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家的人际和谐思想(1 / 1)

如果说儒家建构的是人道之和,那么,道家更注重的是天道之和。面对西周末年“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孔子等儒家提出了“以礼治国”的入世思想,而老子则提出了建构“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模式的出世思想,提出“无为而治”“无以人灭天”“人与天一”等理念。在这种社会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关系都将得到和谐的发展。《老子·第五十五章》还提出:“知和曰常,知常曰明。”它表明懂得和谐的作用,处事就会持久;懂得遵循自然规律,会越来越明智。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和谐人际关系以及和谐处事哲学方面,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一)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

老子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充气以为和。”老子认为,万物都包含着阴与阳两个相反相成的方面,阴阳相互作用就构成和,和是宇宙万物的本质与天地万物生存的基础。在此认识论上,老子提出“道法自然”的思想,指出人类的一切行为应该顺从自然的本性,遵循自然规律,否则会遭受恶果。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互融就是达到天和,即“天人合一”的理想状态。与之相应,庄子也提出“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人与自然的和谐观。他说:“夫明白于天地之德者,此之谓大本大宗,与天和者也;所以均调天下,与人和者也。”(《庄子·天道》)庄子认为,人类要与天地万物运动变化相和谐。“天人不相胜”是庄子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原则,而“处物而不伤物”正是天人不相胜的具体表现。在庄子看来,自然与人类原本是合一的、和谐的,人类只是由于放纵自己的欲望,并且出于对知识、理性的盲目乐观而任意行事,才破坏了这种天与人的和谐统一。因此,他主张常因自然、顺应自然的法则。道家的这种天人合一思想,不仅表现在中国人对待与“大自然的关系”的思考上,同时也把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所得移转或反映至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因为,人伦与天道是互通的,人与其周遭的环境,包括与其他人都要和谐相处,并且人也有天赋的本性容许其与他人和谐相处,这些关系都以“和谐”为运作原理与最高的目标。

(二)人与人之间为而不争

老子认为,和谐是宇宙、社会、人生本身的常态,倡导“不争之德”,这样才能达到和谐的境地。[49]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上,老子倡导“为而不争”。老子认为:“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老子·第八十一章》)“为”是指“圣人无积,既以为人”和“既以与人”。“既以为人”是说一切为了他人,“既以与人”是说将自己的一切无私地奉献给他人,这样便能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人际交往模式。[50]“为而不争”是老子倡导的生存智慧。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因为,“夫唯不争,放天下莫能与之争”(《老子·第二十二章》),“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老子·第七十三章》)。可见,老子所谓“不争”,并不是完全放弃一切,也不是自认失败不做任何打算的失败主义。老子认识到,“不争”是天道规律,要顺从自然的规律,就能得到应该得到的结果。所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矝,故长”(《老子·第二十二章》)。圣人之所以是圣人,就是因为他们从不自我表现、自以为是,也不自我夸耀吹嘘,就是“不争”。“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老子·第六十六章》)因为不争,就没有直接而激烈的矛盾冲突,所以就没有什么值得忧患的了。老子认为,要想做到不争,必须寡欲、知足。“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老子·第四十六章》)“不知足”和“欲得”是酿成灾祸的根源。所以,老子主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老子·第三章》)只有消灭这些贪欲产生的根源,才能做到不争,而争者都没有好下场。

(三)群与群之间好静求安

中国的自然环境仿佛一个巨大的围墙,它为中国人提供了一个避免与域外世界发生竞争和冲突的生存空间。在近代以前,中国人很少感到域外世界的压力。对于中国人来说,压力始终来自内部:一是皇权的压迫,二是游牧民族的威胁。皇权与百姓的矛盾、农业民族与游牧民族之间的冲突,始终是中国社会动乱的重要原因。既然中国人与外部世界是隔绝的,对外无路可走,对内只有求安一途。好静恶动,正是中国人千百年中相互求安而创造的一种生存智慧。老子最早用玄之又玄的哲理揭示了这种智慧。他说:“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老子》第十六章)在老子看来,只有使心灵归于极度的清虚宁静,才能看清万物运作变化的本质:芸芸万物最终都要复归于那个支配着万变而自身不变的“常道”。只有“道”(不变的本体)是万物恒常存在的永恒的必然性。在老子看来,学会了以不变应万变,才是真正的聪明;而一味追逐表面的运动,则是十分危险的。这种静以求安的生存智慧教会了中国人消极无为、与世无争、知足常乐、委曲求全的处世哲学,也从此泯灭了与自然抗争、与社会抗争的奋斗的**,扼杀了中国人开拓、进取、探索的开放心灵。[51]

(四)人与社会之间重在契约

老子说:“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老子·第七十九章》)老子认为,只靠“和解”“调解”等办法调解怨仇,虽然可以了结大怨,但是不能了结余怨、小怨,这是不好的办法。因为,余怨不除,待到因缘重新际遇,矛盾还会发作。因此,圣人凭借“契约”来调解和构建各种社会关系。这样一来,按“契约”办事,既不会责备于人,当事双方也不会互相指责,而“怨”也就会顺利地、彻底地得到解决了。老子继承和发展了“圣人”这个思想。故老子说:“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第七十九章》)老子认为,“德”也是凭借契约办事表现出来的,有高尚品德的人总是属于按照契约办事的人,而“无德”的人才会凭借诸如法令等这些强制性的东西。同时,在老子看来,以“契约”精神来办事是符合天道的。正因符合天道,其间就没有亲疏,不讲人情,大家的利害得失机会均等,反而使有善德的人得到助佑。即俗话说的,如果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老实人就不会吃亏。

总之,主张无为而治的道家最反对社会冲突,最希望实现社会的和谐。《老子》给人们描绘了一个人与人之间“无欲”“无为”“无争”,彼此和谐相处,宽大为怀,人人“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理想社会。老子提出的“无欲”“无为”“无争”“去甚,去奢,去泰”“知止”“知足”等主张,都是要人们效法天道,实现相对的和谐均衡。道家所昭示的遵道法自然的天人合一思想、贵德而无为的爱民治国理念、尚和而不争的少私寡欲警言,对于当今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