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58(1 / 1)

论语64个人生智慧 张瑞 1025 字 2个月前

为政不要以私害公

【原文】

子曰:“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

【解析】

孔子说:“一个人能够生存在世界上是由于正直,不正直的人有时也能够生存在世界上,那是由于他侥幸地避免于祸害。”

孔子认为:“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意思是说,一个人能够生存在世界上是由于正直,不正直的人有时也能够生存在世界上,那是由于他侥幸地避免于祸害。在政治上,不以私害公是正直的一种很重要的表现形式。中国历史上,有许多能人不念旧怨,不计私情,以国是为重,而不以私害公。他们的行为至今受到人们的称赞。

西汉萧何与曹参都堪称不以私害公的杰出人物。

萧何与曹参都曾是沛县小吏,萧何是主吏椽,曹参是狱椽,两人同时参加了刘邦起兵。后来,一个运筹帷幄、支撑全局,一个披坚执锐、身经百战,又同时成为西汉王朝的开国元勋。

刘邦统一后,大行封拜,先树萧何为酂侯,食邑最多,这时,包括曹参在内的战将功臣们愤愤不平,都说:“臣等身被坚执锐,多者百余战,少者数十合,攻城略地,大小各有差。今萧何未尝有汗马之劳,徒持文墨议论,不战,顾反居臣等上,何也?”刘邦借狩猎讲明了萧何在建汉中的作用,他说:“夫猎,追杀兽兔者,狗也,而发踪指示兽处者,人也。今诸君徒能得走兽耳,功狗也。至如萧何,发踪指示,功人也。”既然说到这一步,战将们便不好再说什么。

受封完毕,排定位次时,战将们推出了他们的代表曹参,纷纷陈辞道:“平阳侯曹参身被七十创,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分封之时,刘邦已拂逆功臣,首封萧何,这时,虽然仍想将其列为第一,但一时找不出新的理由,关内侯鄂君很了解刘邦的心思,遂上言论萧何与曹参之功劳,他说:“群臣议皆误。夫曹参虽有野战略地之功,此特一时之事。夫上与楚相距五岁,常失军亡众,逃身遁者数矣。然萧何常从关中遣军补其处,非上所诏令召,而数万众会上之乏绝者数矣。夫汉与楚相守荥阳数年,军无见粮,萧何转漕关中,给食不乏。陛下虽数亡山东,萧何常全关中以待陛下,此万世之功也。今虽亡曹参等百数,何缺于汉?汉得之不必待以全。奈何欲以一旦之功而加万世之功哉!萧何第一,曹参次之。”

刘邦当然立即采纳了这一建议。虽然两次事件都是刘邦定夺,但曹参、萧何之间却产生了较深的隔阂。史称:“(萧)何素不与曹参相能。”又称,“参始微时,与萧何善,及为将相,有隙。”但两人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宰相气度,都做到了不以私害公。萧何病重之时,惠帝前往探视,问道:“君即百岁后,谁可代君者?”萧何答道:“知臣莫如主。”惠帝问:“曹参何如?”萧何马上顿首道:“帝得之矣,臣死不恨矣!”完全抛弃个人恩怨,举荐曹参。而曹参为相后,也是不计个人恩怨,一仍萧何成法,史称:“至何且死,所推贤唯参,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

唐中朝的名相李泌就是不计私情以大局为重的代表。

安史之乱爆发后,李泌随肃宗至彭原(今甘肃镇原东),规划反叛大计。肃宗与李泌谈及李林甫,想命令诸将,克长安后,掘其冢墓,焚骨扬灰。李林甫是唐玄宗后期宠信的奸相,口蜜腹剑,害人无数。他曾谗害李泌,几致死地,按照常理,对肃宗这一想法,他自然会十分赞同。但李泌考虑的却不是个人私愤,他认为若是肃宗为首的新朝廷这样对待以往的怨仇,恐怕会波及安史叛军中的新仇人,使他们断了改过自新、归附朝廷的念头。因此,他提出:“陛下方定天下,奈何雠死者,彼枯骨何知,徒示圣德之不弘耳。且方今从贼者皆陛下之雠也,若闻此举,恐阻其自新之心。”肃宗听后,十分不悦,反问道:“此贼昔日百万危朕,当是时,朕弗保朝夕。朕之全,特天幸耳!林甫亦恶卿,但未及害卿而死耳,奈何矜之?”后在李泌的反复劝导下,肃宗接受了这一意见,并说:“朕不及此,是天使先生言之也。”

对昔日仇雠如此,对昔日有恩于他的人,李泌也同样不徇私情,以大局为重。肃宗与李泌少相友善,一直尊称“先生”,其爱妃张良娣非常关照李泌,并曾为其解脱险境,安史之乱爆发后,两人又都十分倚信李泌。但在关于张良娣的问题上,李泌一直恪守大局,不肯迁就,肃宗抵彭原不久,玄宗曾派人送给张良娣一副七宝鞍,李泌认为应交付国库,他说:“今四海分崩,当以俭约示人,良娣不宜乘此。请撤其珠玉付库吏,以俟有战功者赏之。”听到这话,张良娣不太高兴,道:“乡里之旧,何至于是!”良娣与李泌又是同乡,故云。肃宗道:“先生为社稷计也。”马上命人撤下七宝鞍。过了不久,肃宗又对李泌道:“良娣祖母,昭成太后之妹也,上皇所念。朕欲使正位中宫以慰上皇心,何如?”也就是要封良娣祖母为太后。李泌则认为:“陛下在灵武(今宁夏永宁西南),以群臣望尺寸之功,故践大位,非私己也。至于家事,宜待上皇之命,不过晚岁月之间耳。”肃宗又接受了这一建议。不过,李泌也由此得罪了张良娣,以后,连续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使他一度归隐山林。

凡事有大小轻重之分。政治乃天下之公器,是为众人谋利益的事情,而个人恩怨属于个人之私务,切不可以私乱公,以小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