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知识结构(1 / 1)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是指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合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资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的合资企业,中外合资者以参股方式出资,以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中外合资者认缴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3)中外合资者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其进行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又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该法,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知识拓展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是一个包括多层次法律法规的体系,其中不仅包括《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法律,我国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条例)和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与之配套。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1)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资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2.审批

审批机构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

3.登记

申请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资各方的出资

(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合资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而合资各方对企业的责任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资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的资本总额,即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知识链接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 000万美元以下(含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3 000万美元以下(含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三)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资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除货币外的出资作价,由合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评定。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外国合资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中国合资者不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合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四)合资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资企业合同应当明确出资期限:(1)合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各方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合资企业合同约定分期缴付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3)合资各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资应当赔偿合资他方的损失。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我国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合资主体较少,合资企业一般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组成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合资各方委派和撤换。中外合资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

(二)经理管理机构

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正副总经理由合资各方分别担任,由董事会聘用。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理管理工作。

(三)工会组织

合资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合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合资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资各方商定,也可采用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以外币记账的合资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外编制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合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提取了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后的利润余额即为可分配利润,应按照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在亏损的情况下,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进行分配。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期限

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资企业应当约定合资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资企业可以约定合资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资期限。约定合资期限的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同意延长合资期限的,应距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知识链接

合资期限的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期限暂行规定》中规定,举办合资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资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期限: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资期限的。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资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而定,一般不超过30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资期限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资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资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资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资期限。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合资企业合资期限届满而不申请延长合资期限,合资企业自然解散,这属于正常解散。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的。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资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资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在合资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资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资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