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现代性社会和资本主义现实困境根源的宏观描述和分析过程中,吉登斯用“断裂”这个关键词来表征其矛盾的根源,非商品生产社会与商品生产至上社会的断裂,稳定的社会生活与冒险、消费和风险社会之间的断裂,传统社会与后传统社会之间的断裂,构成现实社会灾难性后果的现状。然而,在吉登斯看来,人类文明之所以能够延续,人类生活之所以能够升华,关键在于社会历史的连续性,只有连续的社会、相对稳定的社会,人们才能安宁,社会才能进步。当然,这并不是说,吉登斯否定社会变革,而是说他认为社会要理性的变革,要在延续好的传统的过程中进步,因此,必须抵抗断裂,使之符合它自身进步的结构化,才能延续人类的历史发展,避免陷入社会断裂的深渊,而这才真正符合人的自我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目标。
(一)结构化的社会就是人的生存世界
人是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所有的人都是行动者,不仅具有认知能力,能够对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行为的条件和后果,拥有大量的知识和确定性的理解,而且还能按照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来行动和生活,在具体活动中展示出自己复杂的生存能力和实践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具体实践活动,是在社会系统中实现的,而社会系统是由多种因素“束集”在一起的真实的结构性存在,是被结构化的。
在社会系统与主体人的相互关系方面,吉登斯批判涂尔干的观点。他认为涂尔干过分强调社会对于个体的先在性建构的客观性,将社会与个体行动者分离,社会只是行动者的活动环境,而且这个活动环境构成了限制活动者的外部力量,完全没有看到作为社会构成重要要素的个体及其个体行动对社会构成的影响力量。同样,吉登斯认为帕森斯(Par-sons)的理论力图将个体与社会系统的整合联系起来,把行动者的行为需求目标与社会整合的基础定位于主体内化了的价值和社会的价值共识,是一种“唯意志论”,就是说在吉登斯看来,帕森斯的理论,虽然看到了主体人的存在,但人仍然不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建构力量。因此,吉登斯通过分析、区别“社会”“系统”与“功能”等概念,说明社会与个体的关系,同时,论证了社会与个体之间为什么是一种相互的能动的结构化关系,即相互建构的关系,并进一步说明社会与个体的积极建构关系是要趋向人如何才能更好地存在和发展。
既然吉登斯的理论研究是人在社会中如何生存的更好这一主题,因此,他也是从区分“社会”这个词的日常含义和学术含义入手开始研究工作的。在吉登斯看来,我们在日常用语里的“社会”一词,有两方面的主要含义。其一是在“社会交往”或社会互动活动中所包含的广义的意涵;其二是作为一个统一体的某一“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它有特定界限,以使自己与周围其他社会区分开来。①虽然这两种含义有很大的差别,人们在日常使用中并不做明确的区分,尽管含糊不清,但也没有产生什么严重的后果,因为社会总体一般总是与确定的场所相联系,具有使用“社会”这一词的相对清晰的情景。
然而,在社会科学中,对“社会”一词的理解却有很大的差别,其中有几种理解是很有害的,包括社会有机体、内生以及民族一国家等三种理解。社会有机体的“社会”基于这样一种假定,即把“社会系统”看成与生物系统在概念上有密切关联的东西,提出社会有机体理论,如涂尔干、斯宾塞(Spencer)以及其他19世纪的许多学者在描述社会系统时,往往都直接采用有机体比拟,尽管现在持这种立场的人很少了,但暗含的类比还屡屡可见,如“开放系统”理论;“内生”理论或“展开”的模式理论,认定社会的主要结构性特征、支配社会稳定与变迁的力量内在于该社会,这种看法往往与第一种见解有所关联,人们设想社会具有与控制有机体形式和发育的机制相类似的特征;民族一国家的社会理论有一种更普遍的倾向,就是用实际上只属于作为现代社会的特征,来概括所有的社会总体类型。民族一国家具有精确限定的疆界,而历史上更为常见的显然是其他一些类型的社会,它们并不具备这一特点。②受这些错误认识的影响,人们往往对“社会”的内涵做简单化的处理,把社会假设为社会性的可以被清晰界定的研究单位或整体,但这并不符合实际。
在吉登斯看来,社会性总体只能建立在沿时空边缘分布的跨社会系统的情境中。换句话说,所有的社会都既是社会系统,又同时由多重复合的社会系统交织构成。这种多重复合的系统既可能完全“内在于”社会,又可能跨越社会的“内部”与“外部”,在社会总体与跨社会系统之间形成多种可能的关联形态。①显然,吉登斯所理解的社会,是一种在特殊的时空构造中交织而生的社会系统,在社会总体与跨社会系统之间形成多种可能的关联形态,包含了不同类型社会之间的各种关联形式,并可以通过分析其间所涉及的自主与依赖关系,把它视为支配体系加以考察。按照吉登斯的说法,“社会”是以一系列其他系统性关系为背景,从中“凸显”出的社会系统,包含了不同社会类型之间存在的相互关联和权力差别。而社会系统又根植在这些系统性关系之中。它们之所以能够凸显出来,是因为确定的结构性原则推动产生了跨越时空并且可以明确限定的全部“制度聚合”,而这种聚合是一个社会最最基本的规定特征。②
