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1 / 1)

学生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工作得以正常、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是教育工作的关键性环节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学校的法治化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学校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学生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也与日俱增。但是由于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伦理政治影响下形成的以义务为中心的思维方式长期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学校在学生主体思维上还是比较匮乏,对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实质认同不足,导致在学生管理活动中背离学生天性,不符合教书育人的教育理念,甚至严重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国大中小学校仍较普遍存在着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休息权等现象。比如:学校为提高升学率,把成绩不好的学生开除或劝其退学,不允许其参加升学考试;放弃或终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不开设音乐课、美术课或随意挤占体育课等与应试无关的课程;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学校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和保护措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学校没收学生的贵重物品,损坏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变相向学生索要礼物;教师、学校行政管理人员讽刺、挖苦、辱骂学生,当众贬损学生,给学生取带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的称号;某些学校、教师随意窥探学生私生活,擅自公开学生的隐私,对学生进行搜身,扰乱学生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学校不按时放学,占用课余时间给学生集体补课或训练,或占用学生午饭后的休息时间,组织诸如比赛、大扫除等活动;等等。这反映出我国在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方面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其核心是对学校的学生管理权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制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

学校拥有一定的学生管理权是十分必要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使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并且在各种管理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使学生逐渐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制能力和独立处理日常生活事务的能力,从而间接或直接地实现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但是任何权力都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容易超越自身的界限和被滥用,从而造成对权利的侵蚀。因此,应明确学校在行使其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力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以免侵害学生的具体权利。

第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学校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要求学校在制定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和教育管理学生时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应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这个原则应适用于学校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处理,在涉及影响或剥夺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时候,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而不能由学校单纯依据学校规章自主处理。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只能由法律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做出必要的、适当的约束,其他限制都可能是违宪的。学校在制定一切规定和章程时,必须首先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也只能自觉地置身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这一原则要求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应该符合立法目的,并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不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并且应符合职业道德的要求。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合乎教育规律。即学校的管理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学校是实施教育的场所,而教育活动是有规律可循的。一些基本的教育规律在学生管理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如学生管理的宽严结合原则、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实施自我管理的原则、启发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反复教育的原则等,这些都是学生管理符合教育规律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要合乎教育目的与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及特点。即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必须与培养全面发展的公民这一教育目的相适应,同时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中小学生处在特殊的成长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是不成熟、不稳定、可塑性较强,充分考虑到其心理、智力和身体发育的水平与规律。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是对学生行为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价后的一定结果,这种评价的标准可以包括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多元的维度,不同的评价标准得出的结论亦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执行纪律处分规定的时候,应当着眼于实现教育目的,以教育手段为主。既不能降低标准,迎合部分道德观念较低的人的要求和愿望,使制定出来的纪律处分包容学生违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的行为,失去促进高尚道德、推动文明进步发展的作用;也不应当提高道德标准,使制定出来的纪律为大多数学生难以达到。学校应根据学校培养目标,认识和判断学生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并从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尊重学生基本权利的角度,反思学校的纪律处罚标准。学校的纪律处分是学生行为规范的底线,应当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

第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问题所依据的原则之一,具有总括性和普遍性。所谓比例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目的和所采取的手段之间必须符合一定的比例。比例原则本身又包含三个次要原则:一是妥当性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是为了实现合乎法律要求的行政目标,并且是有助于实现特定行政目标的正确行为。如果一项行政行为的做出不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或无助于达到法定目的,则是违反了妥当性原则,从而违反了比例原则。这层含义强调的是目的与手段的相当。同时,只要该行政措施或行为(手段)能够部分地实现行政目标,即不违反妥当性原则。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在符合妥当性原则后,在所有能够达到行为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最少侵害的方法,即在符合行为目的的前提下,行为者应该选择侵害最轻的方法。必要性原则的一个最精彩的描述来自德国魏玛时代弗莱纳的一句话:“不可用大炮打麻雀。”这句话表明,严厉的手段只有在已经成为最后手段时才可以采纳。[11]三是均衡原则,即行政手段给行政相对方所造成的损害或不利影响,不得超过其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所包含的公共利益。换句话说,行政行为的目的利益和手段成本之间应该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倘若行政行为为了较小的公共利益而违反较大的个人利益,则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具体到学校学生管理上,比例原则要求学校行使管理权力必须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罚过不相当和责过失衡,应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学校在做出纪律处分决定时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标准:①可处分可不处分时,应不给纪律处分;②处分可轻可重的,应选择较轻的纪律处分;③受处分的人所受的处分必须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动机、目的及一贯表现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12]

第四,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事中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从而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就是在行使权力及做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近年来,正当程序原则被大量地介绍到中国,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认识到,法律程序是控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这一原则要求学校在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学生,向学生说明行为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等,以保证所做出的决定公开、公正、公平。正当程序原则对学校的学生管理提出以下要求:首先,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这一要求在学生管理中主要体现为被处分学生所在的院系(所)无权直接做出处分决定,而应向学生处或教务处等有权做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提交调查记录和处分意见,由其做出处分决定。其次,说明理由。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理由和依据应当援引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应条款,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最后,听取陈述和申辩。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特别是对其受教育权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