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职教师聘任程序有待完善
尽管在1999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推行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但由于政府并没有针对兼职教师制定专门的聘任制度,各高职院校在聘任兼职教师时拥有完全的自主权,相当一部分不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关教学能力的兼职教师进入高职院校教师队伍,不少兼职教师并非是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被聘任的,而是通过熟人介绍、推荐进入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有些学校聘任兼职教师时仅仅达成口头协议,没有签订聘任合同。一旦双方合作出现不愉快,学校不能有效地对兼职教师进行约束和管理,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部分高职院校同兼职教师建立的只是松散的聘用关系,没有明确的责权规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管教学质量如何,学校都对教师一聘到底,这使兼职教师认为只要上完课、不出教学事故就算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高职院校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兼职教师考核和评价制度,对兼职教师的教学缺乏监督,这不利于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资格认定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教师法》规定了各级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当具备的学历。但是,我国现行的《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的资格认定、聘任及其与所在单位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兼职教师的聘任没有适合的法律依据。
(三)兼职教师的工作时间难以协调
我国职业教育的兼职教师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兼职教师在教学时间上受到限制。一是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时间受限。校方在聘任兼职教师时采用的方法通常是将兼职教师聘请到学校,让他们在校园中承担教学任务。但兼职教师大多是各单位的业务骨干,工作非常繁忙,另外由于人事、管理等制度原因,目前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还没有支持员工去学校兼职的政策,兼职教师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备课、上课,没有更多的时间像专职教师那样为学生答疑、研究教学方法。二是兼职教师与学生的交流时间受限。兼职教师没有时间研究学生的情况,对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了解不多,不利于因材施教。当学生需要学习上的帮助时,兼职教师往往不能及时地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三是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的沟通交流时间受限。兼职教师在校时间少,不可能与专职教师一起讨论教学经验。因此,兼职教师在教学时间、教学方式上都有特殊的要求,如集中上课、利用节假日或晚间上课,这些都对传统的教学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传统按部就班的教学管理方式也是影响聘任兼职教师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兼职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有待提高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指出,合格院校、优秀院校的兼职教师数要分别达到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的10%和20%;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要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优秀院校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占30%以上,其教学效果良好。然而,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在数量上仍然不足,且缺乏来自企事业生产、管理一线的高级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