在《现代性——吉登斯访谈录》里,吉登斯说“‘社会’可以理解为由组成机构与制度之间反复发生的实践所构成的一个复杂结构。这些实践取决于个人所采取的习惯和生活形式。个人并不仅仅在自己的活动中‘使用’这些东西。这些生活实践是构成社会活动的特性”③。这就是说,社会和社会制度的结构性特征并不是一种看得见的存在物,而是存在于人们的习惯性行为中。我们也可以换句话说,社会结构的非具在性和可再生性都依存于人们惯常的行动,社会结构与人们享有并认同的文化直接关联,人们处理日常生活的方式,在吉登斯看来,就是社会和社会结构产生的土壤。反之,社会结构也在生产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因此,吉登斯认为行动是一种结构化的表达,是主体的实践意识的表达与呈现。而众所周知,实践意识在吉登斯这里就是不断重复的社会与社会生活的规则,所以,吉登斯认为日常生活中的语言是主体社会生活样式的显现,通过语言我们可以观察到主体所属的社会的一些特质,语言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一个核心部分。
对于由制度聚合而成的社会系统来说,吉登斯从总体上给出了三个特征,其一就是全部制度(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日常习惯的)在一个具体场所或地域中聚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制度性的结合而起作用。其二是系统包含了诸多以权利诉求体现的规范性要素,这些要素具有合法性并占据一定场所。合法性诉求的具体形式可能是多样的,也包含不同程度的异议。其三是社会系统中的内部成员普遍存在某种情感和相互认同,比如认为他们之间拥有某种共同的身份等,并在人们的实践活动、行为意识或话语表达中体现出来,这种情感既可以体现在实践里,也会体现在意识中。社会系统中的成员之间会清醒地意识到自己从属于某一确定的集合体,但并不意味着系统中所有的观念、实践行为或意识都能得到大家的认同,也并不是说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具有某种“价值共识”。尽管社会系统的交互性使社会本身很复杂,但这样的场所是被结构化了的,是人们共同的“家园”,是人的生存的世界。
在吉登斯看来,对社会的研究,尤其是对结构化问题的研究,最重要的是要分析结构化过程中的那些规则类型,那些与制度化实践的再生产活动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规则类型。我们必须理解制度化实践的内涵,也就是那些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时空中最深入地积淀下来的实践活动,厘清这些规则与社会研究的总体问题的关联性,如深层的、默契的、非正式的、约束力弱的、浅层的、话语的、形式化的、约束力强的等,而只有那些具有深层特性的规则,那些与人的日常活动过程密切关联的或那些介入日常生活大部分构架的结构化过程的规则,才是最重要的。吉登斯指出,日常生活中遵循的许多似乎很琐碎的程序,却对社会行为总体上有着较为深刻的影响①,因为,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人们能够直接把握社会实践的生产与再生产中包含的绝大多数规则,他们知道怎样去按照规则做事。
社会系统的结构化过程实际上是从日常生活和实践中接触最多的规则入手的。事实上,“结构”不仅仅指社会系统生产和再生产中包含的规则,还指其中包含的资源。用“结构”来表示所考虑的社会系统较持久的特征实际上就是指在制度中反复采用的规则与资源。制度本身就是社会生活中具有较持久的特性的规则。吉登斯用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来指系统中制度化了的特征,认为它们构成了时空向度上的“紧密性”,用较大规模的集合体或社会持续性的存在来说明结构化过程。因为“社会行动者的日常活动总是以较大的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为依据,并通过自己的活动再生产着后者”②。
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吉登斯把“社会”看作一个并不必然是浑然一体的集合体,他所强调的社会是一个具有总体性特征的社会,这个社会在总体性上建立在沿时空边缘分布的跨社会系统的情境中。跨社会系统包含了不同类型社会之间的各种关联形式;时空边缘指的就是构成跨社会系统的不同类型社会之间存在的相互关联和权力差别。①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一书中说:“结构化理论总是把结构看作社会系统的某种属性,‘体现在’以时空为根植基础的被人们再生产出来的实践活动之中。社会系统是在社会总体中按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组织起来的。如果忽视了这一点,结构化理论里的‘结构’观念就会显得过于独特和个人化了。”