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政治改革(1 / 1)

首先,在政治改革领域,载沣在举行登极典礼的次日(12月3日),就以宣统皇帝名义发布诏书,向中外宣示将严格执行《九年筹备立宪清单》的要求,仿行立宪“仍以宣统八年为限,理无反汗,期在必行”①。1909年1月2日,谕准宪政编查馆在馆内设立考核专科,负责考核京外各衙门应行筹备工作。3月6日,又发布上谕,重申朝廷推行预备立宪决心,宣称:“国是已定,期在必成,嗣后内外大小臣工皆当共体此意,翊赞新猷。”①5月,斥责陕甘总督升允反对和诋毁立宪,并于6月23日发布上谕,准其开缺,以示惩戒。②针对宪政编查馆在考核中发现京外各衙门在筹备立宪过程中存在不作为等问题,11月25日,载沣再次颁布上谕,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实心办事,指出:“先朝谕旨,谆谆以筹备立宪为要图,业经严定年限,各专责成,期于计日程功,届时颁布,不啻三令五申。朕临御以来,又复叠降明谕,或于批折内告诫再三,其于宪政前途、实事求是之心,早为天下臣民所共见”,警告各级机构和官员不得因循敷衍,遇事畏难、推诿,毫无作为,否则,“朕惟有凛遵上年八月初一日谕旨,按照溺职例惩处”。③

在摄政王的严厉督促和强力推动下,作为未来地方和全国立法机关的谘议局和资政院如期开办。按照《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清单》(又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的规定,至1909年10月14日,除新疆之外,全国21行省的谘议局均如期成立。根据1908年7月22日清政府颁布的《各省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的内容,以及各省第一届会议的实际情况,谘议局一方面还没有像在立宪国家那样具有完全的地方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如章程规定“各省督抚有监督谘议局选举及会议之权,并于谘议局之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④;在有关谘议局与地方督抚之间的来往行文用语上,章程也未将谘议局放在与地方督抚平等的位置上,谘议局对督抚的行文、章程均用了“呈候”“呈请”“报告”等下级对上级用语,督抚对谘议局的行文则用“令”“批答”“批准”等上级对下级用语⑤;此外,由于章程对选举人资格实行严格限制,致使各省实际享有选举权的人数在各省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十分有限,最高为0.62%,最低仅0.19%,平均为0.42%。①

但另一方面,谘议局并非地方督抚的咨询机构,也非毫无实际意义的民主制度的点缀品,而是一个可以独立议事的、拥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和监督行政权的地方议会。章程第六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谘议局拥有以下十二项职责和权限:(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2)议决本省岁出入预算;(3)议决本省岁出入决算;(4)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5)议决本省担任义务增加事件;(6)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7)议决本省权利的存废;(8)选举资政院议员;(9)申复资政院咨询;(10)申复督抚咨询事件;(11)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争议事件;(12)收受本省自治会或人民的陈请建议。同时,章程第六章还赋予谘议局一定的地方行政监督权,规定本省官绅如有纳贿及违法等事,谘议局得指明确据,呈候督抚查办;本省督抚如有侵夺谘议局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谘议局可以呈请资政院核办;谘议局于本省行政事件及会议厅议决事件,如有疑问,有权呈请督抚批答,强调“本条系申明谘议局于本省政务有与议之权”②;在谘议局议决事件或督抚交令复议事件上,谘议局与督抚如争议不下,须将全案咨送资政院核议。这些规定,一定程度已将谘议局与地方督抚放在一个平行的位置上。此外,章程中有关谘议局内部组织、会议程序、议事和表决方式,以及议员、议长、常驻议员的产生、任期、补缺和改选、辞职及对议员的处分等的规定,也基本符合立宪国家的议会规则。而在谘议局第一届会议上,总计1643名的各省议员,虽然89%为有传统功名的士绅阶级,但同时他们多数为受过新式教育的新知识人,为地方立宪派人物,且大多是43岁左右的中年人,年富力强,具有极强的议政和参政能力①;多数议员在第一届会议上积极议政、参政,并在会后发起速开国会请愿运动。谘议局的成立,为一部分国民打开了行使民主权力的第一扇大门,并在随后的两年里成为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一股重要政治力量和一个有力的战斗堡垒。

在筹备开办谘议局的同时,根据《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的安排,地方自治也得以加速推进。1909年1月18日,摄政王载沣上台执政不久就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选举章程》,强调“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又为自治之初基,诚非首先开办不可”,谕令民政部和各地方“迅即筹办,实力奉行,不准稍有延误”。②1910年2月,又颁布了《京师地方自治章程》《京师地方选举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在清政府的督责下,地方自治在清朝的最后三年里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在全国各地推广开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11年,在下级城镇乡自治层面全国成立的城议事会、董事会超过1087个,镇议事会、董事会超过580个,乡议事会、董事会超过2070个;上级府厅州县议事会超过329个。③

