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办者(出资者)的不同身份为标准,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区分为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63],在身份地位、工资福利、监督管理等方面实行巨大的差别待遇,是当前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民办学校能否成为教育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和教育公共治理的主要伙伴,不仅取决于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还在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和整体进程。
事实上,除了举办者不同以外,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体制渊源、活动领域、提供产品等方面并无实质差异。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以前,民办学校一直都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然而,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教育领域并没有发生重大的结构性转型,公办学校在教育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具有绝对的支配性,民办学校则依然羸弱。公办资源在民办教育领域的扩张,已经成为目前民办学校发展的最大障碍:一方面,公办学校垄断了几乎所有的优质教育资源,包括经费、师资、生源等,使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受到很大挤压;另一方面,民办教育的结构也正在发生变化,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数量在不断增加,而真正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却不如预期。
鉴于事业单位有着官僚化公共部门的通病,近年来,事业单位一直在进行各种改革,虽然其中的市场化探索备受诟病、聘用制合同形同虚设,但是正在全力推进的养老保险和分类改革仍然为事业单位提供了继续改革深化的方向。而民办教育的从业者与研究者则一直希望能和事业单位同等地位同等待遇。这为我们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思路:是公办学校民营化还是民办学校事业化?
以民办学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为例,目前主要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将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以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旨在确定并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另一种是将公办学校新招聘的教师全部纳入劳动合同管理,不再入事业编制,招聘教师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转入教育人才分市场。采用类似民办学校的方式管理公办学校教师,体现了公办学校对教师正在从行政化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也逐步从身份依附关系转向平等契约关系[64],其目的在于加强教师流动并促进教育教学发展。
这两种不同思路的教师管理模式其实是从不同的方向解决公、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差异问题。前者从对民办教育的定性出发,试图将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靠拢;后者则反其道而行之,试图借助事业单位改革的契机,将公办学校教师的身份待遇等往民办学校教师的方向转变。对比这两种模式可以看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事实差异远非简单的定性正名即能消除,民办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有实质的区别也有待商榷。至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于其所需费用是由民办学校和个人自理,因此其实施效果必定大打折扣,毕竟能像宁波市那样对民办教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行高额财政补贴的地方政府还是极其有限的。
事实上,将民办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劳动关系,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做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私立学校教师的身份一般定性为学校雇员,把私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动合同关系,除非有特殊原因,一般均适用劳动法。如在美国,私立学校聘任教师一般实行公开招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义务及聘任期限。由于美国私立学校的举办者多半有宗教背景,而给教师聘任适用劳动法带来了障碍,即使是这样,其聘任合同仍属私法契约。[65]“日本私立学校的教师由校方自主管理,从教师的聘用、晋升、工资待遇到解雇都由学校自行负责。”“英国私立学校的师资管理权在主办者,私立学校在招聘教师等方面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私立学校的教师在决定自己的教育行为时,同样具有较大的权力。国家对私立学校师资管理方面不加干涉。”[66]
从当前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现状来看,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改革已经完成,分类管理的时间表也已确定,养老保险改革虽是阻力重重,但也已基本实现,因此,后一种解决思路更能顺应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趋势,应区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进一步予以改进和完善。从长远来看,我们应摒弃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做法,以成立基础与事业目的为标准,统一将从事公益服务的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都确定为公益社团法人,由国家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否则,即便新法增加了“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仍然不能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向公办学校和政府系统的高流动率问题。
民办学校目前急需解决的是我国包括社保费用等在内的人工成本大幅上涨的问题,这直接体现在民办学校教职员工“五险一金”费率偏高及缴费基数确定和增长机制上。因此,应在不影响参保教师待遇水平的情况下,合理降低学校“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比例,探索阶段性下**师的社保缴费率;同时推动地方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基金,优先用于教师队伍建设,釆用按比例分担或者政府补贴的方式承担部分教师社保费用。还应对接公积金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民办学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彻底清理和纠正歧视性政策,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薪酬待遇、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奖励扶持等政策不配套、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降低人才自由流动成本,破解人才“招不进、留不下”困局。[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