②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吉登斯在强调主体行动对结构的建构力时,并不是没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社会以总体性的特征呈现出的客观性。然而,吉登斯与涂尔干等整体主义者的不同在于,他不仅看到了作为结构化存在的社会系统具有的制约性,而且看到了作为主体的人对结构本身的跨时空的积极创造力。吉登斯在研究社会系统具有的结构化属性时,就看到了作为整体的社会与社会的主体——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相互创造的关系,而这就是吉登斯所说的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兼具的使动性和制约性。
(二)社会系统的结构化是基于规则和制约条件的延展
吉登斯认为,社会系统的一些基本特征表明,它并不是指那些与其他系统界限分明的社会关系的聚合系统。“系统性”的程度千差万别,但从研究的角度来看,必须把社会的那些跨越时空的延伸与“封闭”作为问题来研究,这是结构化理论的一项主要特征。①显然,在吉登斯看来,结构化理论是以对结构的理解为基础的。
那么,什么是结构呢?按照吉登斯的说法,结构是指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正是这些结构化特性使得千差万别的时空跨度中存在着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它们以系统性的形式。可见,吉登斯这里的结构是一种转换性关系的某种看不见的秩序,这种被再生产出来的社会系统体现着结构性特性,同时,作为时空在场的结构只是以具体的方式出现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并作为记忆痕迹,导引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的行为。②显然,在吉登斯的思考中,结构不是一个表征社会存在的静态式样,而是构成社会的各种要素在时空中“束集”在一起的产物,这个“束集”的过程就是结构化过程,这就是说,社会结构总是在动态中变化着,是由社会存在的主体人的实践和行为推动的。由于在日常生活和实践中,人能够运用话语方式描述他们的行为及其行为的理由,于是,就形成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乃至形成群体甚至社会整体的认识,这些认识又被束集到人的结构中。这一过程充分显示了行为的理性化和实践活动借助话语的方式表达的特征。束集过程也就是结构化过程,它有可能会偏离轨道,因为系统中人的实践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惑,总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正是这些偏离、困惑或问题,成为社会系统进一步结构化的积极因子。
“结构”“系统”和“结构二重性”是密切相关的。在吉登斯看来,功能主义的社会理论中,结构或“社会结构”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结构主义”思想传统中,结构或“社会结构”有着更重要的作用。然而,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对这一概念内涵的阐释都存在根本性的问题。功能主义者过于强调结构的“功能”,他们通常把“结构”理解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某种“模式化”,这是对结构的一种很幼稚的看法,类似于某种有机体的骨骼系统、形态或是某个建筑物的构架,这些看法实际上是对主体和社会客体对象的二元论看法,把“结构”作为人的行动的“外在之物”来看待,把它看作对主体的自由创造产生某种制约的因素。对于结构主义来说,情况要复杂得多,结构的特性被看作在场与不在场的相互交织,而不是在场的某种模式化,只有从表面的现象中推断出潜在的符码,才能理解结构。
吉登斯认为,社会系统是在社会实践中组织起来的、行动者和集合体间再生产出来的关系,结构(丛)作为社会系统的特性组织起来的规则与资源或一系列转换关系,结构化则是支配结构维续或转换的条件,从而也构成了社会系统再生产的条件。结构作为被反复不断地组织起来的一系列规则或资源,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其特点就是“主体的不在场”。
结构二重性原理是结构化理念的关键。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实践的中介,又是实践的结果。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因为吉登斯讲的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特指的就是系统中制度化了的特征,而结构包含了社会系统得以生产和再生产所包含的规则与资源。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他讲的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其实是一种相对稳定而持久的制度化特征,也正因如此,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才可能作为记忆痕迹,会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成为不像涂尔干所说的“外在”的存在,不是外部的制约力量,而是行动者将规则与意义联系起来后的自觉约束,是主体的理性行动,因此,我们不能将结构简单地等同于制约。
