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的不足(1 / 1)

(一)管理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职教师资培养培训的制度建设上,我国已颁布关于职业学校教师师德建设、在职教师研究生培养、校长培训、教师到企业实践等方面的政策文件,但仍未能覆盖职教师资培养涉及的全部问题。亟待政策规范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门针对中职教师管理方面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教师的职务评聘制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二是教师参与培养培训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三是行业企业参与职教师资培训的管理办法,建立监督评估体系,保证师资培养培训的质量。

(二)政策的具体性和操作性不强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及其实效构成政策过程的动态结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19]如果某项政策的制定水平不高,就会对政策的贯彻落实有直接的影响。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普遍存在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的问题。例如,1983年《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在师资培养培训方面提出“从今年开始要分配一定比例的大专院校、中专毕业生给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1993年,《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托有条件的普通高校、教育学院等建立1至2个培训机构”;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这几个文件中,“一定比例”“有条件的”“经济发达地区”等表述语义模糊、不具体,这些不清楚的表述会给政策具体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造成政策执行的效果不佳。

从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中职师资培养政策的名称来看,多是“决定”“意见”“通知”“报告”等权威式、宣言式的,很少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目前《职业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对我国职业教育的相关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全局性的、统领性的规定,是一部有较强综合性和原则性的法律。但该法在教师方面的规定较为简短,缺少具体规定和指导要求,这使得各地方政府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缺乏法律依据。除了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方面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外,一些政策的执行效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与中职师资培养培训相关的政策文件,但在实际落实上却出现政策重视、行为忽视的现象。例如,20世纪90年代的《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大对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等,但这些要求并没有被贯彻落实。政府政策执行不力还表现在对师资培养培训的效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不管是针对校长的高级研修班还是针对教师的师资培训班,都是简单听听课或者考试考核,并没有针对具体的培训效果做调查统计,导致缺乏对实施效果的认识和反思。

针对政策的具体性、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最好有针对职业教育教师的专门的政策法律法规,使各级政府在教师培养培训方面有一个较明确的标准。二是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和监督机制,不能在项目下达后就放任不管,在每一个培养培训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还要做好相应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三)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的衔接不够

首先是培养目标的衔接不够。进行职前培养的师范院校多是以“培养高素质的教师”为培养目标,过于重视理论知识,忽视教师的实践技能。职后培训分为新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培训目标也各不相同,职前职后的培养目标不能很好地衔接,不能循序渐进地促进教师发展。其次是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课程衔接不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大部分人在高中阶段接受分科教育,在课程学习中获得的知识面窄,难以为未来从事教师工作准备良好的知识储备。职后培训所学习的知识大都是零散的,或者是教师以前从未接触过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课程之间并不连贯,课程缺乏系统性。最后是管理体制的不衔接。职前职后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承担,很难在整体上规划,从而使教师的职前培养、入职教育和在职培训不能有机整合成一个连续的体系。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由于受到企业积极性、教师积极性、经费和时间等内外因素的制约,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流于形式,影响了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