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法,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出资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出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可以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报其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应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应依照中国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和终止
(一)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自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外资企业终止要进行清算,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至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作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