可见,在吉登斯这里,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如此理解结构的特性才能理解并解释清楚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在时空向度上的延伸,它远远超出了任何个体行动者的控制范围。当然,社会系统的时空延展也不排除行动者自己有关社会系统的理论,会使这些系统物化的可能,而这些社会系统的反复构成恰恰源于这些行动者自身的活动。社会关系的物化过程与结果,或者说人的行动中具有历史偶然性的环境与产物在话语层次上的“自然化”过程与结构,显现是社会生活中意识形态的主要特征之一。①
在吉登斯看来,社会的结构化是基于社会规则的运用而成的。社会的正常运行是遵循社会规则实践的过程,而社会生活中的规则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中那些以法律条令、科层规章、游戏规则等形式出现的规则并不是规则本身,而只是对规则的法则化解释。我们不应该把它们看作一般规则的范例,而应视其为形式化规则的特定类型,凭借它们外在的表述形式,负载着各种不同的特定性质。①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所理解的结构,是通过认识到“结构”与“系统”概念间存在的差异来把握这些特性的。他在考察社会关系的时候认识到,人们不得不同时考虑横向的组合向度和纵向的聚合向度,前者即社会关系在时空里的模式化,它包含了处于具体情境中的实践的再生产;后者则是指不断重复体现在这种再生产中的某种“结构化方式”的虚拟秩序。②这就是说,结构是那种转换的规则和资源,是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是在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结构性特征,这是一种结构性原则。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则可以称其为制度。吉登斯之所以引入这些“结构”的用法,其目的在于克服以往社会理论在使用这一术语时的刻板或机械的缺陷。吉登斯的系统和结构化的概念所要发挥的作用,大致与人们一般要求“结构”概念完成的解释任务基本相当。
在吉登斯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化是被“强制”进行的,是在特定时空中被人们再生产出来的实践活动中进行的。“强制”或“再生产出来的实践活动”体现为“制约”或“规则”。结构化理论充分肯定结构的制约性因素的重要性,总是把结构看作社会系统的某种属性,结构体现在以时空为基础的被人们再生产出来的实践活动之中。
结构化的强制因子首先存在于系统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吉登斯认为,社会系统是在社会总体中对“结合起来的整体”的各个制度按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组织起来的。①正是存在于系统中的各种制度发挥了强制性作用,才使得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观念成为普遍的和非个人化的。吉登斯用一个婴儿在特定社会中的成长来说明这一点。对于降生在一个特定社会中的个体的生命来说,制度已经先在了,而且远为持久。婴儿作为个体必须融入这个社会,才能够顺利成长,这个“社会化”是包含了交互性的时间过程。它把婴儿与父母双方乃至整个社会的“生命周期”都联系在了一起。吉登斯这里的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他在社会系统与个体的关系上,社会系统之于个体的先在性,社会系统的结构化以一种普遍的社会力量对个体发生作用,因而个体需要以积极融入的态度为条件,才可能完成他所讲的个体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社会化。
