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生发展现状及特征(1 / 1)

随着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颁布实施,民办学校学生的发展及权益保障受到广泛关注,如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法律地位,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成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但就目前来看,民办学校学生依然面临着发展水平不一、合法权益受损、经济负担较重、发展空间不足等问题。

(一)教育服务水平各异,学生能力水平不一

由于实行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由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办教育的发展质量深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环境和政府管理模式的影响,民办教育服务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和内部差异,不同地区和学校的学生享受到的民办教育服务水平不一,有的学生能获得同等甚至远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育服务,而大部分民办学校学生获得的教育服务质量与公办学校的教育服务质量尚有较大距离。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认可度较高、地方政府宏观引领有力的地区,民办教育发展较快,活力较强,层次较高,高水平、高收费的民办学校不断涌现,使当地的民办学校类型更加多样、民办教育的服务方式更趋多元,这就赋予了当地学生充足的教育选择权,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基本能享受到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教育服务和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还有机会享受到优于公办学校的高端优质民办教育。

反之,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或对民办教育认可度不高的地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力度明显不够,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加上社会资本对学校的支撑力量不强不稳,民办学校在“内忧外患”的夹缝中生存,发展举步维艰,空间严重受限,体制机制优势活力很难激发。此时,公办教育无疑成了当地优质教育的主要代表,民办学校只能发挥补充性的作用,从而导致多数民办学校学生无法享受到与当地公办教育同等的教育服务,学生的能力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二)学校管理方式严格,学生合法权益受限较多

身体和心理健康是学生的两大核心权益,亦是社会各方的最大关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民办学校学生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这是民办学校学生最为重要的权益。但总体而言,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较为严格,管理方式趋于量化,管理的人性化稍显不足。

民办学校的管理模式致使民办学校学生的人身权益保障情况不容乐观。一方面,因管理理念落后、监管力量不足,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不同程度侵害,这在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较为常见。当前,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学前教育的主力军。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效应有待激发、学前教育发展质量参差不齐的背景下,优秀的民办幼儿园能够提供质量较高、类型多样的教育服务,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但大部分民办幼儿园办学条件简陋,生均校舍面积不达标,幼儿膳食搭配不科学,存在管理方式单一、育儿内容小学化等问题,很难为幼儿提供充分的游戏空间和应有的科学养护,甚至违背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权。一些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仍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违规招聘无资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不力,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校园欺凌等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恶性事件频发。

此外,有些民办学校采用“军事化”管理模式,对学生的人身自由和隐私权重视不够,这在民办高校中较为常见。与公办高校不同,民办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更细,行为的规范范围更多,民办高校学生无法像公办高校学生一样随意外出离校、自主选择学习资源、自主安排学习和生活时间等,如某民办高校的《公寓管理条例》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行为进行了细致化规定,如“季节更替时,各寝室挂、收蚊帐应统一”“盖被统一叠成方块形放在床的一端,枕头放在另一端”“不得将一次性饭盒带入寝室”,对学生宿舍内的物品摆放位置、物品收放时间、作息时间进行近乎“军事化”的管理。不少学校还配有专门的纪律巡视部门和学生自治组织共同协助校内的管理工作,对违纪学生采取扣分、记过、通报等处理手段,不少民办学校将学生日常表现数量化,将学生日常的行为规范得分与评奖评优资格直接挂钩,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制。这种过度的集中管理极有可能触及法律底线,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对学生发展也影响极大。

(三)学生经济负担较重,心理压力不容忽视

目前,民办学校的学费定价机制与公办学校有所不同。我国公办高校执行成本补偿机制,即根据学生培养成本,由公共财政和个人合理分担比例,家长和学生可以以交学费的方式补偿部分教学成本,或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来补偿政府或大学提供的住宿和膳食服务。而民办高校按照办学成本收费,实行的是市场机制下的全成本定价方式,学费是民办高校的主要办学经费来源。不少研究发现,民办院校学费的均值和标准差都高于公办院校,表明民办院校学费水平明显高于公办院校,也彰显出民办院校学费的波动性和灵活性。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影响,人民群众对缴费上学的心理承受力一直比较低,尤其是对收费昂贵的民办教育,不少普通家庭更是颇感压力。因此,公办学校长期成为多数家长和学生的第一选择,就读民办学校往往沦为家长和学生的被动之举。值得一提的是,在市场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拉大,贫富差距日趋严重,能否承担起高额学费无疑成为影响学生入学机会的重要因素,并深入影响民办学校学生的就读心态和心理健康水平。有调查表明,多数民办高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水平一般,高额的学费给普通家庭带来了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与此同时,民办学校学生的奖助贷机制尚不健全,国家层面的奖助学金名额明显少于公办高校,学校层面的勤工助学机会和资助金额明显不足,相当一部分民办高校学生只能选择贷款。在缴付了比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更高的学费之后,民办学校学生还需要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极易引发焦虑等心理。

高额学费也导致民办学校学生的未来教育预期相对较高。有研究发现,学生认为学费水平受教育服务质量影响且二者密切相关。[10]这就意味着昂贵的教育投资之后,民办学校学生对教育的未来预期也随之上升,但由于民办学校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重要信息的不对称等缘由,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校学生的心理落差感较强,获得感较低。高额的学费极易使民办高校学生产生“教育消费者”的观念,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教育服务质量期望较高,认为学校应尽最大可能满足他们的学习生活需求,实现招生宣传中的若干承诺。但由于我国民办高校的起步较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招生信息失真等历史及现实问题的存在,学校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很难符合学生的心理预期,学生对学校硬件环境和软件资源的满意度相对不高,不少学生对于毕业之后的去向充满疑惑,民办高校学生的心理压力较大,心理健康情况较为严峻。[11]

(四)学生发展空间受限,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更是提升民办学校办学声誉、维系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首先要对学生权益的内涵和外延形成基本认知。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是指民办学校在校生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意味着民办学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的利益。

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来看,民办学校学生都应当获得体能、智能的充分发展权益,应当获得全面发展权、和谐发展权、持续发展权和差异发展权等发展性权益,即学生的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能力能得到全面发展,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以提升,能根据自身实际和个人兴趣自主选择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能按照自身成长成才规律自主发展,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特点能够受到尊重,不同学习成绩和学习进度的学生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但我国民办学校学生的发展权益保障情况依然严峻。一方面,各方对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学生的发展权益重视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发展权,是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实践操作层面,民办学校学生的发展问题仍未深入人心,学界很少从权利的视角探析民办学校的学生发展问题,学生发展尚未被提升到学生基本权利的理论高度,导致与民办学校学生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虽不少,但大都很难发挥出引领实践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民办学校学生很难享有充分的发展权。我国多数民办学校还处在维持生存、追求规模的外延发展阶段,学校资金和资源供给相对不足,只能将有限的资源用到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教职工工资的按时发放、生源的稳定与增长等方面,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关注教育教学中最重要的育人环节,学生的学业发展、升学深造、就业创业等发展性权益受到忽视,学生所能享受的资源总量和质量大打折扣,所能获得的学业、就业和创业指导相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