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不单单被看作理论家,而且也总是被看作政治革命的实践事业的组织者积极进行活动。在这本概括性的传记中,我只能简要提及他在这方面的活动,而不能作细致地描述和分析。
1847~1852年,马克思投身“共产主义者同盟”。“共产主义者同盟”——在他和恩格斯的影响下——由伦敦的小“正义者同盟”发展而来,马克思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了《共产党宣言》。同盟很快就扩展到巴黎和德国各城市。马克思竭力使同盟的成员熟悉他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无产阶级任务的批判理论。在一开始对1848~1849年无产阶级革命时机的过高估计之后,他不得不认识到,普遍变革的时机还不成熟。最后,他退出了还没有准备好、未能追随他的那个党。1852年这一事业结束,但马克思并未停止通过通讯报道和交谈四处“插手”。“国际工人协会”是他的政治活动的**。在协会的总部伦敦,马克思是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家和组织者。但一开始,这个组织就是由具有最不同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共产主义理论的追随者结合而成的,马克思不得不满足于人们对他的构想的最低限度的赞同。当与具有超凡魅力的米·巴枯宁领导的无政府主义者的斗争引起分裂的担忧时,马克思在1872年海牙代表大会上提出将“国际工人协会”的驻地迁往纽约的建议被通过,他的朋友弗里德里希·阿·左尔格(Friedrich A. Sorge)当时住在那里。这实际上结束了这个国际性政党。国际工人协会首先由于“巴黎公社”达到了它的世界性的最高声望。虽然协会中只有几个人参加了巴黎公社起义,但马克思和国际工人协会为巴黎公社承担了“责任”,并且在公社失败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给予高度赞扬。马克思以《法兰西内战——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宣言》为题发表的这部著作,对马克思逝世以后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马克思把“公社体制”看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1]。
在马克思看来,这个公社体制的最重要的方面如下:1.“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2.“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3.“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由此,自孟德斯鸠以来对于一个自由体制来说是绝对必要的权力部分被消除。“一切权力”应该掌握在由民主选举出来的市政委员手中,甚至在根本上掌握在他们的选举人手中,这些选举人能随时撤销任何市政委员。4.“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们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承担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是一样。”5.“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由国家行使的全部创议权也都转归公社。”甚至“法官”也失去了“虚假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奴颜谄媚的假面具”[2]。在巴黎短期内实现的,作为一种典范要为“法国作榜样”,而“在外省”,“集权政府”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在没有进一步加以发挥的《全国组织纲要》上说得很清楚,“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常备军在农村地区也将由服役期极短的国民军来代替”[3]。
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上花费了很长时间,并且他的研究是彻底的。在这部著作的初稿中还包括大量的细节补充。在马克思主义的工人运动中,尤其是在共产主义的政党中,这一体制方案中的联邦主义组成部分一般被完全忽略。唯一被一再重复的思想是“完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这一要求。但与此相关,马克思希望首先建立起没有独立官僚和常备军的政治制度,这一点自然不符合苏联执政的共产主义者的心意。
普鲁士-德国战胜法兰西第二帝国之后,革命的工人运动的重心转向德国。马克思和恩格斯以一种友好而不断批判的态度关注莱茵河彼岸工人政党的发展。与此同时,两人竭力使对党的领导人的批判尽可能地保持在内部,而不予公开,为的是不伤害仍然最有可能接受马克思思想的这个党。马克思为党内意志培养所作的最重要的文章是对1875年通过的合并拉萨尔派和马克思派的“哥达纲领”的批判。
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1875年)
马克思批判了《哥达纲领》中几乎所有甚至在文字上也往往是蹩脚的说明。他的批判直到1891年才——不顾社会民主党部分领导人的反对——发表。我这里的讨论限于下面的主要之处:“劳动不是(纲领主张,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如果单单把劳动看作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就会看不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原料(财富的自然组成部分)的所有者使劳动者处于一种依附关系,因为劳动者“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4]。
“在现代社会,劳动资料为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所垄断(地产的垄断甚至是资本垄断的基础)”,而不是如纲领所言——受拉萨尔影响,他“由于现在大家都知道的原因仅仅攻击资本家阶级”[5]——仅仅为资本家所垄断。顺带提一句,针对马克思的这一说明,弗兰茨·奥本海姆(Franz Oppenheimer)的“自由的社会主义”希望通过取消大土地占有者对土地的垄断来实现一种自由的经济制度,即“自由的社会主义”。
在纲领中,“公平的分配”被等同于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但劳动所得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无法得到分配。一定的费用必须用于完成下面的任务:
1.“用于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2.“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3.“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这个费用虽然能够减少,但不能完全取消。
4.“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一定资金,如“学校、保健设施等”。这个费用在未来甚至会显著地增加。
5.“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6]。
只有从社会劳动总产品中扣除这些费用后所剩下的才能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但这里起作用的“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7]。但这种平等的权利,就它的内容来讲,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作为“天然特权”在发挥作用[8]。再加上已经结婚的劳动者的不同需求,等等。“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只有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9]
最后一个批判重点是纲领建立“自由国家”的要求。在马克思看来,目前,比方说,“在瑞士、美国”等已经存在自由国家,但不是在德意志帝国境内。正如这两个国家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自由国家与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完全协调一致。对于一个革命的工人政党来说,重要的只是去确定“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制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10]?对于这个“只能科学地回答的问题”马克思没有解答,只有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这个“革命转变时期”的国家形式问题才具有现实意义。“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1]马克思说,这个纲领不可能谈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而只可能谈法国工人纲领在路易-菲利浦和路易-拿破仑时代已经出现的“民主共和国”的要求。因为,“正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最后的国家形式里阶级斗争要进行最后的决战”[12]。但既然他们没有勇气要求民主共和国,那么,提出只有在这种国家形式下才有意义的个别要求就是无意义的。因为,德意志帝国在此期间无非就是“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同时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成、以警察来保护的军事专制国家”[13]。
由于对德意志帝国真实状况的这种评价,1878年对德国工人党实施的非常法[14]就不会令马克思感到吃惊了。不过,他一生都以一种充满希望的同情关注着德国工人党的发展,并且同恩格斯一起,不懈地通过通信影响党的领导人,尤其是奥古斯特·倍倍尔(August Bebel)。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1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同上书,154~155页。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155页。
[4] 同上书,428页。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1页。
[6] 同上书,432~433页。
[7] 同上书,435页。
[8] 同上书,435页。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5~436页。
[10] 同上书,444页。
[11] 同上书,445页。
[12] 同上书,446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46页。
[14] 即反社会党人非常法。——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