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10年的国会请愿运动(1 / 1)

1910年是清末国会请愿运动彪炳史册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国内的立宪派以各省谘议局为舞台,以解决外交和内政问题为由,于1910年1月、6月和10月,先后发动三次全国性的速开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一年内召开国会。

除了规模和声势更加浩大之外,1910年的国会请愿运动在具体诉求上与1908年的国会请愿运动并无二致,一是仿照近代欧美国家宪政,成立一个向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由此推动中国宪政的实施;二是贯彻西方宪政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使国会享有完全立法权。所不同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请愿的语言更加直白,更加激越。如在成立责任内阁问题上,他们直白建言只有实行英国式的虚君议会君主立宪制度,方能保君主之尊荣。在要求国会享有完全立法权问题上,他们直率批评清政府开办的资政院,既无监督权,也无立法权,并不具备西方国会的权限,“一为专制政体之议政机关,一为立宪政体之监督机关”②;并威胁清政府,如不授予人民立法权,那么人民就有不遵守法律的义务,即使人民起来造反,推翻政府,也只能听任之,“代表等亦无力可以导喻之,惟有束手以坐视宗社之墟耳”①。

再者,随着预备立宪的推进,1910年国会请愿运动对参与制宪权的愿望也表达得更加强烈和迫切。在他们发表的《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中,立宪派就明确要求宪法应由国会和君主共同制定,指出“宪法若纯由钦定,则将来人民必常倡改正之议,反以牵动国本,故不如采协定宪法之可垂诸久远。协定者,由政府起草,交议院协赞之谓也。倘政府果能采纳此说,则吾国一面召集国会,一面编订宪法,更易着手”②。有的则直率反对钦定宪法,指出宪法既为君民共同遵守,就应由君民共同制定,否则,必偏于独裁,流于专制,“以少数人之利益侵害多数人之利益”③,与宪法原则相违背,因此,必须“先开国会,而后定宪法,争民权”④。或说中国既然为国民的国家,而非家族的国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因此,制定宪法就“必不能采钦定之主义,而当采君民共定之主义”⑤。12月,国会请愿代表团在宣布解散之前向全国通告政治纲领中,阐明当前的任务除督促政府设立新内阁外,也将要求参与宪法的制定列入其中,指出朝廷已任命修宪大臣,如以日本钦定宪法施行我国,“其危险不可思议”⑥,呼吁各省同志会电请资政院,要求将来宪法条文须交资政院协赞通过。1911年6月,在清廷选定宫内焕章殿为修宪的办公地点之后,谘议局联合会即向资政院提交陈情书,要求清政府须将宪法交院协赞。1910年国会请愿运动与1908年的另一不同点是,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明显加重,并趋于公开化。第二次国会请愿运动失败之后,国内立宪派便开始对清朝政府的立宪诚意表示极大的失望,责备清政府的态度简直“视爱国之义为仇国之举动”,为“弃吾民”之举动,而“弃民者,即无异自弃其宗庙社稷也”。①第三次国会请愿运动之后,尽管摄政王载沣做出缩短三年召集国会的妥协,但他对请愿运动的敌视态度和公然以暴力手段对付请愿的行动,不但没有换回国内立宪派的拥护,反而增强了立宪派与清政府离心离德的倾向,他们严厉斥责清政府12月24日颁布的取缔请愿运动的上谕“直视吾民如蛇蝎如窃贼”,明确表示靠和平请愿办法已无济于事,“苟犹有以为不足者,势非另易一办法不为功”。②警告清政府“今日毋谓请愿者之多事也,恐它日虽欲求一请愿之人而亦不可得矣”③。在京的国会请愿代表团在奉命宣布解散时向各省立宪派发表的一份公告中也明确表示和平请愿已走到尽头,以后如何从事政治活动,“惟诸父老实图利之”④,并开始致力于组织政党活动。1911年春国内立宪派在谘议局联合会和国会请愿同志会的基础上成立全国性政党组织——宪友会,将立宪的政治希望寄托在自身力量的壮大上,而不再像立宪初期那样寄希望于清朝政府,宣布组织成立政党的目的:一是“破政府轻视国民之习见”,二是“动外人尊重我国民之观念”,三是“充吾民最后自立之方针”。⑤可以说,三次国会请愿运动实为武昌起义爆发后国内立宪派走上与清政府分道扬镳道路,埋下了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