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资格制度国际比较
当前国际上对资格证书的含义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执照(licensure)”,二是“证书(certification)”。“执照”是一种法律文件,属于职业资格范畴,具有强制性,主要是政府根据相应法律、法规,针对某些职业而建立的准入资格认定制度。而“证书”则是指某人具备或通过某一行业或领域的专业组织所制定的基本要求时,由该专业组织所颁发的证明,它是一种非法律性质文件,不具备强制性。[1]虽然有很多学者赞同将“执照”与“证书”区分开来,但由于“执照”与“证书”并不容易明确区分,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专业团体或组织往往作为一个权力团体,参与政府管理部门对资格标准的制定与认证工作,更使二者在意义上相互融合,在名称上也经常相互替代。因此,人们更倾向于将二者的含义融为一体,我国台湾学者更以“证照”相称。[2]
《辞海》对制度的解释:一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二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体系。[3]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提供的一系列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构成。这三个部分就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4]而在英语中,制度最经常用的词是system,《英汉辞海》对制度的解释:一是系统;二是指一个有规律的相互作用或相互依赖而连接成的整体或集合体;三是体系;四是指一种方法或方案;五是指一种有组织的或已成立的程序或方法,或付诸实施的一套材料或用具。[5]综上,我们可以将制度界定为:一套密切联系的旨在调节人们社会行为的共同的行为规范体系。
教师资格制度起源于工业革命以后的欧美各国,由于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各行会开始实行行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制度,随后教师行业也实行起来。不同时期的教师资格制度均有其不同含义。有学者认为教师资格是教师履行教职所要求的学历及能力标准。[6]有学者认为教师资格制度也称“教师资格证制度”“教师证书制度”,它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7]也有人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资格认定制度,它是保证一个国家教师任用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和促进教师专业化的发展。[8]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有关教师资格鉴定和教师证书发放的制度,它授权证书持有者在教育系统内从事专业活动的权力。[9]
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给教师资格制度下一个定义:教师资格制度也称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许可证制度,作为职业资格制度的一种,它指管理部门(政府的管理机构或教师专业组织)依照教师所需具备的知识与技能,对教师实行的一套法定的职业许可和规范体系,它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的认定(其中包括认定机构、资格条件和资格考试等)和教师资格的考核与更新。
(1)法制化的教师资格制度
各发达国家都以法令的形式来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在日本,教师资格制度随1872年《学制》的实施而创立。1886年颁布的《诸学校通则》又进一步确立了教师“许可证主义”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教师许可法》,规定只有持教师资格证者方可被聘为教师。为实现《教育基本法》的理念,日本又于1949年,开始实施《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和《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并进行了多次修订。
韩国在1949年制订并颁布了《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教师资格做出规定。1953年颁布了《教育公务员资格检定令》,作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具体实施规则。1964年,韩国颁布了第一个单独的教师资格法令《教师资格检定令》,法令将教师资格的颁发年龄推迟到20岁,并规定在资格证书上标明教师所担任的课程。1978年,韩国颁布了新的《教师资格检定令》,成为现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原型。[10]
德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在17世纪末以前,由于认识到了教师重要性而得到了很好的孕育,教书先生行会的出现和它的一系列章程都为教师资格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7世纪末至18世纪末,多种私立和公立教师教育机构的成立为教师资格制度诞生提供了土壤。普鲁士和奥地利这两个最大的公国都颁布了相关的法令来对教师资格做出详细的规定。由此,德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初见端倪。19世纪是德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定型时期,政府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就必须经过正规的师范学校的教育、考试和实习。20世纪初至20世纪80年代是德国教师资格制度在曲折中大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德国通过教师教育机构的一体化改革,一方面使得教师的任职资格,尤其是国民教师的任职资格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教育的民主化进程。