基于先前就存在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再生产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时间与空间中的延展,是第二种强制性因子。吉登斯认为,相对于在自己活动中再生产出社会总体的个体生命而言,这些总体不仅在时间上先在并更为持久,而且在时间与空间上延展开去,超出任何单独的具体行动者,这就表明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是外在于“个体”活动的。②在结构化理论中,吉登斯不仅充分肯定“持久”的意义,更突出“延展”的价值,把延展看作更关键的作用。延展体现出了人的能动性。吉登斯说:“人类社会(或者说社会系统)显然将不复存在。但这并不等于说行动者创造了社会系统:他们只是再生产或者说转变了后者,在实践的连续过程中不断更新业已产生的东西。在这里,时空伸延的跨度很重要。”①社会系统的时空伸延跨度越大,说明它的制度切入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程度越深,就越是能抗御任何一个个体行动者的操纵或改变,就越能够抵抗断裂。任何事情都会有两面性,时空延展可能会导致出现隔绝人类经验的某些可能性,但同时也可能开启另一些新的可能性。
“社会事实”的制约作用是第三种强制性因子。吉登斯认为,社会事实是客观的存在,它制约着实践活动的行动范围和可能性。对于系统的结构化过程来说,社会事实不仅是外在的,而且还是被外在因素规定的,它包含了其他人的行为,或其他人认为正确恰当的行为。按照吉登斯的说法,在社会生活中,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总是会受到一些外在的、可以识别的特性的主宰,这些外力类似于在物质世界中发挥作用的那些力量,但这两种外在力量显然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只是一种宽泛的类比。社会世界的“事实性”是一种截然不同于自然界的“既定性”的现象。
在理解吉登斯的结构的二重性思想时,我们必须把结构相对于个体而言具有的先在性、客观事实性明确了。不仅如此,还要对作为反思性行动者的个体具有的内涵清晰。作为反思性行动者的个体,在吉登斯看来,他的内含意指反思性、定位过程和共同在场的联系。
如上讨论的强制性因子在系统结构化过程中的作用表明,人类行动者的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总是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这些限制性的因子,来自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的遗存所起的作用,来自于在实践活动中未被行动者认识到的条件和行动的意外后果,来自于人在实践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探索这些限制正是在研究结构化理论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
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结构性制约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概念,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吉登斯指出,如果予以彻底的审视,一旦抛开源于约束的制约不谈,可以看到,社会在任何一个特定时刻都先在于它每一位个体成员的生命,这种说法只是确定了制约的源泉之一,即社会的先在性以某种方式限制了它的个体成员能够获得的可能性。而强调个体在跨度大小不等的社会关系中都有自己具体的情境定位,并揭示这一点如何限制了个体的能力,也无非是仅仅指出了制约的又一个源泉。在这两种情况中,制约都来自于个体行动者无法改变的结构性特征的“客观”存在。①
吉登斯在分析了结构化的强制因子之后,从不同方面深入探讨了这些强制因子的制约机制和意义,及结构性特征的“客观”存在的意义。主要包括物质制约、人的身体的生理能力的制约、科学技术的制约、社会权利的制约等。
比如,人的身体的生理能力的制约,吉登斯认为,人的身体的生理能力与物质环境的有关特征共同起作用,限制行动者的选择。身体的不可分性,生命跨度的有限性以及时空在“容纳”方面的困难,人的身体在感觉和沟通能力方面的局限,人的生活习惯、科学技术所创造的人的新的生存环境,新媒体的广泛使用等,都体现了这种限制,表明人的生理能力与物质及其他因素的结合,制约了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范围。
再比如权力制约问题。吉登斯认为,权力是使事情得以完成的方式,在发挥制约作用的同时,还非常确定地具有使动性。①人们体验到权力的制约性,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约束感知到的,包括强力、暴力、威胁、异议等。权力的强制约束,一方面表现为使那些体验到强制的人完全没有抵抗能力,表现为人生理上处于无助状态;另一方面则体现为人们的某种默认。权力关系通常是以极为深入的方式,根植于那些遵循它们的人视作理所当然的行为模式之中,尤其是根植于例行化行为之中,而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什么明确的动机激发行动者的行为,也就是说,权力是“一种网络关系,而不是一种给定的东西。……权力是一种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转换能力,另一方面则是支配”②。