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预备立宪政治改革之外,清末新政的其他改革,诸如法制改革、财政改革、教育改革、军事改革、振兴实业政策等,也都在摄政王载沣执政的三年里得以继续或加速推进。
如在法制改革方面,经过多年的编纂,1909年修订法律大臣进呈编订现行律例,经多次争论修改,1911年1月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总则和分则两编共411条,对旧律进行了诸多改革。1911年2月24日,摄政王载沣又从法部奏请,通谕停止刑讯,永远革除一切非刑、私刑,要求有关死刑人犯应行讯者,务须恪遵现行律例办理。①同时,载沣大力推进近代司法制度建设,于1909年8月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在中国首次确立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检察官制度和回避制度。1910年2月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则为中国确立了四级三审制的审判制度。1910年12月修订法律馆起草完成的《民事诉讼律草案》和1911年1月完成的《刑事诉讼律草案》,又排除地方督抚及保守官僚的反对,对陪审制和律师制均予保留,并且内容更为完备;这两部草案虽因清朝覆灭、未及核议颁行,但成为稍后北洋政府立法的蓝本。
在教育改革方面,学堂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如批准学部《变通初等小学堂章程》,将初等小学堂分为五年制的完全科和四年制、三年制的简易科三种,以推广小学教育;制订、颁布了《小学教员检定章程》和《优待章程》,以加强小学师资力量,提高小学师资水平。另为配合预备立宪,提高国民识字率,学部编定和试行《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颁布、实施《简易识字学塾章程》,责令地方督抚在厅州县推广简易识字学塾,对年长失学和无力就读的贫寒子弟进行扫盲教育。在中学教育方面,学部仿照德国学制,奏准将中学堂分文科和实科两类,令在全国实行,文科重经学,实科重工艺;另颁布《检定初级师范中学教员及优待教员章程》,以保证初级师范中学教员质量,为培养合格小学教员提供保证。在女子教育方面,继1907年3月学部颁布《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弥补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忽视女子教育的疏忽之后,1911年4月,各省教育总会联合会还进一步打破男女不得同校的禁令,议决“初等小学儿童年龄在十岁以内,准男女同学”①。此外,大力充实和发展实业教育,强调“实业教育最为富国裕民之本”②,同时继续推动留学教育。在美国政府的配合和支持下,外务部和学部拟订利用美国退还部分庚子赔款派遣中国学生赴美留学办法大纲,成立游美学务处,创办留美预备学校清华学堂,于1909—1911年分别挑选47名、70名和63名中国学生,分三批前往美国留学。①在摄政王载沣执政的三年里,国内学堂和学生数也继续呈增长态势,学堂数由1905年的8277所和1908年的47995所,增至1909年的59117所、1910年的42696所和1911年的52500所;在校学生则由1905年的近26万人和1908年的130万人,增至1909年的163万人。②这说明教育改革在清朝的最后三年里继续得到执行。
在军事改革方面,摄政王载沣不但继续此前政策,并在加强中央军事管理,着实推进中央对全国军队的控制方面取得突破,于1909年7月15日颁布上谕,宣布皇帝为海陆军大元帅,皇帝未亲政之前,暂由摄政王代理,并将军谘处从陆军部中分出,成为凌驾陆军部之上的一个独立军事机构,“通筹全国陆海各军事宜”③,使之相当于赞佐摄政王统率陆海军的总参谋部,并统辖陆军大学堂、陆军测绘学堂、驻各国使馆武官、陆军文库并负责全国各地海陆军参谋等官的管理、考核等事宜,任命贝勒毓朗和自己的亲弟弟载涛负责军谘处事务。同时,陆军部也在尚书荫昌的主管下改革内部机构,厘定陆军部暂行官制大纲,将原陆军部缩减,提高陆军部办事效率,明确各司职掌,加强对全国陆军的领导。在载涛和荫昌的相互配合和领导下,军谘处与陆军部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削弱地方督抚兵权,加强中央对地方军队的直接领导和控制,如继1907年陆军部尚书铁良将袁世凯北洋四镇收归陆军部之后,1910年10月陆军部尚书荫昌将直隶总督控制的剩余两
