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纳入了国家干部体制,高校教师属于国家干部。1956年,国家高等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任用教、职、工人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教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列入国家行政计划调整范围。1960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颁布,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期间,教师职务制度停止实施。1978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并指出原来已经提升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者,一律有效,恢复职称,不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国务院196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仍可执行,并且教授的提升批准权限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高校全面恢复了教师职称及提升制度,而且国家对教授的审批权限也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1979年开始实行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图书情报人员职务名称制度。为提高师资质量,1979年,教育部试行《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职责做出具体规定,提出对各级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三方面。实行定期考核,并填写《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登记卡》,存入教师业务档案。[1]1982年,《教育部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出台,提出在3年内恢复教师职称的确定和提升工作的基础上,这项工作开始转向经常,其中明确规定了高校教师职务确定与提升的思想政治条件、业务条件、考核制度、评审程序、批准权限等方面的内容,教授职务的提升与确定仍由教育部批准。1983年9月以后,教育部在进行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草拟了实行学衔制、学衔与职务聘任“双轨制”、教师职务聘任制三种改革方案。其中,学衔与职务聘任“双轨制”于1984年12月先后在北京、上海等八所院校进行试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初步恢复了高校教师职务名称,并进行了教师提职工作,试行了学衔与职务聘任“双轨制”,这是教师聘任制度的初步发展。
一、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初步发展(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