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美国官方的不支持,茂生洋行最终未能将端方讼诸公堂,但与该案有关的一些问题尚有待深究,且蕴含深意。
首先,通过该案,端方与天津元昌钱庄存在某种密切关系应为确实无疑。至于端方到底是如本人所说只是元昌的债权人和受害人,还是如茂生洋行控告,系为元昌钱庄的业主,由于该案最终未能讼诸公堂,且未能找到元昌钱庄的成立合同,尚不能下一定论。但根据茂生洋行的陈述及提供的有关证据,特别是光绪二十五年志诚信钱庄和元昌钱庄诉讼过程中端方从西安发来的电报,说明端方应为元昌钱庄的实际控制人。而端方的反驳则显得苍白无力。在辩驳中,端方并没有对茂生洋行提供的有关他与元昌关系的材料一一进行反驳,或予以否定,如关于他曾在光绪二十三年和二十四年来天津亲自取走元昌钱庄的本金和盈余以及在1899年年底志诚信钱庄起诉元昌钱庄时他出面缓颊等情况,都未做澄清。而端方出具的1896年元昌钱庄的8000两银子的贷款借条,并不能说明他就是元昌钱庄的一个普通债权人,也有可能是端方作为元昌钱庄财东的“护本”资金。根据王子建、赵履谦《天津之银号》一书的研究,在当时天津钱庄的资本构成中,一部分就有财东的“护本”资金。所谓“护本”资金,一说为财东的特殊存款,与营业相始终,其与资本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享有定额利息;一说“护本”资金系钱庄银号在资本不足运用时由财东暂时垫出,事过境迁,并不收回,即加入资本额中而收取一定的利息。①因此,端方以约定利率说明自己为元昌钱庄的普通债权人和受害人并不足以为据,相反,恰好说明端方确与元昌钱庄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证明茂生洋行的控告应属空穴来风,事出有因。②
总之,就美国档案中争辩双方的资料来看,更令人倾向于端方就是元昌钱庄的业主,或为实际控制人。并且,如果该案情况属实,也有助于我们重新看待清代官僚与票号及钱庄业的关系。一般认为,清代官员在钱庄和票号存贷款,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但钱庄和票号的股东主要为商人,直至民国时期才有一些军政身份的人员投资票号和钱庄业③,而美国档案中曝光的这桩经济官司则提醒我们,在清朝不排除一些官僚以存款或借款的名义隐性投资票号和钱庄业的可能性,这在开设钱庄和票号不受政府管制的清代可以说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其次,美国官方以该案系美商与中国人之间的一桩纠纷而不支持茂生洋行起诉端方,这只是一种蹩脚的托词。事实上,通过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美国在中国就不但享有刑事方面的领事裁判权,同时还获得了民事方面的领事裁判权。《中美望厦条约》第24条规定:“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办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官办诉,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中国人与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①后来,美国在中国享有的民事领事裁判权在1858年的中美《天津条约》和1880年中美《续约附款》的相关条款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细化。根据中外不平等条约所获得的权利,美国政府对美商与华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并非像康格和海约翰所说的那样,不进行外交干涉,相反,每当美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美国驻华的领事、公使及美国政府总是加以干涉和保护。对于各国利用领事裁判权,在本国商人与华商经济合同纠纷中袒护本国公民、欺压华商的情况,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曾沉痛地写道:“他如华商欠负洋商,一经控告,追封产业,累及亲朋,西人负欠华债,虽饶私蓄,循例报穷,便自逍遥事外。”②因此,根据美国官方通常的做法,如果茂生洋行诉讼的对象是普通的华商,即使不足以直接向清朝外务部控告,但完全有可能通过美国驻汉口领事的帮助,在地方上起诉。美国政府不支持起诉的真正原因,诚如当时茂生洋行的代理人所说,是端方的巡抚身份影响了美国政府的态度。更确切地说,是端方在清廷中的亲外形象影响了美国政府的态度。
并且,对本文来说,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美国政府在端方案中表现出来的保护和支持清廷亲外的改革派官员的态度和立场,并非一个孤立事件,而是与《辛丑条约》之后美国政府的对华政策相关联。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美国成为一个世界大国,随着美国宣布“太平洋时代”的到来,为实现美国的远东政策,美国政府开始愈益重视清廷朝政的变动。为加强美国对清廷的影响,及时了解信息,1901年年底康格就曾建议在美国驻华公使馆内设立“腐败基金”,用金钱向清朝官员收买一些重要情报。①为了防止清廷排外保守势力死灰复燃,美国一方面频频要求清政府罢免那些同情排外保守势力的清朝官员,并要求将1901年清政府颁布的并载入《辛丑条约》的保护外人、惩处排外官员的上谕重新传贴十年,写入1903年的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②对1903年1月22日清政府任命因同情义和团而遭降级的俞廉三为山西巡抚③,康格则与其他列强一道进行干涉,照会外务部,表示“十分遗憾”,指出山西的传教士众多,外人在山西的商业利益也逐日变得重要,不应让俞廉三出任山西巡抚这一重要位置,同时指责清政府没有履行《辛丑条约》规定的义务,在内地广泛张贴禁止排外上谕,强烈要求清政府确保他们的关切得到落实。④对此,美国政府完全支持,并且认为联合照会的措辞“不够强硬”,宣称“清政府疏于履行张贴告示的义务是不可宽恕的,任命俞廉三这样的官员违背了清政府对列强所做的承诺。”①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列强的共同干预下,2月17日清政府只好改任张曾歇为山西巡抚。②另一方面,美国政府积极支持清政府重用他们认为对外国人持友好态度的改革派官员。1901年11月7日,清廷任命在义和团运动中积极保护外国人的袁世凯接任李鸿章,署理直隶总督,美国政府就极为欢迎,不但国务卿海约翰于次日致电祝贺③,而且当时负责美国远东政策的柔克义也写去祝贺信,称:“我很高兴从美国驻北京公使的来电中获知您被任命为直隶总督。没有更合适和有能力的人可以找来接替李鸿章,您的任命对美国国务卿来说则是一件令人满意和愉快的事情。我经常向国务卿和总统谈论有关您的情况……作为您的老朋友,谨致最热烈的祝贺,并祝您在新的岗位上一切顺利……如果有我可以为您尽力之处,请随时召呼我,我将尽力而为。”④1903年4月12日,清政府任命庆亲王奕助接替病逝的荣禄出任军机大臣,康格也以奕助“比荣禄更倾向进步,不像荣禄那样不喜欢外国人”表示支持,认为这是“最好的选择”。⑤总之,自1901年《辛丑条约》之后,美国政府就将扶植清廷内的亲外的改革派官员作为他们影响清廷朝政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美国政府在1902年美商起诉端方案中的态度和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案例。
原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