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茂生洋行起诉端方的案件中,美国官员的态度颇为耐人寻味。美国驻汉口领事魏礼格从一开始就偏向端方,不支持茂生洋行的起诉要求。他在1902年1月15日写给康格的报告中怀疑这件事“也许是一些中国人用茂生洋行的名义,以便威吓巡抚偿付这笔款项”,建议康格重视端方的要求,指出:“由于端方作为陕西巡抚在动乱期间帮助许多外国人逃跑——他们中许多人为美国人,我认为他的要求值得重视。”④
美国驻华公使康格的态度前后有所变化,开始时倾向支持茂生洋行向端方兑付钱票,希望端方尽快考虑美商的要求,并建议美商提供相关材料,但在收到端方3月3日的书面答复之后,康格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逐渐倾向于不支持美商将端方诉至公堂。在康格将端方的书面答复的副本转交美商后,茂生洋行坚持要求由端方兑付钱票并于3月18日写信给康格,表示“我们决定至本月底与端方解决这件事;如果他拖欠,我们将通过正常途径进行”①。4月2日,茂生洋行又向康格寄上五张元昌钱庄借票的副本,重申他们的要求,指出元昌钱庄于光绪二十一年由端方创办,光绪二十三、二十四年间端方访问天津,亲自取走钱庄的资本和公积金;当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志诚信钱庄在天津知县衙门起诉元昌钱庄时,正是端方电复,表示愿意偿付,并且他署理陕西巡抚的身份使得这桩诉讼“变得更为复杂,他的官位使他可以逃避这桩案子所要承担的结果”②。茂生洋行认为端方本人先是承认后又否认,也正好证明“他就是元昌的业主”③。因此,他们再次请求美国使馆将他们的要求和有关材料提交清朝外务部,如果公使馆建议其他程序的话,则请通知他们需要采取什么方法。
由于康格有事外出不在使馆,美国公使馆二等秘书边必济代表康格,对茂生洋行的请求明确予以拒绝。4月16日,他复函茂生洋行,指出因为该要求基于商业合同,没有国务院的特别指示,本公使馆不能干涉;因此,这件事只能提交国务院处理。考虑到将这件事提交国务院可能会造成耽搁,茂生洋行次日写信给边必济,希望按照他们的要求,将此案转告清朝当局解决,指出:“我们的索赔要求不是针对清政府,而是针对个人,我们找不到可以起诉的法庭裁判。虽然我们不反对将这件事提交华盛顿,但延搁将对我们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我们要求将控告提交到北京的清政府,由他们采取他们认为合适的行动”①。然而,边必济没有接受茂生洋行的建议。4月20日,边必济复函茂生洋行:“所有美国公民基于商业合同的索赔要求,不管是针对外国政府、公民或臣民,如没有国务院的授权,都不属于外交干预范围。鉴于这一原则,我不能满足你们的要求,将你们的要求提交外务部。”②
康格回到北京后,肯定了边必济的处理意见。4月30日,康格本人就这个问题写信给茂生洋行,表示他已阅读了洋行和边必济之间的信件,指出边必济的意见是正确的,信中说:“在我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我必须将这个案件提交国务院,并请求国务院的电文指示。”但同时为表明自己尽保护美商之责,律师出身的康格建议茂生洋行在他向国务院请示之前,提供有关元昌钱庄倒闭的时间、钱庄的存票如何和在什么时候转到他们手里、需要兑付的数额以及交易的具体细节和美国领事签名的转让合同的副本,另外最好还了解到天津法庭拘捕、起诉和宣判释放元昌业主的历史,以及一份证明钱庄为端方所有的陈述,强调指出这些事实“对国务院妥善处理这件事情是必要的,在将这件事提交外务部时尤其重要”③。
根据康格的建议,茂生洋行于5月3日致函康格,对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志诚信钱庄起诉元昌钱庄的经过以及茂生洋行转手接受元昌钱庄借票和要求元昌钱庄兑付借票的经过做了详细的描述,并附寄上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九日(1899年11月21日)端方从西安发给志诚信钱庄的电报和1901年11月5日由美国驻天津领事若士德签名的钱票转让合同的副本,指出元昌钱庄的经理乔子才据说现在就躲藏在汉口,如有必要,他们可以进一步证明端方就是目前仍存在的元昌钱庄的业主。同时,茂生洋行也在信中表达了对美国公使馆和美国驻汉口领事偏袒端方的不满和失望,指出:“我们希望改正你们以为我们是购买了这些钱票的印象,这对汉口领事更为必要,因为他就是根据这样一个假设,对我们的案子怀有极大的偏见。不考虑端方是一位高官的事实,我们至少理应在汉口的领事法庭起诉他,但汉口领事在写给我们的一封信中对这件案子明显怀有偏见,妨碍了我们就这件事进行进一步的交流。”①信的最后这样略带失望地写道:“我们认为这些钱票是真的,端方个人有义务兑付。我们还认为它们应合法地按票面价值支付。我们希望这一解释包含了您的所有要求,感谢您4月30日的来信支持,我们认为这是十分合乎情理的。我们想表示,如果您认为在上述的情况下,一个中国人不能合法地向一个美国人转让票据,或有义务兑付这些钱,我们愿意放弃这件事。看来因为元昌的业主是一位巡抚的情况使这件案子变得复杂化,但我们认为它实在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一位巡抚选择开设一家钱庄,那么他就更有理由是诚实的。”②
在收到茂生洋行的回信后,康格立即于5月7日报告国务院,附寄上有关这桩案件的各方来往通信和材料,请求指示。在扼要介绍这桩案件的大体经过后,康格这样表达他个人的意见:端方“自出任湖北巡抚以来,一直以对外国人友好而著称。1900年非常时期,作为陕西巡抚,他在该省尽力援助和保护传教士,并且十分成功,这也是众所周知的。如果他被控告至外务部,可能刚好给诋毁和羞辱他的人提供机会。然而,这些事实并不能阻止美国政府帮助它的公民向端方索赔债款。但这桩起诉要求似乎完全为合同性质,除非有国务院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属于外交干涉范围——由于整个事件的经过已在附件的通讯中,因此,在得到您的特别指示之前,我将不会把它提交清朝外务部。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对这件事采取外交行动,那么我请求您电示,以免贸易公司进一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①尽管康格在这封信中也表示不能因端方是一位巡抚而影响美国政府帮助其公民索付借款,但他不倾向支持起诉端方的态度还是十分显然的。
在收到康格的报告后,国务院的意见果然与康格一致,不支持茂生洋行起诉端方,表面理由便是康格所说——这是一件美商个人的合同纠纷,不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并且,国务卿海约翰(John Hay)在6月21日发出这样的电文指示时,还特意以茂生洋行4月17日写给公使馆信中的一句话作为其依据,称:“正如茂生洋行代理人在4月17日致公使馆的信中所说‘这桩起诉不是针对清政府,而是针对中国个人’,因此,这不是一桩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来的诉讼”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