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当前,我国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域的矛盾集中凸显,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有的甚至进一步激化。究其原因,不乏利益相关者不敢担当,遇到矛盾和问题绕道走,存在观望、推诿现象;化解矛盾的办法不当,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体制不健全,政策长期得不到落实。实际上,政府、举办者(出资人)、教师和社会等利益相关者需要妥善解决民办学校教师身份地位问题,切实提高待遇,健全职称评聘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把促进教师发展作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从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动向看,未来总体动向是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扶持框架下,建立健全两类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的不同政策选择和体制机制,重点扶持非营利性、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率先实现教师队伍的高质量发展。政府、举办者(出资人)、教师和社会等利益相关群体应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发挥共同促进教师发展的作用。
(一)明确政府支持和管理职责,保障教师发展
1.转变政府职能和服务理念
树立有限、责任、法治、服务的政府观念,对民办教育实行包容性管理、服务型管理、协作性管理和保障型管理。把解决影响民办学校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和教师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突破口,及时反映和协调民办学校教师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构建教育系统内部和外部多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制,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扫除体制机制障碍,依靠教师开创新时代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局面。
2.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政策
第一,设立中央、省级和地市三级政府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部分用于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骨干教师培养等项目的支持。专项资金和项目纳入财政预算,与同级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民办学校教师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和教师交流培训等权益保障。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优化经费投入结构,优先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最薄弱、最紧迫领域的建设,重点用于按规定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
第二,建立购买教育服务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依法采取财政补贴、基金奖励、费用优惠等方式,支持、奖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可以采取差额补助、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科研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公共财政支持政策,鼓励、支持民办学校逐步提高教师待遇保障。
第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拓展民办学校筹资、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资金运筹机制,使更多经费进入并用在教师身上,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奠定物质基础。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3.统筹推进公办、民办“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
第一,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建立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发展保障一体化发展机制,推进民办学校教师身份地位、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和民主管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体化。
第二,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纳入教师日常管理,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
第三,明确教师身份地位,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职业吸引力。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确保教师编制比例与本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大体平衡,按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基本退休费以档案工资为依据,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待遇,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缴纳商业保险、职业年金等提高教师待遇。
第四,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分类评价、学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职称评聘制度,建立符合民办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和队伍实情的职称评聘标准和体系,鼓励民办学校结合自身发展特点,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聘标准,自主组建评审组织。
第五,赋予民办学校相应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权限,无此权限的学校由各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部门代理,产生费用由政府财政进行适当补贴。让民办学校的教师在办理调动、转正定级、职称评聘、业务进修、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六,重视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单列或增加民办学校教师课题立项申请机会和比例,帮助民办学校分类培训教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帮助教师实现专业发展。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力规定并要求学校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发展和培训。
(二)学校承担主体责任,促进教师发展
教育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出资人)应树立“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充分重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健全教师管理体系,加强资源配置管理,确保经费优先用于教师队伍建设,创新以教师为核心的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新模式。
1.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
体现以人为本,突出教师主体地位,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设立董(理)事会、监事机构,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范民办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出资人)代表的比例,增加教师代表比例,使教师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务有发言权和参与权。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益,每年定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完善提案议案制度。逐步培育和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工会组织,使之具有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用法律和道德对其进行约束,提高其自治和自律能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救济机制,保障教师权益矛盾化解渠道顺畅。培育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意识,使教师具有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组织教师依法理性有序参与民办学校治理。
2.逐步提高薪酬待遇
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教职工薪酬待遇。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标准,提供符合民办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学校发展现状的工资待遇,建立教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使工资水平与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水平相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同时,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倾斜长教龄工龄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探索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提高待遇保障。
3.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由单一工资福利向“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教师年金”转变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建立教师职业福利,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将部分剩余索取权转让给教师,允许教职工持股。通过权利重新配置,用剩余索取权来激励代理人,既增加教师收入,又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最终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4.加强教师发展专业机构建设
探索成立教师发展研究中心,加强教师教育教学指导和学术研究,为教师交流培训、科学研究、职称评聘和专业发展提供平台。完善课时授课和学术休假制度,保证教师的正常休息休假权益。成立教师权益办公室,负责教师权益保障相关事宜,为教师权益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三)行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助推教师发展
1.鼓励民办学校教师积极参与
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能力,提高自身权益维护意识和能力,主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更好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加强组织认同感、教学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学校民办管理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行使教育教学权、专业发展权、监督管理权等。依照工会法行使相关权利,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2.营造教师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把握行业组织的中立、协同优势,多层面、多方式提供专业服务,有力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民办学校教师先进事迹,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促进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工会的作用,引导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积极联合企业行业参与民办学校教师培养培训过程。对长期在民办学校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积极宣传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
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及队伍建设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加强民办教育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建设,以中立的立场发挥第三方研究和评估职能。加强国际比较研究,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私立学校教师发展经验,为促进队伍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搭建政府、社会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桥梁,探索民办学校教师发展新模式。建立第三方督导检查制度,把民办学校教师发展情况作为民办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公告督导结果,推动教师队伍建设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