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实施(1 / 1)

社会建设理论诠释与社会力量的促动,既催生了国民政府相关社会建设事业政策的形成,也推进其社会建设实践活动的陆续展开。全面抗战局面形成后,如何保障国人基本生活并维持抗战之急需,战时的社会建设问题至为关键。为了应对战时特殊需要,国民政府部门充分发挥社会行政的作用,在行政机构建设、人民团体、社会福利、人力动员和合作事业等方面推行社会建设事业,以缓和社会危机,争取民族生存。“抗战建国为我国目前最重要之任务……欲言建国,必须抗敌,实行抗敌,即是建国。”④在抗战之中加紧推进社会建设事业,构成战时社会动员之要务。

1939年,蒋介石在《三民主义之体系及其实行程序》中提出:“训政时期的主要工作是要实行地方自治,而地方自治,应该包括心理建设、伦理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这五项建设。”⑤在对“五大建设”逐一说明中,蒋介石详尽阐述了其关于社会建设的看法:“社会建设实际就是具体而微的政治建设,条目上与政治建设大同小异。所不同者其范围更切近于民众,其功效更着重基层,所以社会建设当以总理的《民权初步》作规范,以组织保甲及社会法定团体为基础,以推行《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各种基础工作为要务……一定要大家想法来加强社会组织,充实社会力量,建设健全的社会,以为建设新国家的基础。”①《三民主义之体系及其实行程序》对于社会建设的阐述,当是国民政府官方的权威解释。

就社会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而言,蒋介石更为注重的是:首先,“新生活运动”与《民权初步》的目标基本一致。推行“新生活运动”促使国民做到“明礼仪、知廉耻、负责任、守纪律”,进而达到“团结民心、强固民力”的目的。这也正是《民权初步》追求的“造成有组织的现代社会”的目标。其次,办理保甲与组织民众,推行地方自治是加强社会组织,充实社会力量的基础。借此,他试图将传统组织资源(保甲)和现代性诉求(自治与民权),统合于社会建设内容之中,由此建构起战时社会建设的实施框架。此后,在国民政府相关文件和各大媒体上,开始频频出现关于社会建设的话语。

1940年11月16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改隶行政院,至此,该部由党务系统转为政府系统。国民政府社会部的正式成立标志着国民政府建立社会行政专管机构,开始系统地推进社会行政机构建设。次年,为普遍展开社会建设工作,经行政院决定,各省先后设立社会处,或于民政厅、建设厅内设科办理社会行政事务。“决定设立省社会处者,计有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湖南、广东、广西、浙江、江西、福建十一省。其余各省除全部沦陷者外,均于民政厅内设科办理社会行政事务。同时各省重要县市亦均陆续于县市政府设立社会科。”②

社会部作为主管社会建设事项的行政机构,管理全国社会行政事务。中央社会部改隶于行政院后,社会部职权范围随即有所扩大。改隶前,社会部主要执掌民众组训和社会运动两项任务;改隶后,新增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合作事业等事项。社会部下设总务司、组织训练司、社会福利司、合作事业管理局和劳动局等部门,初步形成“三司二局”的结构。各部门各司其职,推动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部的设立为社会建设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其职能部门的设置也从侧面反映出国民政府关于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社会部职能主要分为五大类:“第一项职掌为民众组训,第二项职掌为社会运动,第三项职掌为社会救济,第四项职掌为社会福利,第五项职掌为合作事业。”①社会部职能的履行实际就是国民政府开展的社会建设事业。

在政府以政治的力量启动社会建设的同时,《中国之命运》的出版从另一角度诠释了国民政府的社会建设主旨。次年,国民出版社发行《中国之命运研究丛书》(共十本),其中由秦汉所著《社会建设论》对社会建设问题做了学理层面的阐释,并将其定义为“依据社会环境的需要与人民的愿望而从事的各种社会事业”②。与此同时,各大媒体报纸期刊一时皆聚焦于“社会建设”一语,社会各界对社会建设的关注持续走高。但细绎当时刊发各论,多为蒋介石主张的引伸和阐发(其中或抄录原书句,或复述原书大意,或稍加阐述,如郑杰民③、刘修如④、袁月楼⑤、陈立夫⑥、黄德鸿⑦、吴开先⑧、窦季良⑨、程思远⑩、言心哲①、李安宅②、戴振魂③、邵元冲④等人在蒋介石的基础上继承阐发了其关于社会建设的言论)。除此之外,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促进民国社会发展,使社会发展理论落于实处,国民政府颁布一系列相关的社会法律法规,为社会建设事务提供法律支撑;设计实施方案,使社会建设有路径可循; 训练社会工作者,为社会建设提供专业人员。

我们从中不难发现,时人关于社会建设内容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实行《民权初步》,二是办理保甲与组织民众,三是推行《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的各种基层工作,四是提倡新生活运动。”⑤显然,由政府主导的所谓社会建设事务更多地体现于国民政府基层社会权力或组织资源的建构方面,这不仅与广义的社会建设含义相去甚远,即使与狭义之社会建设内容也颇多距离。⑥值得一提的是,1945年4月,社会部长向中国国民党提出四大社会政策,即民族保育政策纲领、农民政策纲领、劳工政策纲领和战后社会安全初步设施纲领。但是随即国内战争爆发,此四大纲领并未付诸实施。

1949年,社会部随国民党政府逃至广州,并于5月宣布撤销。“有关业务由内政部办理,各局并入内政部有关各司处,同时成立以盛长衷为主任的社会部办事处,办理员工遣散结束事宜。”⑦该部自1940年改隶行政院起至1949年结束,历经十余载。在此期间,全国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合作事业等社会建设皆获得一定成效,尤其是战时灾难救济,为抗战胜利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但是在总体上,“终以十年中无日不在烽火连天、党务纠纷、迄无宁日中度过,致绩效不彰”。①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建设最终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