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德国的教育(1 / 1)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德国教育

自1871年统一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的教育史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德意志帝国时期(1870—1918)、魏玛共和时期(1919—1933)和纳粹统治时期(1933—1945)。19世纪末德国加快了经济发展的步伐,“为国家服务”的民族主义精神成为教育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开始改革学校教育制度,德国社会和教育中长期存在的军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逐步演变为法西斯专制主义。在纳粹统治时期,德国教育成为法西斯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

(一)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教育

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的教育已经形成了典型的三轨制,并在这种制度下产生了国民学校、中间学校和文科中学三种学校类型,其中文科中学地位较重。德国这一时期的教育与欧洲其他国家一样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和阶级性。19世纪末受新人文主义的影响,德国开始了对中等教育的改革:一是减少文科中学古典语言的分量,并在其他中学增加自然科学和现代语言课程;二是出现了两类学术性中学,即实科中学和文实中学。进入20世纪,德国加快了教育改革的步伐。1901年,德国召开教育工作者大会并进行教育改革,宣布文科中学、实科中学和文实中学的地位相等,三所中学的毕业生具有同样的权利投考大学和其他高等学校,从而有机会被培养成为上层官吏和高级统治人才。这次教育工作者大会还对这三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做了一些调整,规定文科中学注重古代语言,实科中学注重现代语言和现代自然科学,文实中学则三者并重。

(二)魏玛共和时期的教育

1919年,德国废除君主政体,建立了魏玛共和国并通过了《魏玛宪法》。为了贯彻《魏玛宪法》的精神,1920年年初政府颁布了《关于基础学校和撤销预备学校的法令》,决定设立对所有儿童进行国民教育的国民学校,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中间学校和高级中学。1920年6月,德国召开全国教育会议,内务部部长科赫的开幕词强调了德国教育改革的基本任务。为落实这些任务,科赫强调要建立和扩充统一学校,保证德国教育事业的统一性;改革学校教育,使与学校关系密切的团体和教育工作者更多地参与学校的管理。科赫的报告反映了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族主义思潮的高涨。这次大会还讨论了学校系统组织、师资培训和教学方法等问题,推动了这一时期德国教育的改革,对以后德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0世纪30年代初,德国在初、中、高等教育和师范教育等几个方面都发生了重要变化。在初等教育方面,废除双轨制,在全国实施了建立四年制统一初等学校制度,为接受八年义务教育后的人提供职业继续教育的补习机会。在中等教育方面,一是取消了中学预备学校阶段,使中学开始建立在统一的基础学校之上;二是新增了两种学校,即德意志学校和上层建筑学校。在高等教育方面,强调坚持洪堡改革时期大学自治、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提出教育面向大众的要求,使高等教育焕发出生机。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清算法西斯主义教育成为联邦德国面临的重要任务。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联邦德国开始实施重大的教育改革。1949年和1953年,先后成立了联邦各州教育部长常务会议和德国教育委员会,这两个机构的建立为协调各州的教育事业、采取统一的教育改革措施、使教育最终走向全国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的体制奠定了基础。1964年,联邦各州的总理在汉堡签署了《联邦共和国关于实行教育统一的协定》,简称《汉堡协定》。该协定基本上形成了战后联邦德国统一的教育制度。1969年,联邦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的统一领导,扩大其管理权限,首次成立了全国教育科学部。该机构的任务是制订并调整联邦与各州的计划,对全国教育经费进行预算。至此,德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教育领导体制。

(一)《改组和统—公立普通学校教育的总纲计划》

1959年,德国教育委员会公布《改组和统一公立普通学校教育的总纲计划》,简称《总纲计划》。《总纲计划》主要探讨如何改进普通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等问题,没有涉及高等教育。它赞同保留中等学校三分制,提出所有儿童均接受四年基础学校教育,然后再接受两年促进阶段教育,以便使学生享有充分发展的机会,从而能够通过考试遴选进入不同类型的中等教育机构。《总纲计划》建议设置三种中等教育机构:①主要学校,培养学生掌握初步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为接受职业教育作准备;②实科学校,使学生熟悉科学知识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培养学生具备科学思维能力和掌握科学方法;③高级中学,包括完全中学和学术中学。完全中学接收经过促进阶段教育符合其入学条件者,而学术中学则吸收基础学校毕业生中的优秀者,经考试合格方可入学。《总纲计划》是受苏联1957年卫星上天的冲击,继美国1958年《国防教育法》之后,联邦德国做出的一个重要反应。该计划设置的三类中学与英国的现代中学、技术中学、文法中学三种类型有诸多相似之处。这种学校教育结构既体现了德国传统的等级性,又适应了战后社会分工对学校培养人才规格和档次的不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儿童个性才能的发展。

(二)《高等学校总纲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邦德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始终由以竞争和自治为主导的高等教育管理观念所推动。20世纪60年代,大学生运动席卷欧洲,使联邦德国政府及高校内部管理层产生了极大震动。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高等学校总纲法》。该法案规定正规高等学校修业年限为四年,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迟毕业;同时对大学的任务、入学许可、学校内部人员机构构成、学校组织和管理、校长任期、学历认定等作了规定;《总纲法》还正式确认了德国应用科技大学在德国高等教育中的法定地位。《高等学校总纲法》是联邦德国第一部运用于各州有权威的高等教育纲领性法律,其精神实质是既保留传统大学民主自治的特色,又注重发掘大学潜力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1985年,联邦德国对《高等学校总纲法》进行了修订,删去了高等教育机构统一模式的内容,仍坚持高等学校多层次、多样化的办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