所以,物质制约源于物质世界特性及身体生理特性的制约;(负面)制约源于某些行动者对他人惩罚性反应的制约;结构性制约源于行动的情境性,即相对于处于具体情境中的行动者来说,结构性特征的“既定”性。③主体的“能动性与权力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他把社会系统中的权力关系理解成自主与依赖关系的规律化。权力关系永远是双向的,也就是说,不论行动者在社会关系中可能处于多么依附的地位,他(她)总是拥有一定程度的对于权力关系当中的另一方的权力。那些在社会系统中处于从属地位的行动者,总是能够娴熟地将其拥有的某些资源转化为对其社会系统再生产条件的控制”①。吉登斯在强调社会系统对个体的制约时,同样看到了,个体对于社会系统及社会的创造性再生产力量,当然,这是吉登斯研究问题时所一直秉持的辩证地看问题的方法所在。
总之,在吉登斯看来,社会系统的所有结构化特征都具有“客观性”。这些特征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制约性特征,取决于任何一种既定行动序列或互动过程的具体情境与实质内涵。这就表明,社会系统的结构化是基于规则和制约条件延续的,是维持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发展的根本所在。尽管如此,吉登斯也认识到,社会分析中使用的“制约”概念,没办法采用一种统一的定义。人类社会生活特有的制约类型有好几种,和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相关的制约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②这就是说,问题其实是非常复杂的。
(三)结构化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再生产
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里,“秩序问题”体现为社会系统如何能“束集”时间与空间,包容并整合在场与不在场的各种因素,使社会系统能够沿着时间和空间的“延展”得到发展。在吉登斯看来,使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够沿着时间和空间“延展”的结构化,其实质是重塑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这是一种社会秩序的再生产,其遵循的基本规则是结构性原则。结构性原则是某种组织过程的原则,它以在社会各方面的存在因素的整合机制为基础,从而产生相当持久的时空伸延形式。
结构化过程中秩序化的再生产实际上是制度化实践的再生产过程,因此,离开对日常生活的研究是不可能的。吉登斯认为,日常生活和可逆时间的重复性紧密相连,这种重复性就体现在跨越时空的路径上,并因此与身体的制约特征和使动特征相关。日常生活是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的相互渗透的重要环节,是相当广泛的社会关联“基础”。吉登斯指出,在社会系统的各种结构性特征中,结构性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们指明了整体的社会类型。①我们可以看到,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特别强调社会总体或社会系统的封闭程度的差别性,强调“系统性”的不同程度和社会系统形式的多样性。
总体来看,吉登斯的所谓结构化推进的社会秩序化包括了三种基本类型。其一是部落社会或小规模的口头文化类型,在这种类型中,占主导地位的结构性原则是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共同具有的媒介,它们根植于共同的时间和空间之中,作为运作中轴,发挥了把传统与亲属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作用。这样的结构化,其实质是完全依赖高度的在场性的互动,从而使系统结构化。
其二,在阶级分化的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结构性原则是社会整合9与系统整合的分离,作为运作中轴,它们将城市地区和乡村部分内在地联系起来的。城市不仅仅是一种物质环境,它充当并发挥了行政管理资源的“储存容器”的功能,通过城市与乡村的分化,农业国家就是围绕着这些资源建立并发展起来。在这样的社会系统中,城乡之间的共生关系和传统的实践活动和亲属关系同时在发挥作用,亲属关系甚至发挥着显著的作用,然而,这两种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的功能并不是同时发生的两个过程,而是有强弱的差别。在这样的社会中,国家甚至无法深入地渗透到地方化的习俗中去,政府官员要想“牵制”住那些直接行政控制极其薄弱的边远地区,主要得依靠**裸的军事力量。
