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形成(1 / 1)

1990年8月,在上海市、浙江省实验的基础上,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教基[1990]017号)。[7]

文件指出,自1983年教育部对《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提出“毕业考试要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基本教材命题,试行初、高中毕业会考”以来,一些省、直辖市进行了认真试验,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高中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克服文理偏科现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教委要求,从1990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给中学教学以正确的导向。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性质和功能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必修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的重要手段。是与高校招生选拔考试具有不同性质的考试。凡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会考成绩达到学籍管理中毕业生文化课成绩合格标准,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可以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印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考查项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体育课由各校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命题标准要根据会考学科中必修课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中学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考范围和标准,作为会考命题的依据。力求难易适度,分量适中,使按照教学要求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一般都能达到会考要求的标准。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科教学全部结束后进行。考试科目原始得分用百分制,报告学生成绩可用原始得分或等级分,并且逐步过渡到统一用等级分。考查项目的成绩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实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包括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卷工作可放在地(市)一级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监测抽查。

要保证进行会考工作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必要的设备。可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商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教育经费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