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立宪派团体的组织和推动下,1908年的春夏,各省曾出现一波速开国会请愿的热潮。面对纷至沓来的请愿书,富有统治经验的慈禧太后并没有惊慌失措,而是沉着应对。虽然出于“帝党”与“后党”的历史恩怨,慈禧太后有些感情用事,于7月25日突发上谕,将参与国会请愿活动且与“帝党”有关联的法部主事陈景仁革职。①稍后,又将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政闻社以非法组织加以取缔。②但对国内立宪派,慈禧太后还是采取笼络政策,认识到参与请愿立宪的多为社会名流,他们“实与从前纯由少年志士所鼓吹者不同,若不从速将国会期限决定,人心一失,隐患愈深”③,于是,对速开国会的要求还是做出了一些妥协。
为表达朝廷的立宪诚意,慈禧太后不但于6月间授意张之洞、袁世凯召集相关官员及归国留学生,就国会期限问题听取各界意见,而且加速预备立宪的相关立法进程,以满足立宪派的期望。1908年7月8日,发布上谕,将资政院拟订的资政院院章的头两章(总纲和选举)先行颁布,同时督促其余八章“着即迅速妥订,具奏请旨”④。7月22日,批准颁布由宪政编查馆拟订的《各省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并令各省督抚认真执行,“自奉到章程起,限一年内一律办齐”⑤。8月27日,批准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和《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四个重要文件,宣布召集国会以九年为限,以1908年为第一年,于1916年最后一年召集国会,并责令各级行政部门每隔6个月,向宪政编查馆汇报筹备进展情况,以示朝廷对预备立宪之重视。①
然而,慈禧太后的所有这些让步和妥协,都是以不违背“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钦定宪政改革路线为前提的。以谘议局来说,宪政编查馆在进呈章程的说明中虽然表示谘议局“即议院之先声”,但同时又强调谘议局并不具有西方地方议会地位,它仅仅是一个省级议事、表达民意的机构,既不得妨碍“国家统一之大权”,也不得妨碍政府权力,“议院攻击政府,但有言辞,并无实力,但有政府自行求退,议院并不能驱之使行”。②同样,作为“预立上下议院之基础”的资政院,慈禧太后也未赋予其国会地位和权力,而是最大限度地将其定位为由皇帝控制的议事机构。《议院法要领》则进一步对议会的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做出明确限制,以确保君上大权不受动摇,规定“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议决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行政大臣,如有违法情事,议院只可指实弹劾。其用舍之权,仍操之君上。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③而《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又从程序上确保清末立宪完全按照钦定路线执行,把与宪政有关的重要制度安排和立法,都放在国会召开之前落实,以釜底抽薪之法,从根本上削弱国会在筹备立宪中的作用和地位,将立宪派发起速开国会请愿运动的意图在不知不觉中加以挫败。其实,这也是1910年立宪派不满九年预备立宪,再次发起速开国会请愿运动的根本原因所在。
慈禧太后在批准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之后,紧接着于8月27日匆匆批准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其目的也是有意避免前者干预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在奏定宪法大纲所做的说明中,就对立宪派提出的协定或民定宪法要求明确予以否定,强调宪法必须出于钦定,宣称“大凡立宪自上之国,统治根本,在于朝廷,宜使议院由宪法而生,不宜使宪法由议院而出,中国国体,自必用钦定宪法,此一定不易之理”;声称宪法的要义“一曰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二曰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①《钦定宪法大纲》就是据此制定的,其赋予立宪君主的权力与专制君主几无差异,并且以宪法的形式,将专制制度下的君权合法化。总之,在制宪权和巩固君权问题上,慈禧太后是绝不会退让和允许立宪派染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