在英国,追求更高的教育质量从20世纪80年代起成了英国教育改革的中心目标。英国教育与科学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分别于1983年和1985年提交了《教学质量》和《把学校办得更好》的白皮书。这两份白皮书都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英国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11]到了20世纪90年代,教师资格标准有了新的发展。《2002年英国教育法》再次明确规定,必须是合格教师才能从事教师工作,且必须满足特定要求才能从事相关工作。2002年英国教育与技能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和教师培训署(Teacher Training Agency)联合颁布了《合格教师:教师资格专业标准和入职教师培训要求》(Qualifying to Teacher:Professional Standards for Qualified Teacher Status and Requirements for Initial Teacher Training,简称“2002标准”)。”2002标准“替代了”1998标准“,并一直实施到现在。[12]
(2)分类、分层的教师资格证书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按照学校的层级来设置资格证书种类,如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盲人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等。有的国家,如日本和韩国还对资格证书进行分级,如日本根据申请人所持有的学位设定专修许可证、分为一种许可证、二种许可证等,韩国则根据申请人所持有的学位和工作经历设定小学二级、小学一级、中学二级、中学一级资格证书等。
在日本,在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于1958年公布的《关于改善教师培养制度的方针政策》报告中提出,教师资格证书采取等级制(普通、暂时、临时三种)。1972年,教师培养审议会在《教师培养的改善措施》建议书中提出,将教师资格证书分为高级证书(硕士毕业)、普通证书(大学毕业)、初级证书(短期大学毕业)三种类型。1989年出台的《关于部分修改教职员证书法的法律案》,提出将教师资格按照学历分为三种,即专修资格(硕士课程毕业)、一种资格(大学毕业)、二种资格(短期大学毕业),同时允许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发放“特别资格证书”,以便社会上的人才进入到教师队伍中。日本现行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以1998年修订并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的《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规定为依据。此规定将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和特别资格证书三大类。资格证书的分类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职责与任务,不同种类和级别的教师资格可以进行转换。此外,日本还有非常勤讲师制度,主要是指在专任教师之外,从社会或其他学校聘任兼课教师的制度。
在韩国,教师资格根据学校类别和教学科目特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韩国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分为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准教师、司书教师(图书管理教师)、实技教师、养护教师(保健医生)六种。初、高中阶段和特殊学校还设有教导教师。
在美国,美国教师资格证书的分类方法一般有五种:第一,根据证书的获得途径;第二,根据证书适应的年龄或年级阶段;第三,根据学科的内容划分;第四,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划分;第五,其他的划分方式。
具体来讲,根据证书获得途径的不同可以把教师资格证书分为传统教师资格证书和选择性教师资格证书,以及紧急性教师资格证书。紧急性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一年,它还可以再分为两种,英文分别为Temporary Certification /Licensure和Provisional Certification/Licensure。虽然这两种都被称为暂时性或临时性教师资格证书/执照,但是前者过期无效,是真正意义上的暂时性教师资格证书;后者虽然也有时间限制,但在一定条件下可延长有效期,并有可能发展为正式的教师资格证书/执照。