与开办谘议局和推行地方自治制度相呼应,作为国家议会的过渡性机构的资政院也在摄政王政府的推动下,于1910年10月3日如期成立。一方面,根据1909年8月摄政王批准颁布的《资政院章程》65条,资政院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机构,尚不完全具备立宪国家议会性质,民主色彩与谘议局相比较为薄弱,如资政院的总裁和副总裁均由君主特旨简充,议员的产生钦选和谘议局议员互选各为100名①;同时,资政院的立法权也不完全,无制定、修改宪法之权,议决的议案还须经过君主“裁夺”;在政府与资政院的关系上,并无军机大臣对资政院负责的规定,军机大臣和各部行政大臣如有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之事,以及在资政院通过的议案上发生分歧,资政院只能请旨裁夺。但另一方面,资政院又拥有一些立宪国家议会所具有的职能和权力,如根据院章规定,资政院拥有议决国家财政预决算、税法和公债的权力,拥有制定和修改宪法之外的新法典的权力,拥有质问行政部门的权力,拥有弹劾军机大臣、行政大臣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的权力,拥有核议具奏谘议局与地方督抚异议事件的权力。而在资政院第一届常年会开办后,在民选议员的强力推动和主导下,资政院也积极行使了上述民主权力。在100天的会期里,资政院议案讨论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法律、文化、教育、地方事务和社会习俗等各个方面。其中,针对各省谘议局与地方督抚许多有争执的议案,资政院专门设置了由18人组成的“审查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会”,负责审查研究,向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报告,调解督抚与谘议局之间的争议,或支持谘议局行使正当权力。在经济领域,资政院曾提出商办铁路非经国会协赞不得收回国有案、铁路公司适用商律案等重要议案。在改良社会风俗方面,资政院提出的重要议案有改用阳历案、禁止妇女缠足案、禁烟案和剪发易服案等。在政治领域,资政院不但多次行使质问权,对各衙门行政事件及内阁会议政务处议决事件提出质询,而且公开提出速开国会案、设立责任内阁和弹劾军机大臣案以及开放党禁案等重大敏感政治议案。②这些都充分表明资政院并不是一个封建专制机构,而是一个民主政治机构;它与谘议局一道推进了中国民主化的历史进程。

继谘议局和资政院相继开办之后,作为立宪政治的另一项重要制度设置的责任内阁制,也在速开国会请愿运动的催促下,于1911年5月8日宣告成立。是日,摄政王政府批准并颁布宪政编查馆和会议政务处制定的《内阁官制》19条和《内阁办事暂行章程》14条,并颁布上谕,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及各部大臣,同时宣布裁撤旧设内阁、军机处和会议政务处等机构。根据《内阁官制》和《内阁办事暂行章程》内容,新内阁官制一方面采行了立宪国家责任内阁制精神,规定内阁由国务大臣组成,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及各部大臣。国务大臣辅弼皇帝,担负责任。总理大臣为政府首脑,决定政治方针,保持行政统一,有权停止执行各部大臣的错误命令或处分;有权对各省及藩属长官发布行政训示,实行监督,并停止其错误的命令或处分;有权颁布内阁令,并随时入对。国家颁布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谕旨,凡涉及各部者由国务大臣会同署名,专涉一部或数部者由总理大臣会同该部大臣署名。同时,内阁会议也由国务大臣同意议定,以总理大臣为议长,等等。这就明确了国务大臣的政治责任,将新内阁和国务大臣与旧时的军机处和军机大臣区别开来。旧时的军机处只是皇帝的办事机构,军机大臣相应也就不对国务负有责任。而新内阁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总揽国务,制定和颁布国务政策,实行副署制度,这就使得新内阁官制和国务大臣不能像旧时的军机处和军机大臣那样遇事敷衍塞责,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君主专制独裁构成了限制,同时也有助于国家行政机构趋于合理化以及国家政令的统一和畅通,达到“萃一国行政大臣于一署,分之则各专所职,合之则共秉国钧,可否于以协商,功罪于以共负,无隔阂,无诿卸”①的效果。

但另一方面,新内阁还不是完全的责任内阁,与会议责任内阁制多有不符之处,保留浓厚君主专制制度色彩,极力维护君主实际权力不受根本性侵害。如新内阁官制和办事暂行章程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在处理国务问题上与各部大臣及各省长官及藩属长官发生严重分歧时,最终须“奏请圣裁”。在内外新官制施行之前,各部大臣仍可自行请旨入对;按照向例蒙获召见人员,于国务有所陈述者,由内阁总理大臣或协理大臣带领入对,但御前大臣、领侍卫内大臣、军谘处、海军司令部、宗人府、内务府各大臣及其他蒙特旨召见者,不在此限;关于国务陈奏事件,凡例应奏事人员及言官奏劾国务大臣,仍得自行专折入奏,候旨裁夺;等等。另外,内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和国务大臣,也均由君主特旨简任,而非由议会任命。这就使得新内阁还不是完全真正意义上的责任内阁,而具有过渡性质。不但如此,摄政王政府还在新内阁成员的任命上违背皇族不得充当国务大臣的最基本的立宪原则。在13名内阁成员中,汉族大臣只有4人,满族大臣则占了9人,其中皇族又占了7人(皇族本支即宗室6人,远支即觉罗1人),且居于领导地位。这充分暴露了满族贵族无意放弃国家权力的愿望,使得摄政王载沣的政治改革大打折扣,并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至于武昌起义爆发之后,摄政王政府摄于滦州兵谏,推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应诺成立完全责任内阁,建立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已不属于摄政王载沣的自主改革,不代表其改革的真实意愿。这与其说是清朝政府的改革,还不如说是辛亥革命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