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政策关于兼职教师的规定和解释
(一)兼职教师的来源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各单位和部门办的学校,要首先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专业技术师资问题,同时可以聘请外单位的教师、科学技术人员兼任教师,还可以请专业技师、能工巧匠来传授技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国家的政策文本中提到兼职教师的问题。在这个文件中,兼职教师的作用被确定为两点:一是弥补学校专职教师数量的不足,二是传授技艺。兼职教师分为外单位的教师与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师与能工巧匠两大类。199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是对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补充,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实施进行指导,在职教师资培养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到2000年使中专学校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职业中学、技工学校60%以上的教师达到任职资格标准。积极聘任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任兼职教师。”1995年,国家教委在《关于推动职业大学改革与建设的几点意见》提出:“要聘请一批富有实践经验,又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校任兼职教师,做到专兼结合。”该文件确定了“兼职教师”的名称、来源,确定聘任兼职教师的目的是专兼结合以提高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1998年,《教育部关于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教育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的意见》也提出:“要切实抓好‘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加强考核评估等措施,着重提高专业教师的操作和动手能力,同时注意聘请有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
(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
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本着培养和培训、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地解决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特别是技能教师来源问题。”这便是对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专兼结合的原则的表述。
(三)兼职教师的地位
1996年,兼职教师问题被写进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兼职教师的对象、作用和地位,并对兼职教师所在的部门提出了要求。
(四)兼职教师的任教课程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注意吸收企业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职业学校任教”,包括了从企业引进教师和聘用兼职教师。2002年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聘任兼职教师是改善学校师资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途径,各高职(高专)院校要结合实际,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兼职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的校外专家。”
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高职教师队伍的“双师”结构概念,要求“注重教师队伍的‘双师’结构”,同时“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
(五)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
2005年,温家宝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指出要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鼓励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下发,提出要增加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的比例,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同时要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年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2007年颁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地方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制度,积极鼓励职业院校从行业企业招聘教师。”国家近年的政策文件开始关注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关于聘任与管理等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