其三,现代资本主义中占主导的结构性原则是彼此疏离化。尽管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属于阶级分化的社会,因而它并不是“文明”的一种类型,并不标志着从阶级分化社会“脱胎而出”的一个进化发展阶段。①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资本主义作为历史上第一种真正具有全球意义的社会性组织形态,它是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某种双重断裂的产物,即亲属关系和城乡关系断裂的产物,是自18世纪以来西方社会政治革命与产业革命彼此交织从而促成了一系列脱离于其他社会类型的巨大断裂的产物。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与经济制度在维持相互关联的同时,也发生了彼此疏离化的过程,这正体现了这种社会特有的结构性原则。
然而,与这种类型的早期社会的特征相比有很大的不同,现代资本主义还表现出许多独有的特征。以技术革新为基础对配置性资源的利用,惊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力量,国家行政管理“范围”的迅猛扩张,国家对属民进行的直接监督,文化的行政管理渗透进日常生活,“人造”环境的疯狂扩张取代了旧有的城乡关系等。其中,监视成为推动系统整合从而脱离社会整合的一种关键机制,传统的实践活动形式趋于消解,人们现实交往的互动场景及其场所发生了一系列重大转变,部落社会阶级的分化社会已经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分化的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和国家社会主义社会这些超级大国阵营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出现,使得社会系统的结构性原则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根本性改变表现为社会总体组织过程的原则,社会系统的制度关联所涉及的规则也表现为对资源系列的配置,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则体现为跨越时空的社会系统制度化的特征。在这一背景之下,结构性原则的确定在于它与跨社会系统的联系方式,而分析结构性原则也就等于是在分析跨越“最深远”的时空范围的制度分化与制度关联的各种模式。①吉登斯将此总结概括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化的根本表现就是形成了特殊的结构丛,其深层根源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包含的规则与资源的相互可转换性。
吉登斯联系马克思在分析现代资本主义时谈到的以私有财产为例来说明分离性结构原则是如何在系统秩序化过程中起作用的。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资本主义劳动契约的前提在于,雇主与工人“在形式上自由”的情况下,“在市场上相遇”,这是资本主义阶级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一方是劳动力的购买者,另一方则是售卖者。劳动力的“占有者”只出售了自己一定时期内的劳动力,雇主也只在这一定时期内有权“雇用”这一劳动力。而在奴隶制情况下,一部分人被另一部分人所占有,劳动力不可能商品化。劳动力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都取决于生产该商品所需的时间,对于前者而言,即取决于确保提供劳动力的那些人维持肉体生存所需的时间。劳动力的雇佣要转化为利润,当然得依赖剩余价值的创造。“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用来维持劳动力来源的,利润则来自于剩余劳动。①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化的关键在于劳动力的分离,在于契约关系而不是亲属关系,在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合法化,在于存在一个支配它的资本主义规则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吉登斯的三种结构化原则或三种社会系统的秩序化思想,内在包含了三个对社会结构化展开分析的维度,即表意系统维度、合法化维度和支配规则的维度,正是这三者的内在关联,使得结构化成为可能,体现出不同的秩序化特征。实际上,结构化带来的秩序化,通常是通过社会生活中的所谓例行化活动方式表现出来的,我们也可以换句话说,结构化的秩序化也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惯例起到了一种基本的秩序化作用。吉登斯认为,这种可以秩序化的例行活动或惯例,在心理上和最大程度地抑制焦虑的无意识来源有关,并在日常社会活动中占有支配地位。绝大多数日常实践并不是直接由动机激发的。例行化的实践是结构二重性在社会生活连续性方面的主要表现。通过完成各种例行活动,行动者在相对稳定的可以被复制的秩序中维持了一种本体安全感。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