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诉求(1 / 1)

建设一个现代意义的“新国家”,实现其“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的夙愿,是孙中山毕生追求的目标。但民国成立以来,“徒有民国之名,毫无民国之实”的现状促使孙中山深刻反思:“今后民国前途之安危若何,则全视民权之发达如何耳。”孙中山把民权具体化为“选举之权、复议之权、创制之权、罢官之权”,赋予人民此四大权利,才能任用与驾驭官吏,“然后始得称为一国之主而无愧色也”。①面对现实的急迫需要,社会建设论题成为孙中山进一步反思“民权”建设缺失的关键一环。

作为“革命先行者”的孙中山,建构了引领时代潮流的系统的建设思想体系。就其建设思想演进的历程而言,以“民权”为核心的“社会建设”思想发端最早②,即“故依照总理遗教来说,民权初步就是社会建设,社会建设就是民权初步”③。从《民权初步》本身内容看,它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建设”的概念,只是对社会各种团体的集会做一些规则、程序的具体讲解和示范,其中学理的探讨不多。换言之,《民权初步》是一部关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国民手册,目的在于“教国民行民权”。孙中山认为,在民众当中培养一种民主集会的习惯,教国民行民权是造就“纯粹之国民”的必经之路。以“民权”为核心的“社会建设”思想的落脚点在于施行“宪政”。孙中山把建立中华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期,认为欲达至民主自治的宪政阶段,必须经历训政时期。“所谓训政者,即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也。”①以训政为过渡期,民众尚未习熟民主政治之前,暂时无法行使作为国家主人权利的能力,因此需要由“有训导之责任者”指导训练民众行使民权。

此外,地方自治的实施也是孙中山社会建设思想的内容之一。推行地方自治的同时训练民众行使直接民权,而民众同样需要行使直接民权促进地方自治建设的完成。在训政时期,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则可行使权利,“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而自治之县,国民享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利,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利,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议法律之权”。②训政时期的主要工作就是由“有训导之责任者”指导民众实行地方自治,训练民众行使民权。孙中山所提倡的地方自治是以赋予民众民权为目的的系统工程,其终极目标是实现民主宪政。孙中山返广东重组军政府期间设地方自治局,对地方自治进行了探索性实践。受形势所迫,所设的地方自治局职责颇为有限,也只能简单地从“调查人口、拟定地方自治法规、监督各级地方自治机关”着手推行。地方自治不能一蹴而就,民主政治建设更需要长期的艰苦探索。《建国大纲》发布后,孙中山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广为传播,深刻影响着近代中国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

民国以来,中国建设的目标、方向和道路选择成为时代性主题,社会建设理论与实务乃其题中之义。邵元冲在《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建设之演进》一文中将这三十年(1903—1933)社会建设最显著的事实概括为三方面:“一、地方自治的变迁与发展;二、劳动组织及劳动救济运动事业之兴起;三、社会的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①此论虽显粗略,却可概观民国前期社会建设之大义。在近代以来的社会建设论题中,最早引人关注的是地方自治。地方自治的思想与实践,经晚清戊戌维新与清末新政的张扬和实践,已成为社会进步之趋向。民国成立后,地方自治也成为新的时代社会建设的基本路径选择。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蒋介石在国民党第二届第五次中央全会开幕式上宣称:“从今天起,就是从五次全会开会之日起,我们要继续国民革命,开始去作训政时期的工作。”②训政时期的重要内容即为实施地方自治。为此,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地方自治政策法规。邵元冲在总结社会建设时强调,地方自治完成才能建设整个国家,而地方自治的基础是实现主权在民。“我们要使主权在民,就是要使人民都知道他自己个人对于国家对于社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③不可否认,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南京国民政府与孙中山“直接民权”的主张相似,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举步维艰。

民国时期,伴随着现代工业发展的是新兴工人劳动者群体数量的急增,从而劳资关系问题及其矛盾的呈现,亦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要求生活的改善、待遇的提高、工作的保障,由此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运动。中国新式劳动组织便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势力。“在旧式的公所、会馆、公行等工商组织以外,新式的工会便成了社会的重要团体。”①为应对这种新型的团体和劳工势力的普遍发展,民国政府草拟并颁布了《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会法》《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等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兴群体和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兴办职工教育设施,提高工人和普通民众的教育水平;设立劳工卫生委员会,实业部劳工司与中央工厂检查处等,推动了劳工福利与救济事业的发展。这成为民国社会建设论题中的重要内容。

合作运动的兴起与发展,也是近代中国社会建设的新趋向。合作运动的发展历程,首先是从合作主义思想的鼓吹到合作社的建立,继而因政府的协助和提倡得到显著发展。五四运动前后,薛仙舟、章元善等一批知识分子大力宣扬合作主义,并身体力行,试办一些合作社,合作运动逐渐发展为一场民间自发性的社会改革运动。但初期的合作运动收效甚微,“它的活动与发展,不论社会性的广度或本身的持续力,都很短暂,范围有限,没有深刻的影响与实质成果”。②除早期合作运动自身的缺陷之外,政府的缺位显然是合作运动成效不彰的关键因素。事实上,直到1927年以后,南京国民政府以行政的力量强力介入合作事业,合作运动才步入较快发展的轨道。国民政府颁布《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合作法草案》等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也为合作社立规建制,逐步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合作行政体系。“中国之合作运动,在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前后,是大不相同的,在前是民间的运动,在后即是政策的推行了。”③

此外,乡村建设实质上就是在乡村进行的社会建设运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面对日益严重的乡村危机,在社会各界对近代以来中国建设发展道路进行反思基础上,部分有识之士开始呼吁从解决乡村问题出发谋求社会发展;并涌现出梁漱溟、晏阳初、卢作孚等阐发乡村建设思想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乡村建设实为整个中国建设的“固本之方”,并立志从乡村出发挽救整个中国。从近代“乡村建设”思想的提出到对理论的系统阐释,从最初少数人的提倡到后期蔚然成潮的广泛传播,从乡村建设思想的传播到各社会团体和知识分子陆续开展乡村建设实践活动,在短短20余年间,乡村建设实践形成了米迪刚等人开创的“翟城村模式”,晏阳初等人探索的“定县模式”,梁漱溟等人开创的“邹平模式”,卢作孚等人创立的“北暗模式”,彭禹廷等人倡导的“皖西模式”,沈鸿烈主持下的“青岛模式”等乡村建设模式。①乡村建设思想及其实践成为20世纪以来社会建设历史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以社会改良为主要特征的“乡村建设”运动,虽名为“乡村建设”,实为“社会建设”。②随着乡村建设思想与实践的持续扩展,国民政府对其的关注日增并且试图将乡村建设纳入国家建设层面。