按照年龄阶段和年级水平划分是指任何一个州的教师都根据学生年龄或年级阶段对证书进行相应的划分,每一个年龄阶段都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种类。但是也有适用于多个甚至是所有年级或年龄阶段的教师资格证书,如得克萨斯州和怀俄明州等州的所有年级教师资格证书。其中有的证书是按照学生的年龄进行命名的,有的按照年级。划分的阶段十分细致,主要有以下阶段:早期儿童教育(学前~3年级)、学龄前(0~5岁或0~4年级)、小学(1~6年级)、初等教育/早期教育或称学前/青春早期(1~8年级)、中小学阶段(1~9年级)、中间阶段初等教育(K~8年级)、中间阶段(5~9年级或5~8年级)、中间/中学阶段(6~12年级)、高中阶段(9~12年级)、中学阶段或青少年/青春早期(7~12年级)、学前/成年早期(12年级以前)、高等教育时期(12年级以上)。[13]
把教师资格证书按照学科内容进行划分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按照教师申请执行的教学科目颁发的。美国中小学开设的教学科目比较多,主要有:艺术、外语(法语、德语、拉丁语、俄语和西班牙语)、音乐、体育/保健/安全、阅读专家和特殊教育(失明/视觉障碍、失聪/听觉障碍、轻度/中度残疾和严重一深度/多种残疾)、商业教育、驾驶/安全教育、英语、家庭和消费者科学、新闻、数学、科学、社会研究、演讲/戏剧/辩论、职业和技术教育(农业教育、营销教育、技术教育)、职业和技术商务(Career and Technology Business)、职业和技术家庭(Career and Technology Family)、消费者科学、基本技能、生物学、化学、初等教育、综合科学、语言艺术、基础数学、高级数学、体育、物理学、早期调解/特殊教育等。
按照工作岗位的不同进行划分,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分为教学和管理两大类,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工作岗位,如图书馆专家资格证书等。例如宾夕法尼亚州按照教学、管理等工作岗位划分教师资格证书为教学证书(课堂教学)、教育专家证书(非教学)、督导资格证书、管理者资格证书、职业证书和木州外毕业生资格证书。北卡罗来那州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以下几种:督学(Superintendent)、校长、课程教学专家、顾问(Counselor)、学校社会工作者、学校心理学家(Psychologist)、指导教师(Mentor)、演讲—语言病理学家(Speech-language Pathologist)、听觉病矫治专家(Audiologist)和媒体协调者。
按水平划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划分为两种:初始教师资格证书、标准教师资格证书和专家/熟练教师资格证书。这两种证书的名称在各州不一致,如新墨西哥州的第一阶段证书称为继续执照而非标准执照。康涅狄格州把二个阶段水平的教师资格证书称为初级教师资格证书、临时教师资格证书和专业教师资格证书。[14]
(3)高学历化的教师资格要求
许多发达国家都将接受高等教育、获得本科学位作为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而且还提出了高质量的教师教育要求。
在日本,日本的教师资格的现代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原初的低起点逐渐向高标准发展的过程。日本在教师培养课程计划中,大幅度提高教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学分基准,以此来确保教师教育素养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这种学历基准的提升是建立在足量学分基础之上的。
在德国,政府不仅要求未来教师接受高等教育,而且还提出了高质量的教师教育要求。2004年12月德国文化教育部长会议向公众颁布了全联邦性的《教师教育标准》。这个标准在2005—2006学年起采用,作为全德国师范生实习阶段和职业准备阶段专业要求的基本标准。2004年出台的《教师教育标准》重新界定了职业教师应该承担的五大任务。[15]
以教学领域为例,该标准提出教师的职能是:教师专业地、正确地制定教学计划,并能客观正确地加以实施。其中理论教育环节标准包括:①了解有关教育理论,理解教育与教养的目标以及批判性地反思由此得出的标准。②理解普通与学科教学理论,知道在设计教学单元时必须重视的东西。③了解不同教学形式与作业形式,知道如何根据目标与情景选用合适的形式。④了解媒体的教育心理学理论,以及在教学中依据目标与情景使用媒体,并了解媒体在教学中运用的可能性与局限性。⑤了解如何处理教学成绩与教学质量评价。实践教育环节标准包括;①把专业知识与学科教学论点结合起来,并能计划与实施课堂教学。②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学习与交流的形式。③在教学法意义上整合现代信息与交流技术,并反思自身媒体运用的适恰性。④检查自身的教学质量。[16]
(4)严格的教师资格标准
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严格的教师资格要求,如教师未来需要接受高等教育、严格教师资格考试、强化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等等,以保障高质量的教师进入教学岗位。
在韩国,韩国的教师跟其他职业一样,在资格标准上有严格的规定。由于教师是专业性职业,社会要求教师有专业的能力和素质,以下是不同教师的资格标准:
第一,小学教师的资格标准:小学准教师资格基本要求是:①小学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②毕业于以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为入学资格的临时教师养成机构;③毕业于广播函授大学的初等教育科。小学二级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是:①毕业于教育大学;②从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科毕业;③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育学科初等教育专业获得硕士学位;④持有小学准教师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教龄并受过相关在职教育;⑤持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并接受过有关的在职补充教育;⑥毕业于以短期大学或同等学历为入学条件的临时教师养成所;⑦持有小学准教师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教龄并毕业于广播函授大学初等教育学科。小学一级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是:①持有小学二级教师资格证书,有3年以上教龄并受过一定的在职教育;②持有小学二级教师资格证书,有3年以上教龄并毕业于广播函授大学的初等教育学科;③持有小学二级教师资格证书,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特别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育学科获得硕士学位并有1年以上教龄。
第二,中学教师的资格标准:中学准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是:①毕业于教育部长官所指定的大学(短期大学除外)的工业、水产、海洋及农工专业;②中学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中学二级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是:①毕业于师范大学;②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育学科获得硕士学位;③毕业于临时教师培养机构;④毕业于综合大学教育学科;⑤在综合大学修满关于教育课程的规定学分;⑥持有中学准教师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教龄并接受有关在职教育;⑦持有小学准教师以上资格证书,并拥有大学学历;⑧教育大学、短期大学助教或讲师,并有2年以上教龄。中学一级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是:①持有中学二级教师资格证书,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特别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育学科获得硕士学位并有1年以上教龄;②持有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证书,但在教育研究生院或在教育部长官特别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育学科获得硕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教龄;③持有中学二级教师资格证书,有3年以上教龄并接受一定的在职教育;④教育大学或短期大学的教授、副教授,有3年以上教龄。中学教导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是:①持有中学一级教师资格证书并受过教导培养方面的培训;②持有中学二级教师资格证书,有3年以上教龄并受过教导方面的培训;③持有中学准教师资格证书,有5年以上教龄并受过有关教导方面的培训;④大学毕业,所学专业为教育学科、心理学科或教育心理学科,有5年以上教龄,并受过教导方面的培训。
第三,特殊学校教师资格标准:特殊学校二级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是:①毕业于教育大学或师范大学的特殊教育专业;②毕业于综合大学特殊教育有关专业,在学期间修满所规定的教职课程;③持有幼儿园、小学或中学二级教师资格证书,并接受所需在职教育;④持有幼儿园、小学或中学二级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特别指定的研究生院特殊教育专业获得硕士学位;⑤持有特殊学校准教师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教龄并受过一定的在职教育;⑥持有幼儿园、小学或中学的准教师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教龄,并在教育部长官特别指定的研究生院特殊教育专业获得硕士学位。特殊学校一级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是:①持有特殊学校二级教师资格证书,有3年以上教龄并受过一定的在职教育;②持有特殊学校二级教师资格证书,有1年以上教龄并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特殊教育专业获得硕士学位;③持有幼儿园、小学或中学一级教师资格证书并接受必要的补充教育;④持有幼儿园、小学或中学一级教师资格证书,有1年以上教龄并在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或教育研究生院特殊教育专业获得硕士学位。
第四,司书教师的资格标准:①拥有大学学历,所学专业为图书馆学,并修满规定教职学分;②持有准教师以上的资格证书,受过有关司书教师培训;③在教育研究生院或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育学科的司书教育专业获得硕士学位。
第五,实技教师的资格标准:①毕业于短期大学,所学专业为总统令所规定的实科类,或毕业于技术高中;②大学或短期大学毕业,所学专业为艺术、体育及总统令所指定的其他技能培训专业;③毕业于实业类高中或3年制技术高中,实技教师资格鉴定考试合格;④具有实业科、艺术科或保健科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实技教师资格鉴定考试合格。
第六,保健教师的资格标准:①毕业于大学的护士专业,并持有护士资格证书;②短期大学的护士专业毕业,持有护士资格证书,在学期间修满规定的教职课程学分。[17]
