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与进一步发展(1 / 1)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全面推进了我国教育领域的改革。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入,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高等院校用人机制,以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同年3月,中央职称改革小组批转了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各级教师职务的职责、任职条件、任职资格评审、聘任及职务任命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的第二条指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这一阶段的高校聘任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由政府主导的改革,是国家整体制度变迁的一环。[2]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在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中发挥各高等院校的自主权,成为教师聘任制改革中的又一重要课题。

1992年,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指出,高校有权自行选择不同的用人制度和管理制度;有权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有些高校开始有了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主权。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此外,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和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均提到教师聘任制度。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制度保证和法律保障逐步健全和完善。

随着1999年我国高等院校的扩招,高等院校教师的质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在此背景下,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时期。1999年,《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加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用2~3年的时间全面推行高校教师聘任制。2000年6月,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快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改革的核心和重点是聘任制,从此,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工作全面铺开。2000年以后,许多高等学校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机制,加快了教师聘任制度改革、职员制度改革、机构编制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破除了教师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全面推进聘任合同制。在教师聘任中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实行评聘完全合一的教师岗位聘任制;改革教师聘任组织和工作机制,将选聘教师和决定教师职务晋升的工作重心下放到院系,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的作用;严格教师聘任条件;规范聘任合同和聘后管理,实行灵活多样的聘任形式;将教师人事争议的处理由主要依靠行政救助和申诉转变为以聘任合同为依据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途径。2003年1月,华东师范大学率先推出“终身教授聘任制”,首批62名终身教授,平均年龄为58岁。被聘任为终身教授的教师包括“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紫江学者”。该校称实施终身教授聘任制的目的在于保证终身教授全身心地投入重大基础性、原创性科研课题研究,在全面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过程中,将采用终身教授、合同教授、非固定教研岗位的临时外聘等聘任形式,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在此之前,厦门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等高等学校在实施教师聘任制方面也都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2003年5月,北京大学出台了《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接着,在6月又发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前一稿进行修改。鉴于教师对此稿的意见颇为强烈,北京大学对方案进行了修改。2004年,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北京大学新的人事制度改革开始启动,依据《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公开向海内外招聘95名教授。

在经历了几年的高等教育加速扩招后,2004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当年招生总数达到447.34万人,大约是1998年的4倍。高校招生规模在短短六年内翻了两番,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已经超过2000万人。伴随着扩招,高校教师规模也迅速扩大。到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规模由1998年的40.72万人增长到85.84万人,增幅达110.81%。1998年,普通高校专任教师与学生的师生比为1∶11.6,2003年为1∶17.0。高等教育的大幅扩招,对高校师资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师聘任制成为提高高校教师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2005年9月,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事局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北京33所市属市管高校和成人高校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行教师聘任制后,由北京市组织的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审将被取消,权力下放到各高校,高校根据自己的岗位需求进行聘任,实施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2006年,人事部开始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之后又印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高校积极响应,例如,从2006年开始,所有新进北京理工大学的教师需要把人事关系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同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截至2006年,北京理工大学的1789名教师中有约60人实行了人事代理制度。[3]2007年,我国高校开始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高校教师岗位分为四层十三级,一、二、三、四级为教授岗位,五、六、七级为副教授岗位,八、九、十级为讲师岗位,十一、十二、十三级为助教岗位。我国明确了教师岗位设置,强调岗位的重要性,鼓励高校自主进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的改革探索,使教师聘任制与岗位聘任制相衔接。2008年,国家开始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又称“千人计划”),是高校岗位聘任制的最初实践,具有示范作用。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制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加强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完善激励机制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事业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提出分类指导人员聘任制度改革和实施,赋予高校在分类设岗、分类评价方面的自主权。此后,浙江大学、南京大学等纷纷进行聘任制度改革。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俗称“高教三十条”)明确了岗位聘用分类改革的方向,指出要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办法,明确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制定聘用、考核、晋升、奖惩办法文件,为高校探索人员招聘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提供了指导。

这一时期,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并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各高校都纷纷出台了关于教师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一系列具体规定,重视对教师的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考核内容一般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成绩三个方面。与考核工作相适应,许多高校还建立了岗位津贴制度。同时,高校还实行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制和结构工资制。根据这些制度,高校教师的工资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按职务等级(学术人员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层)确定的工资及福利和按岗位确定的津贴。职务等级工资、教学科研岗位津贴则按照各校制定的岗位津贴标准和相应工作量标准发放,岗位津贴一般以严格的年度履职考核为前提。由于岗位津贴标准由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所以各校岗位分类、工作量标准、津贴水平存在差异。2008年12月和2009年9月召开的国务院两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我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教育规划纲要》指出,高校要改进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绩效评估,进行动态管理。2010年以来,各高校开始致力于绩效工资的改革,将激励理念引入高等教育管理中,以便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各高校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实施,使教师聘任制度不断完善,激发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了教师队伍的素质,同时也增强了高校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使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动高校等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办法和操作方案,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正式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里程碑式的政策文件,在切实理顺体制机制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文件重申应推动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等学校;推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加强聘期考核,准聘与长聘相结合,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加强职称评聘事中事后监管。这些举措使教师聘任制改革有了机制体制方面的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