镇北洋军(第二镇和第四镇)收归陆军部直接管辖,另将军队各级高级军官置于军谘处和陆军部的绝对控制之下,由他们负责任免,并取消督抚所兼各省督练公所督办和会办头衔,派员调查地方驻军编制情况,等等。在军事改革中,摄政王载沣还特别重视重整海军,1909年2月19日即颁布上谕,宣称“方今整顿海军,实为经国要图”①,委派肃亲王善耆、镇国公载泽、尚书铁良、提督萨镇冰负责筹划;7月又谕令设立筹办海军事务处,任命自己的另一位亲弟弟载洵和提督萨镇冰为筹办海军大臣;1910年12月4日即宣布海军部脱离陆军部独立成立,作为全国海军的最高领导机关;另批准筹办海军事务处制订的发展海军“七年规划”,统一南北洋舰队,将15艘适于海战的舰艇编为巡洋舰队,将17艘适于江防的舰艇编为长江舰队;筹建象山军港,先后两次派遣筹办海军大臣出国考察海军,订购军舰12艘;等等。②这是自甲午战败以来,清朝政府为重整海军所做的力度最大,也是最有成效的改革。
在金融、财政政策方面,经过多年的讨论和筹备,清政府在摄政王当政的三年里也多有突破。在1905年年底清政府颁布上谕、确定银本位的基础上,1910年5月23日度支部颁布《银本位币制则例》24条,进一步统一国内币制,除确定国币单位、改两为元外,还对各种铸币的成色、重量,主辅币间的关系和使用数量,以及收兑方式、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将铸币权收归中央。同时,度支部还进一步清理纸币,1909年7月23日颁布《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20条,对各官商银钱行号发行银钱票的条件和数目加以限制。次年,度支部又颁布《厘订兑换纸币则例》19条,将发行纸币权收归国家中央银行。在财政制度建设方面,度支部一方面在建立近代金融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近代公库制度,1910年年底与资政院奏定《国库章程》15条,规定由国家银行设立金库,专门代国家保管现款,经理出纳事务。另一方面,度支部还根据《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要求,于1909年年初颁布《清理财政局办事章程》27条,各省设立清理财政局,加强中央对全国财政的控制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现代预算制度,于1910年年底推出经资政院议定的中国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宣布的宣统三年(1911)预算案。总之,在清朝的最后三年里,清末新政在金融和财政改革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在经济政策方面,摄政王政府虽然在个别政策上有所调整,特别是1911年5月推出的铁路国有政策,不但与新政初期商部鼓励商办政策相矛盾,而且直接导致辛亥革命的爆发。但铁路国有政策的推出,并不意味着清政府振兴实业政策发生逆转。事实上,在清政府的最后三年里,振兴实业的各项政策不但继续得到执行,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深入,譬如农工商部在发展近代农业的力度上就较前一时期有所加强。并且,就摄政王政府推出铁路国有政策的本意来说,固然有迎合列强投资中国铁路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出于商办铁路“奏办有年,多无起色”①,希望通过将铁路收归国有,克服商办铁路的各种弊端,加快中国的铁路建设,同时促进国防建设、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及军政的统一,并减少民众负担。摄政王载沣在颁布铁路国有政策的上谕中就坚定申明出于此意,指出:“朝廷每念边防,辄劳宵旰,欲资控御,惟有速造铁路之一策。况宪政之谘谋,军务之征调,土产之运输,胥赖交通便利,大局始有转机。熟筹再四,国家必得有纵横四境诸大干路,方足以资行政而握中央之枢纽。从前规划未善,并无一定办法,以致全国路政错乱纷歧,不分枝干,不量民力,一纸呈请,辄行批准商办。乃数年以来,粤则收股及半,造路无多; 川则倒帐甚巨,参追无着;湘、鄂则设局多年,徒资坐耗。竭万民之脂膏,或以虚糜,或以侵蚀。恐旷时愈久,民累愈深,上下交受其害,贻误何堪设想。”②因此,摄政王推出的铁路国有政策与新政的振兴实业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是为推进振兴实业政策而做的一个调整。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