(5)严格的教师资格考试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实施教师考试。教师考试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书本上关于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理论知识的检测,还强调考察在教育情境中运用理论的实践能力。教师考试除了笔试外,还有实际教学展示。以此保证教师考试的有效性。
在美国,目前有34个州采用Praxis系列考试作为教师资格考试。Praxis系列是目前美国全国范围内应用较为广泛的考核与测验,由“教育测验服务社”设计推广。Praxis系列考试适用于初任教师的专业测量,主要包括三类测验:入学鉴定测验PraxisⅠ、出任执照测验鉴定Praxis Ⅱ、继续执照鉴定测验Praxis Ⅲ。对于已经具备一定从教经历的申请者而言,除了要写一份基于“州际初任教师评价与支持联合会”所规定的10个标准的专业发展计划之外,还必须参加由各州政府组织的Praxis Ⅱ的四种测验,具体包括:A.全美教师测验,即核心综合测验,包括一般知识测验、沟通技巧测验、专业知识测验等;B.教育学原理测验,即以案例研究形式测验申请者,内容涉及教学内容的组织、学生学习环境的建立、有效教学的执行和教师的专业知识四个领域;C.特定学科领域知识测验,即测试申请者在某一任教学科领域的知识以及相关教学知识;D.多元学科评估测验,即测试小学教师在文学语言、数学、历史与社会科学、科学、视觉与表演艺术、人类发展和体育七个领域的知识和高层次思考的技巧。[18]
在进行教师资格考试和审查的过程中,能力表现的评估方式(Performance-based Evaluation)受到越来越普遍的重视,逐渐成为教师资格认证评估方式新的发展趋势。目前明确表明采用绩效为本的评估方式的州,包括阿肯色州、肯萨斯州、俄亥俄州和华盛顿州一般都在具体的资格认证条例之前说明该州的评估方式。目前俄克拉荷马州是以能力评估为基础(Competence-based)的一种证书体制。亚利桑那州采用的是Proficiency-based的评估方式,基于专业知识测试(test)和科目知识的能力评估测试。虽然夏威夷州没有明确其评估方式,但是其出台的10条教学标准中的每一条都包含该标准的能力表现标准(Performance Criteria)。
在德国,采取了两次国家考试来保证教师的入门质量。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一次教师职务考试)是在大学修业期间、实习之前进行的。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规定,师范专业的毕业生考试与其他高校一样,根据课程分几个阶段进行。“通常师范生必须先通过中期考试再加上平时作业合格,才有资格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国家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一篇课外论文。”[19]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未来教师进入实习阶段。1990年以前,教育实习时间各州不尽相同。最短16个月,最长2.5年,一般为1.5年。实习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教师职务考试)。第二次考试一般由6人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包括书面论文、试教和口试,其中以试教为重点。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通过后,由州文教部授予候补教师资格,由此教师才能申请教师岗位,获批准后才能成为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
(6)教师资格证书的更新制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制定了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敦促在职教师不断学习以及持续专业发展,以保障高质量教师继续从教。
在日本,从2000年开始政府就针对教师资格更新采取了一系列举措。2000年12月,在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最终报告中,“更新制的可能性研究”被作为《建设评价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努力程度的体系》的一个议题提出。2001年4月,原文部科学大臣町村信孝向中教审提出了咨询,主要涉及的内容有:教师资格制度的综合化、弹性化;更新制的可能性研究;促进特别资格证书的活用。2002年2月,中教审在广泛征询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发表了《关于今后教师资格制度的应有状态》报告,在对教师资格制度的综合化、弹性化提出建议的同时,也对更新制可能性问题进行了讨论,中教审认为由于教师资格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的整合性、一致性,应慎重对待,暂缓考虑导入更新制。2004年8月,当时的文部科学大臣河村建夫曾提议改善师资策略制度化,随后教师培养部会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组就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特别是就更新制的导入问题展开了多次讨论。2005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肯定了导入教师资格更新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了教师资格更新制度具体设计方案。[20]2006年7月,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向文部科学大臣小坂宪次正式提交了建立教师资格更新制度的最终报告。总之,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度的策略就是要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化,并已成为日本政府主导的带有一定法律强制性的规定。[21]
在美国,教师资格标准不仅仅事关初始执照的颁发,还包括执照的更新和升级等内容,而后者是与教师的专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在美国,虽然终身制的执照曾经占据了统治地位,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执照已经慢慢退出了历史舞台。1994年美国有6个州的初始执照是终身性质的。到2003年,美国有5个州对执照更新或升级不作要求,有13个州同时也发布第一阶段(更新)证书,只有7个州在获得初始教师资格证书之后完全不再要求教师继续专业发展。康涅狄格州虽然也有初始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的区分,但并没有要求这两种证书一定要进行更新。在获得初始资格证书之前,个体可以通过申请获得临时资格证书,并在专业有一定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获得初始教师资格证书。初始资格证书的持有者在满足一定的证书升级条件下,可以获得专业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作为康涅狄格州教师资格证书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不需要再进行任何的升级或更新。在证书的有效期方面,一般来说,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教师执照需要终生更新,初始执照一般有效期为2年,专业执照更新周期一般为5年一次。但也有不同,新罕布什尔州的专业执照更新周期为3年一次;内布拉斯州相应的标准教学执照有效期为7年,专业教学执照为10年;新墨西哥州的专业执照每9年更新一次。在永久性证书方面,弗吉尼亚州的教师在经历了3年的临时专业执照和5年的职业执照有效期之后,可以获得永久性职业执照。密歇根州的教师在经历了最多为期6年的临时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后,即可获得无需更新的永久性专业教师资格证书。纽约州在经过为时5年的临时证书之后就能获得永久性证书。宾夕法尼亚州在少于3年的实习教师证书和临时性质Ⅰ级教师资格证书阶段后所获得的Ⅱ级教师资格证书也是永久性质的。威斯康星州只要求其一般教师执照进行更新,而没有对其专业教师执照提出升级和更新的要求。
(7)教师资格证书的灵活性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设定临时资格证书,以吸引非教育专业的人员通过培训进入教学岗位,这一方面为边远地区和低收入人群聚居区的学校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教师资格制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在日本,政府设置了临时教师资格证书。根据日本目前的《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只有那些不具有普通许可证且通过了教育职员检测的人才能被授予临时许可证。
在美国,各州设置了选择性教师资格证书或应急性教师资格证书。应急性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不会超过一年。虽然这两种都被称为暂时性或临时性教师资格证书/执照,但是前者过期无效,是真正意义上的暂时性教师资格证书;后者虽然也有时间限制,但在一定条件下可延长有效期,并有可能发展为正式的教师资格证书/执照。
(8)资格证书的分权与集权管理
由于政治体制不同,发达国家实施了不同的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以日本、韩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属于中央集权制管理,由国家统一实施和管理教师资格制度。以美国、德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属于分权管理,由不同的州来实施和管理教师资格制度。
通过教师资格制度的国际比较,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有以下启发:
第一,制定严格的教师资格要求,如未来教师需要接受高等教育、严格教师资格考试、强化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等,以保障高质量的教师进入教学岗位。
第二,制定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敦促在职教师不断学习并进行持续专业发展,以保障高质量的教师继续从教。
第三,设定临时资格证书,吸引非教育专业的人员通过培训进入教学岗位,一方面为边远地区和低收入人群聚居区的学校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教师资格制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第四,为了与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相配套,需要对资格证书进行分级,如根据申请人所持有的学位和工作经历设定不同级别的资格证书,为教师搭建生涯阶梯,鼓励教师终身学习。
第五,教师考试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书本上关于教育学和心理学的理论知识,还强调考察考生在教育情境中运用理论的实践能力。教师考试的方式除了笔试外,还应有实际教学展示。以此保证教师考试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